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二妹是一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今年6月25日,她在郭老板的餐馆做工打开水不慎摔倒,致使胸部及大腿大面积烫伤。
2.林二妹住院37天,花去医疗费用13000余元。可郭老板付了7000元后,剩余6000余元就不肯支付了,还说要林自己承担。
3.二妹认为这是工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郭老板不仅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还要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护理等费用。
4.但郭老板就是不肯付钱。林二妹很无奈,打算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她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打官司。
说法:
林二妹的案例,实际上是一个进城务工人员能否获得法院司法救助的问题。法院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4月6日修订后公布实施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以下14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都可申请法院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由此可见,林二妹为餐馆郭老板打工时,被开水烫伤,由于经济困难,无钱交纳诉讼费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第八种情形,可以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至于可否拿到赔偿费用后再补交,这要由法院决定。
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后,有两种补交形式:一是开庭前由原告补交;二是如果原告在开庭前还是无法补交,那么待判决后,如果林二妹胜诉,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这就可在执行中连同诉讼费用一并执行。这样一来,不仅林二妹不用预交诉讼费用,而且还拿了赔偿款,既避免了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的困窘,又实现了自己的维权目的。(图:郭辉 文:叶和礼 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