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理论与反理论之争

2008-04-30 04:13
关键词:玛莎德性规则

杨 豹

〔摘要〕伦理理论与反理论不仅是德性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间的争论,而且同样存在于德性伦理学内部。玛莎·努斯鲍姆是当代著名德性伦理学家。她的德性伦理理论化的主张具有代表性。研究玛莎·努斯鲍姆的伦理理论化的思想,有助于我们站在伦理学的前沿,把握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最新发展方向。

〔关键词〕玛莎·努斯鲍姆;伦理理论;反理论;德性;规则;具体的判断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1-0160-05

在当代德性伦理学复兴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伦理理论与反理论的争论。所谓伦理理论化就是指伦理学应该有普遍的形式或结构,应该考虑普遍的规则和解释。而反理论化则认为普遍性的规范或规则并不能记下不同情况下广泛而不同的要求,它反而依赖于敏感性—一些人把它比作鉴赏力,具有德性的人辨别道德的显著区别和细微区别的能力,而这是特殊的。人们一般认为伦理理论与反理论的争论存在于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其实它也同样存在于德性伦理学的内部。迈克尔·斯洛特认为,德性伦理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另一类则不是的。

现在,主张伦理的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强烈地反对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对其理论化的嘲笑。同时,他们也解释了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与效果论者、康德主义者以及其他人所提出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别,同时他们还想证明所提出的理论是有道理的。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就是其中主张伦理理论化的代表性德性伦理学家。

一、拒绝伦理理论的观点及其回应

人们拒绝伦理理论,有多种原因:或许因为其特别的宗教理论反对独立的人类理性的巨大作用;也可能因为相信奇迹或占星术,还可能仅仅因为厌恶受到理论的约束。所有这些都曾经是反对伦理理论化的理由。当代反对伦理理论化的理由也一样各有不同,努斯鲍姆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主要指控。

1、理论忽视了行为者独特的计划以及它和理论的关系

这是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反对伦理理论化的主要理由。事实上,在《普遍性视角的观点:西季威克和伦理学的计划》的文章中,他认为理论要求我们忽略我们和我们的计划之间的关系,而这一事实“揭示了伦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1] (170)通过要求我们“从没有偏见的观点”评价行为的过程,这些伦理理论提出了不可能而且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这完全不是人们如何生活并使他们的生命有意义的问题。

努斯鲍姆认为,伯纳德·威廉斯所批评的伦理理论可能确实是西季威克和边沁等功利主义者的特点,但把它当作伦理理论的普遍真理还为时过早。比如说,在康德伦理学中,尽管它常常在追求普遍性的善之义务时,要求我们尽量不要考虑个人的特殊境遇和关系,但它总是具有一个特殊立场,认为一个人的关系对他自己来说,占有绝对基础性和构建性的作用,同时也坚持家庭关系、城市关系以及其他与我们有关系的特点应该得到特别的考虑。在努斯鲍姆看来,由于康德常常否认人们境遇中的一些特点,比如说种族、性别等,与道德的相关性,因而伯纳德·威廉斯提出了反对意见。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理论,虽然完全建立在围绕行为者为自己所设计的完美生活的基础之上,使之得到了威廉斯的同情,但他还是否定了它。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从外在于我们自己的视角审视我们的境遇需要从对伦理问题的普通视角来审视。否则,我们会感到太过于以自我为中心了。因为即使小孩子也能很快掌握如何清楚地区分善的东西以及批评只考虑自己的目标和计划的人,因此,主张区分应该是公平的、使之显得不像是来自某个具体的个人的视角的观念在竞技场上比在政治学上还要常见。由此,提出要把公平的观点置于哲学家的中心位置就是要求我们偏离日常生活和实践的看法,是错误的。努斯鲍姆认为,“他们把我们实践中的某个方面作为中心而远离实践中的其它方面,这种观点的正确与否是伦理理论内部争论的观点。然而,威廉斯把非理论的行为者描绘成局限于个人视角的社会时,的确是有意抽掉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2](65)

