和谐需用制度保证

2008-05-14 15:06张千帆
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25期
关键词:征地补偿选民

张千帆

由此可见,引发瓮安事件等不和谐因素都是从地方上的官民矛盾中产生的

最近接连发生的两起暴力事件看上去互不相关,其实都从不同侧面反映7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而且是出自同一个根源。

6月28日,贵州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女学生李树芬的无因鉴定结果引起部分群众不满,当地部分群众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发生冲突,县委、政府和公安局遭到焚烧打砸,百余民警受伤。7月2日,北京密云县李各庄村民王再英倒在自家被强拆的房屋废墟上。由于对拆迁补偿不满,王再英等一些村民拒绝搬迁,曾多次遭遇砸玻璃、揭房顶等各种形式的恐吓,最后遭到强行拆除。此后他每天晚上都到废墟附近守护,最终被暴徒打死。

王再英是公权力不受约束的私人受害者,瓮安县政府则是社会泄愤和报复的对象,但是两次事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官民矛盾长期积压的产物。

家属对公安局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并不少见,只不过这_次引发了大规模暴力冲突,引起了中央关注和总书记的亲自批示。事实上,地方群众的普遍不满并不是这一次孤立事件造成的,而是地方官民矛盾长期积压的结果。正如中共贵州省委书记所总结的: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背后深层次原因却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换言之,正是瓮安县的诸多长期不和谐因素才是造成“6·28事件”的根源,如果他们是由老百姓选举产生的,或地方民意对他们发挥很大作用,试问他们可能这么多年来一贯如此吗?

至于农村征地,早已成为引发群体事件、暴力冲突和大规模上访的主要原因。我认为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改革土地制度。但是即便维持现有的土地制度,如果负责征地的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当地人民负责,也不会发生这么多社会悲剧。

在成熟的民主国家,征地过程的关键阶段都需要公众参与。首先,究竟是否需要政府出面强行征地,究竟在什么地方为了什么目的征地?这个问题通常由地方议会决定,而地方议员是由当地选民选举出来的,因而征地决定必然不敢得罪地方选民。即便大多数选民无所谓,但是利益受到征地影响的部分选民激烈反对,也往往会造成不利的社会舆论,让地方政府觉得一意孤行得不偿失。

其次,征地究竟给多少补偿?虽然被征收者可以就补偿方案提出诉讼,但是方案一开始也是议会在和被征地者协商基础上按照公平市价决定的。如果大多数被拆迁户满意,那么补偿方案一般不会太糟糕,更何况少数不满者仍然可以依靠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憲法权利。在民主和法治双重保障下,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征地,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即使征地也不会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

然而,在中国某些地方,征地成了地方政府乃至少数官员个人的主要财源。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动辄征地,既不事先征求民意,也不履行公正补偿的宪法义务,甚至雇用社会上的黑恶势力非法恐吓、强拆强迁,严重侵害像王再英这样的被拆迁户的生命、财产与人身安全。这样必然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也必然会遭到权利受侵犯的广大农民的抵制。

由此可见,上述不和谐都是从官民矛盾中产生的。固然,中央可以直接过问个别像“6·28”这样影响巨大的地方事件,但是不可能亲自纠正每一次地方违法和侵权行为。

要真正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从制度上保证地方政府对地方人民负责;地方人民或者直接参与地方决策,或者通过名副其实的选举保证民意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反映选民需求,进而监督政府执法部门,保证符合人民需要的立法落到实处。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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