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宝广
我国的经济特区是在我国一定的区域内,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这里实行与其他地方不同的经济政策,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如在吸引外资、减免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的经济政策,以引进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达到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因此,经济特区不属于行政区域划分,划定经济特区是我国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特区的“特”主要体现在中国政府对其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不同于内地的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现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经济特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先在深圳、珠海两地试办“出口特区”,准备在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两地设置。1980年国家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成为我国第一批经济特区。
我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政府在设立经济特区后,在沿海和其他地区的开放城市中,划出一定区域建立的,以引进外资,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加工出口产品。这些开发区通常汇集了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具有知识密集的特点,是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场所,也是了解国际行情的重要窗口。自1988年至2002年,国务院先后分三批批准在沿海和内地开放城市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带动当地经济技术的发展。国务院还批准创办苏州工业园区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政治和经济制度,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着本质区别:
设立的目的不同:我国设置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更好地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扩大开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为了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及时了解国际行情的重要窗口。在“一国两制”构想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所处的地域不同:经济特区指我国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是在沿海和其他地区的开放城市中。特别行政区是指香港、澳门以及将来回归祖国的台湾等特定地区。
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我国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施宪法和全国统一的法律、统一的司法制度。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付诸实施后相当长时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除基本法以及少数全国性法律,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保留。
拥有的权限不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管理体制。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还可以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
当然,特别行政区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有一定的相同点:其设置都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都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设立,都是我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都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存在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