2、理论忽视了道德心理以及情感的重要性

拜尔(Annette Baier)认为,伦理理论常常忽视了道德心理和情感的重要性。她崇尚休谟的“心理学理论”而不是某种理性的理论。她否认休谟有任何“规范理论”,并且借助亚里士多德和休谟的相似之处否认亚里士多德是一个“伦理理论家”,她否认亚里士多德有规范理论,认为我们必须在“理性的”规范理论和更主要的描述而不是规范的道德心理学之间进行抉择。

努斯鲍姆认为这一论点是错误的。任何主要的伦理理论都不会认为只有行为者的理性过程在获得正确的选择中至关重要。各种理论实际上都对情感有着浓厚的兴趣,而且重视制度和道德教育如何塑造情感以使人们形成善行。在哲学史上,尽管康德和亚里士多德对情感的解读不同,但他们都重视情感的研究。斯多葛学派很早就重视道德心理的研究,主张为了人类的普遍同情心根除愤怒与仇恨。亚当·斯密的伦理理论把焦点放在了情感上。休谟和密尔在情感方面也作出了很重要的研究。而且,绝大多数理论都肯定了情感在道德选择中的正价值。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斯多葛虽然力图彻底将愤怒、悲伤以及所有被他们称之为“情感”的东西,但他们的确把行为者的某些情感动机如博爱、甚至某种性爱引入到了道德选择之中。[3](231-267)

3、理论要求行为者对每件事都要审慎考虑,但善的伦理实践通常比沉思更直观

麦金太尔就持这种观点,而威廉斯和拜尔的著作也具有这种倾向。努斯鲍姆认为,这是一种误导。“伦理理论确实需要批判性的沉思:从整体上说,他们要求所有的行为者在某个时间、以某种方式把他们的生活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但没有哪一个伦理理论要求在每一个伦理选择面前都要有明确的沉思。”[2] (68)就功利主义来看,功利主义者只要求其精英分子沉思,显然这是一种不平等的观点。在努斯鲍姆看来,理论在许多维度上是不同的,它们是训练有素的行为者相信自己的安排和看法;其不同依赖于理论对情感的解释。所以,康德相信恶习可以被抑制但难以有很大的改变。他要求更多地试探和影响行为者。与康德不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教养好的人最终会喜欢他们追求的善,这是一种合理的期待。但即使是康德也希望行为者有时相信他们有自己的感觉:比如,通过对医院和病人探访增强我们的同情心,当我们对责任不够充分关注时,她就可以很好地指导我们的行为。康德当然不会认为有德之人在每次行动时必须先学完其理论,他认识到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的观念应该在很早的时候就注入到道德教育中,因此,在此后的生活中就会在已有的善的基础上给人以力量。所以,他说:“天真是很荣耀的事;但不幸的是,它难以维持并荣易被引入歧途。因此,即便是更多地包含在行动中并且不会超出知识去行动的智慧也需要科学,不是为了从中学到什么,而是因为智慧给人的教诲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并更加持久。……这就是为什么人类的普遍理性要跨越自己的范围进入实践哲学的领地,这不是出于思辨的需求(只要能满足起码的健全的理性的需要就不需要加上这样的理由),而是基于实践本身。……因此,当普遍的实践理性自我发展是,就不知不觉地产生了辩证法,促使实践理性求助于哲学。”[4](303) 换而言之,善的道德实践并不是那么需要理论,实践需要理论仅仅是因为人们对善产生动摇,这才需要系统化的和一致的理论坚定他们的信念,以免受恶的诱惑。

努斯鲍姆认为,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反对伦理的理论化,如提出理论认为没有道德两难,从而忽略了善的多元性。她驳斥了这种观点。她认为,一个道德理论并不准备为理论承认的那些不同的和多元的善之间从本质上说是相互冲突的这样一幅人类善的图景辩护,就此意义而言,大多数的理论家都钟情于一致性。当然,道德理论家们完全会认识到在一些特定的情景中可能会产生道德两难,有人可能会重视他的孩子,有人会重视他的工作。努斯鲍姆认为,“实际上,应该看到这正是道德理论家认识到了善的多元性(尤其在某个不完善的社会中)。”[2](67)这种道德两难的出现,常常是社会配置所造成的。在父母可以请假的社会比不许这么做的社会中,家庭和工作之间的道德两难就不会非常严重。因此,认识道德两难,就会合理地为理论家们提供了进行制度改革的机会。显然,“这并不意味着理论家以荒谬的方式附加上一致性或拒斥人类实际生活中的价值结构。事实上,人们常常宁可不去面对道德两难,而假如我们能够把各种事情都安排得可以让我们所欲求的两方面的善都更为安全地在我们的掌握之中,这将是一场胜利。”[2](67) 因此,理论能够采取明确的方式区分善的多元性,为它们彼此之间的协调作出贡献。

