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念一
1. 林兰独自经营一家小餐馆,几年来生意一直不错。
2. 5月份,餐馆招聘了一批新员工,林兰对他们进行了岗前服务培训。
3. 一天晚上,新来的服务员小刘在服务时与顾客发生口角。混乱中小刘用啤酒瓶打伤顾客头部,随后趁乱离开。
4. 作为餐馆老板,林兰应该对受伤顾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从事的是雇佣活动。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既然法律要求雇主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负责,那么受雇员工是不是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所以,一旦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雇主对自己的损害给予赔偿,而且可以同时要求雇员给予赔偿。而雇主在履行了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之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服务员小刘是在餐馆工作时导致顾客受伤的,作为餐馆负责人的林兰应当与小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遭受人身损害的顾客进行赔偿。同时,服务员小刘也必须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林兰也有权利向小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