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芸
摘要: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用更宽阔的视野考察税收制度及税收改革。构建和谐税收需要从税制层面、征管层面寻找改革的思路。通过税收对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分析,提出应该依照和谐社会的理念把握税制改革及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保障公共需要、促进社会公平、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税收;途径
1税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1税收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比其他经济杠杆更有力,税收入库更加及时、足额和稳定,无论对于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有着重要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稳步上升,较好的满足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对于资金的需求。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工具,保证了国家的财力,确保了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实现,提高了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因此,税收是确保和谐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
1.2税收所体现的公平原则,是和谐社会必须的
公平原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宗旨。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在和谐社会中,税收公平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税收的覆盖面要广,即对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对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该征税;其二是税收的负担要公平,即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纳税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水平,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比较均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人的要素禀赋不同,主客观条件不同,获得机遇的先后和多寡不同,于是就出现了贫富悬殊加大、失业人口增多、城乡和地区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加剧等社会问题。如果税收调控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些矛盾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尽快调整政策和制度安排,综合运用税收、财政等手段,以追求公平为要旨,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就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
1.3处理好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
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涉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征纳双方历来都是矛盾的焦点。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种以税款征收、纳税为基础的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就是指征纳双方配合适当、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互动,以法治原则为基础,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保障体系。如果税收政策不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都会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负面影响。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既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又能方便纳税人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成本,是征纳双方双赢的举措,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求的。
2我国目前税收中的不和谐现象
2.1税收制度上的不和谐
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制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已变得不太合理、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1)从《个人所得税法》看,虽然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但大多数工薪族都成为纳税对象,这不仅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加重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也使个人所得税固有的收入调节功能无从体现。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这说明国内居民收入的差距在扩大,个人收入的分配并不公平。如果这样的收入悬殊继续扩大,会引发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经济、政治动荡,社会和谐更无从谈起
(2)缺乏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体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我国一直以收费的方式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是收费缺乏刚性、征缴体制也不健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相背离的。目前我国正在创造条件,探索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将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稳定的来源,也是维护安定团结,创造稳定的经济发展条件的基础条件。
2.2税收征管中的不和谐
税收征纳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中的一种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征纳关系存在扭曲、不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从征税方来看,税务机关诚信征税不到位,在税收执法上,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权力滥用,不能秉公执法、严格执法,这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工作方法上,税法宣传不深入,征税环节繁琐,给纳税人带来很多不便。很多情况下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监督打击偷逃税方面,而没有在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积极组织税收收入中多下功夫。
从纳税方来看,由于受文化素质、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缺乏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纳税人有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资料,或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偷税、逃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屡禁不止,纳税遵从度有待提高。
3构建和谐税收的主要途径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到税收部门,就是要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3.1继续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税收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尽快推行税制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通过税制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激发他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要进一步做到公平和效率,为企业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减少低收入人群的后顾之忧。从而通过税制改革,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和较快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物质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两税合并的日益临近,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开了一个好头。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
(1)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已经在逐步进行。下一步改革要为适应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改善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需要,降低大众化的消费品价格,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并体现消费公平。应重点考虑一些税基广、财政意义不
大、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水平的非必需品,对于需要限制的耗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及一些高消费行为,可通过增加消费税税目和提高税率,加大调节力度。
(2)开征遗产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来开征遗产税,逐渐加大的贫富差距也对遗产税的开征提出了迫切要求。遗产税不仅有利于规范财产关系行为,而且有利于建立和谐公平的社会关系。通过征收遗产税,既可保护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又可缩小收入差距。根据中国当前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有助于税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3)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和保障资金来源,保证低收入阶层和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需要,这是建设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关系的必要条件。具体来说可以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中央设统一税率,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地方附加。比较灵活的税制设计,可以改善纳税人对社会保障税的消极看法,减少不遵从现象的发生。
(4)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工资适用税率。
3.2强化税收征管,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
税务机关必须积极转变管理理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才能赢得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满意。税务部门必须以收入为中心,大力组织收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源。要搞好精细化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从抓税源人手,摸清底数,打好收入的基础。要坚持应收尽收的原则,保证税收足额及时入库,防止税收的流失。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有作用,克服随意性,堵塞漏洞。要依法做好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防止越权减免税。
3.3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意识
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降低遵从成本,增强纳税意识。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积极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在纳税人中真正形成学税法、懂税法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纳税人也要提高自身法律保护的能力,税收是广大纳税人缴纳的,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当然要得到尊重。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职责,纳税人学税法、懂税法的目的就是要守税法。只有积极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纳税,只有纳税人依法纳税、诚实纳税了,税务机关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征纳双方的关系才会和谐、融洽。
3.4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服务功能
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将管理理念从传统的“监督打击型”转变到“管理服务型”中来,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以税收执法的实际行动支持构建和谐社会。
3.5依法治税,抓住和谐税收的灵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税收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大力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要大力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健全多层次的税法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比重,保证税收立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增强税收立法的透明度,建立税法制定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税务机关、纳税人及社会各方面对列入立法议程的税收法律的意见。要重视和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健全税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赔偿等事宜,为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