还有观点认为,理论只能提供大致的指导,不能为行为者生活中充满复杂的各种关系提供具体的建设性意见。在努斯鲍姆看来,这种观点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把伦理理论和规则或规则体系相混淆。“任何主要的伦理理论都没有宣称自己所提供的演算系统使具体的道德沉思毫无用武之地。”[2](68) 事实上,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理论都关注道德心理,认为进行适当的道德选择的最好方法就是对行为者进行适当的分类。毕竟理论的研究和善的实践密不可分。尽管理论在许多方面为我们所提供的指导很粗糙,但还是能够为生活中的各种复杂关系提供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也有观点认为,理论不能劝说坏人,这就证明了实践的重要性。努斯鲍姆认为,大多数的伦理理论并不指望获得人们的普遍性忠诚而要通过实践的平均水平来改善实践,因此,换而言之,它是通过引起国家的统治者如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注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因为国家的统治者可以有效地把理论变为实践。努斯鲍姆指出,“康德并不希望通过说服大家来赞同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关爱,以此结束战争;他寄希望于说服共和国的政府以国际法的某些条约来约束自己。显而易见,他的理论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同样,“女权主义理论家并不指望他们关于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提案得到全世界男人们的赞同。但他们不需要如此,他们需要的是……通过从总体上提高人们对此的认识水平,特别是那些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来改变现状”[2](69)事实上,女权主义者们在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方面通过立法和执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二、接受伦理理论的观点

尽管麦金太尔、威廉斯等人反对伦理理论化,尤其是麦金太尔似乎有此偏好,但威廉斯注意到,如果我们废除了理论,我们是否只剩下传统和无思想的经验。也许这是反理论者的目标,麦金太尔会同意传统、实践的重要性。但这不可能是威廉斯的目标,因为他看到了日常生活的“令人痛苦的肤浅”、多数日常生活经验所包含的“歪曲”。因此,努斯鲍姆认为,在批评了反理论者之后,十分有必要证明接受伦理理论的重要性。

接受伦理理论的重要性何在?努斯鲍姆认为,“理论对实践所作的第一件事就是击败那些重要思想沉寂的恶的理论。”[2](71)

过去,关于家庭暴力中的婚内强奸,主流理论认为“妻子不能指控她丈夫犯了强奸罪,因为按照他们之间的承诺和契约,妻子已经把她自己交给了她的丈夫,她不能撤回自己的承诺。”[5](629)这一恶的理论内化了许多男人的日常丑恶行为,并使他们的恶行合理化。为了“击败”这一恶的理论,女权主义理论以论据反驳它的假设,同时阐述了社会法律制度要关注妇女的尊严和独立人格,从而导致旧有的理论有所改变。最终,他们提出了关于配偶的义务和权利的理论来取代它。

努斯鲍姆认为,我们习惯中一些关于人的尊严和声望的概念导致我们憎恨另外一些人或团体,并且试图以侵害性的行为来对待他们。“如果我们停留在非理论化的批评性论述和实践的水平,如同反理论者建议的那样,我们可能会被抛弃,像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所说的那样,一些善的思想被自私、侵害性和渴望统治他人的堕落情感败坏了。即使最终这些思想没有沉寂,也无法以协调的方式驾驭实践。有时这些善的思想仍然会成功,但它们的成功不会持久。”因此,“普通人的判断要超越自身的范围,向哲学寻求帮助,力求使善的思想以明白的、系统化的方式排列,以能在未来清楚准确地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使用。” [2](73)这样我们可以抢在前头,建立起一个思想堡垒来抵抗急需解决的蔑视他人尊严的倾向。当我们受到诱惑时,我们能利用它自我反思。

