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农民工,去年与某保洁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到某企业做保洁工作。前不久擦门窗时,由于大门玻璃倒塌,胳膊被砸伤,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我找企业要求赔偿,他们拒绝了我,说我属外来派遣人员,不是企业内部员工,事故发生后及时送我去医院已经尽责,不应赔偿。我找保洁公司,他们也拒绝了我,说派遣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应由接受服务的企业赔偿。两家互踢皮球,我的医疗费至今没有着落。请问:应由谁承担责任?
读者:汪芳芳
汪芳芳读者: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服务的这家企业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你与保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保洁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在被派遣做保洁工作期间因玻璃门倒塌而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工伤,由保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即使保洁公司未帮你交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保洁公司也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你所服务的企业也应当对你意外受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与保洁公司和服务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保洁公司和所服务的企业为被仲裁人或被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编辑同志:
我于2008年元月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租赁黎某房屋,月租金3000元,时间为8年。近日,由于物价大幅上涨,黎某提出增加租金或解除合同,被我拒绝。黎某知道《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遂故意拒绝收取我交的房租,以造成我不支付房租的事实,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徐稚
徐稚读者:
针对这种恶意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收集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有关证据。你可以在交房租时,叫他人随同前往,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是请公证机关就对方拒收房租的行为进行公证。以上两点的目的在于证明造成未交房租事实的责任在于对方,而不是你。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故意不支付房租。出租人并不能依据其他的因素造成未支付房租事实来解除合同。三是将房租进行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只需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其余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中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