其次,伦理理论可以通过抛弃腐朽的愿望、判断和情感来形成好的判断。努斯鲍姆认为,一方面,伦理理论把善的思想变得更加清晰、明确。清晰而明确的理论可以如同快刀一样割断那些由于自欺欺人的恶之源。另一方面,伦理理论可以给我们关于错误本身的说明,提示我们自己“认识自我”,不断自我反思,扩展善的领域。毕竟,伦理理论并不要求我们彻底相信一个人,但它要求我们听取一个观点后就相信自己。它反对奴隶式的服从。

最后,善的伦理理论塑造了法律和制度。努斯鲍姆认为,当今世界,恶行仍然普遍存在,善的伦理理论能够提醒我们创建制度性的机构对他们进行攻击。因为有着足够多的人认为有制定好的法律和制度,来限制某些人的不良行为,所以,国际法发展起来了。但是,我们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不利于伦理理论发挥作用的因素,其中之一就是不相信理论而仅仅崇尚情感和直觉。在一个非理性的力量以及相关理论甚嚣尘上之时,发展善的伦理理论塑造法律和制度就是十分必要而有效的。

总之,努斯鲍姆认为,“我们并不是生活在康德和塞涅卡所向往的有序伦理实践所构筑的天真世界中。我们很清楚,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邪恶和残酷的理论、自私自利的情感以及不良判断的世界之中,好的情感和判断需要竭尽全力才能普及和求得生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理论。如塞涅卡所说,当我们的敌人拿起了武器,我们需要我们的武器更加精良、更加系统,才能抵御他们。”[2](78)至于反伦理理论的观点,她认为是天真的。“天真的确是很荣耀的事,但真实的世界是邪恶的,它需要哲学(理论)。”[2](79)

三、伦理理论与反理论之争的实质

伦理理论,按照努斯鲍姆的归纳,是指具有明确性、系统性、清晰性和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可以用来指导实践一系列的推论。具体说来,一个伦理理论应该:1、为实践问题提供建议;2、指明了如何检验信仰、规则和原则的正确性;3、系统化并扩展信仰;4、具有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5、可普遍化;6、明确性。[2](56-59)

一些德性伦理学家如麦金太尔、拜尔等反对伦理理论化主要在于规范伦理学把规范性作为伦理学的核心,并试图将之普遍化。他们认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则,从而反对这种伦理理论化的观点。然而,德性如果真的脱离了规范,整个德性伦理学就变成为威廉斯所说的传统和无思想的经验。这只能是日常生活的“令人痛苦的肤浅”、多数日常生活经验所包含的“歪曲”。同时,任何学科,如果缺乏普遍性,它很难成为一门学科。因此,努斯鲍姆等德性伦理思想家提出了伦理理论化的观点,在德性的基础上,结合规范,使之具有伦理学的普遍性品格。应该说,伦理理论化的企图对于德性伦理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伦理理论和反理论之争实际上涉及到如何解决德性和规范之间的关系。这一直是德性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彼此斗争的焦点,也是德性伦理学内部争论的焦点。一般而言,人们常常认为伦理学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由于规范作为理论中的一种,被规范伦理学家认为具有普遍性,而德性伦理学家们发现了规则的例外——非普遍性。如果说德性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批判是有效的,看到了规范的局限性,那么它很容易陷入相对主义之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努斯鲍姆——作为新斯多葛主义的代表,引进了斯多葛的思想,伦理学不是两类范畴——理论和具体的判断——而是三类范畴:理论、规则和具体的判断所构建。他把理论与规则划分了界限。作为德性伦理学家,她把德性作为理论的核心。由此,德性伦理学具有由德性构成的理论、规范和具体的判断三个层次所构成。她认为,“理论可以使我们可以纠正本来可能无法理解的一般规则的局限性,因此使我们可以纠正任何规则系统的内在缺陷。因此,对规则系统的批评不需要对伦理理论进行批评;而且,事实上,它还可以给我们一些理由回到伦理理论。”[2](53)

在处理德性理论和规则的关系中,努斯鲍姆的伦理理论思想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 理论为规则提供存在的依据。规则具有局限性。 我们知道德性伦理学对规则体系的一个最常见的指责就是行为的评价和解释完全不涉及行为者的心理状态和情感。努斯鲍姆认为,“我们把人当成人,而不是需要别人告诉他应如何行动的孩子——我们判断人们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不仅根据其行动的动作, 而且还要根据其思想和情感活动。如果一个人如同孩子般遵守规则,只是因为一个权威人士如此说,所有的伦理理论都会同意这不是一种正确的行为。”[2](50)另外,规则体系从其他角度来看,可能是愚蠢的。毕竟,人不是遵循规则的机器。我们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从规则角度来看待规则。努斯鲍姆认为,这就是为什么斯多葛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坚持在理论和调整的行为之间需要一个自然的补充。“假如你已经洞察了某个理论,你就可以理解规则的特点和作用,因而在遇到新的特殊情况是,你就可以看得更清楚;通常,你就能懂得这种情况下如果听任规则的指挥,将是毫无意义。”[2](61)在历史上,布鲁斯和其同谋杀害了恺撒大帝,同时也杀死了他们的一个朋友。西塞罗认为,如果从传统的规则体系来看,都要谴责这种行为。但是,理论表明:共和政体在给人们以自由培养他们的人性和崇尚友谊等方面是至关重要的。而恺撒的权势严重威胁着共和国的生存。因此,我们就要杀了他,保护共和政体。这就构成了规则的例外。所以,努斯鲍姆指出,“转向理论,我们可以了解规则的特点和目标,知道什么时候我们可以偏离它们。而且我们还可以走得更远:没有目标地偏离一个规则本身就是愚蠢的。”[2](61)

其二,理论并不排斥规则,规则在理论的指导下,可以在道德实践中发挥作用。一方面,人们把各种经验性的睿智汇集而形成为规则,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规则比我们自己更为有经验,也更为聪明。当我们由于自己或朋友的特殊诉求而产生偏见,误入歧途时,它们就能保证我们不偏离正道。另一方面,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我们处于各种不同的具体环境之中,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恢复记忆,形成我们认识世界的视角,并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可能忽略的地方。因此,塞涅卡曾说,即使一个人对道德理论所教诲的人生大多数的意图和目标都很熟悉,但还是需要按照规则行事,因为人们的心灵常常缺乏足够的训练,无法事事精通,而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同时,规则可以节省时间。讲清一套理论常常要化费很多时间,但规则则非常清晰地指出了在各种道德选择中我们应该如何行事。

所以,努斯鲍姆认为,“有三项内容,我们具体的伦理实践、不同类型的行为规则、伦理理论。伦理理论家主张一个伦理理论会为伦理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同时还通过更为精确的清晰的方式挖掘行为的实质,为适当地运用规则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给出不同类型的格言的特点和目标,并提供人类心理的说明,它既可以知道道德教育计划又显示什么时候基本适合的行为是或者不完全是道德的。”[2](64)

〔参考文献〕

[1]Bernard Williams.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Universe: Sidgwick and the Ambitions of Ethics[A]. in Making Sense of Humanity and Other Philosophical Papers[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2]Martha Nussbaum. Why Practice Needs Theory: Particularism, Principles, and Bad Behavior[A], Steven J. Burton, ed., 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fluence[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3]Nussbaum. Eros and Wise: TheStoic Response to a Cultural Dilemma[J].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13(1995).

[4]Immanuel kant. Ethical Philosophy[M]. trans, James W. Ellington·Indianapolis Hachett, 1983.

[5]Lord Chief Sir Matthew Hale. The History of the Crown[J]. London: Sollom Emlyn, 1778 , vol. 1.( 另可参阅:Rebecca M. Ryan. The Sex Right: A Legal Histoty of the Marital Rape Exemption[J]. Law and Social Inquiry20(1995).

(责任编辑:李晓光)

Dispute of Ethical Theory and Anti-theory

YANG Bao

(Philosophy School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 The dispute of ethical theory and anti-theory not only exists between dharma ethnics and criterian ethnics, but also in the inner dharma ethnics. As a representative dharma ethist, Martha Nussbaum's theory is typical. Studying her theory help us get the right direction in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western dharma ethnics.

Key words: Martha Nussbaum; ethica theory; anti-theory; dharma; rule; specific judy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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