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国务院精神,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广东省委省政府近年出台了12个配套文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更为优化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放宽;市场准入;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
一、明确市场准入的概念
理解市场准入应该把握四点:一是市场竞争公平。长期以来我们的做法是“重国、厚外、薄民”。据广东省统计局资料显示,在对近80个行业的准入统计中发现,国有经济获得全部行业准入资格,外资经济获得其中62个行业的准入资格,占75%,而民营经济只获得41个行业准入资格,不到50%。二是价格竞争公平。政府限定价格对新进入市场的民营企业是不利的。比如原材料价格、部分产品的批发价格,给民营企业与给已进入市场的国有企业的价格不同,会削弱民营企业的竞争力。三是审批制度公平。无论是投资、收购、用地、注册、国际贸易等等诸多环节,政府都要进行繁琐的“前置”审批,这就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四是政策环境公平。在税费、贷款、法律保障等诸多政策方面要一视同仁。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一文中说到,国有企业欠缴税收时可以不还不缴;而民营企业如果不还的话,法人主体或老板就得被抓。今天如果依然“重国、厚外、薄民”,对民营经济不实行国民待遇,仍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仍然是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二、优化市场环境
早在2003年2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时,就对全省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了总动员、总部署,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据调查,广东消防、电信、供电、供水、卫生、环保等行业的基层垄断行为较严重。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无法形成,这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了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导致了官员队伍的腐败等等。
要优化市场环境,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即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军工、石油、战略能源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命脉产业,应该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领域,允许民间资本来经营。应该为民营经济开放原来只为国有企业开放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教文卫、金融保险、通讯电信、铁路航空运输等行业,打破行业垄断,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促进建立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广东民间投资范围虽不断放宽,但在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民间投资主体还是很难顺利介入,致使广东民营经济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这两个行业占整体的69.3%,如果再加上房地产和建筑业的9.4%,广东民营经济在这几个行业中占了78.7%,而在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水电供应等社会服务业领域所占比重不足25%,有的不足10%。前者竞争空前激烈,利润越来越小,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小。当前发展空间最大、利润空间最大的,显然是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这些领域不开放,民营企业将严重缺乏发展空间。为此,广东省工商局在市场准入方面实行了“十个放宽”、“五个突破”新举措,并在经济领域、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人才吸纳、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对外交流、做强做大等八个方面规定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具体政策。这些扶持措施对促进广东省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广东省委、省政府还制定了《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本着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原则,制定了10条改革措施,对市场主体实行公平待遇,公平竞争。正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条中所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当然,优化市场环境,还要坚决打击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形形色色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为此,各级地方政府更应该积极引导,使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
三、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
2003年10月《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中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提高出证、发照速度。对不涉及前置审批条件限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可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长期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投资者、收购者资格的审查,对其注册资本的方式以及对用地指标的落实等诸多环节,都要进行“前置”审批,其手续之繁杂、关卡之多、门槛之高,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障碍。据调查资料显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的影响,制度环境的改善跟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还比较普遍。民营企业在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的限制方面不仅严于国企,甚至严于外企。在赋予自营出口权方面,国有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可以审批,而对民营企业则要求在850万元以上才可以审批;国有企业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即可,而民营企业必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在税收方面,民营企业除了与国有企业一样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可以享受用技术开发费、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15%和24%的优惠税收,而所有的民营企业都不能享受。此外,在某些领域,尽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企业投资,但由于部门或行业垄断的存在,民营资本也难以进入。即便在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民营资本的投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尽管现在很多领域已对外资开放,但对国内个体、私营企业还没有完全放开。
为此,要改革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法》时,认真整理和修订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许多市、县还实行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机关作风,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实现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用地审批手续外,都应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推广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服务、报批、登记中心,减少社会投资项目报批环节。按照《公司法》要求,进一步简化工商、税务、土地、计划等各部门、各环节的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尤其是要简化对民营经济的审批报批制度。让民营企业按市场规律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担风险,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同时,要注重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培育和壮大民营投资。《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对符合《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3号)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在近年内,建立与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简化民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省情和实际情况还提出,要落实鼓励非国有投资的各种政策,在财政贴息、税收政策、户籍管理、人事管理、法律纠纷各方面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和整合工业小区等办法,为民营投资新一轮发展提供新载体;合理调剂用地指标,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制度,进一步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地审批制度,构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台,增加民营投资的发展空间;全面整顿、规范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逐步将制度外收入、预算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降低投资成本,切实保障民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投资的发展和壮大。凡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应向个体、私营经济开放;凡国有和集体资本退出的,都应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大胆进入。特别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一级政府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应作为登记发证的前置条件。
四、优化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整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广东省工商联的调查显示,广东民营企业家一致反映:要不断完善法律的保障措施,增加私营企业家的安全感;要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不断完善信息网络,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法律投资指引、行业规章、情报等信息服务。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订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不仅具有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义,而且具有规范和约束民营经济行为的意义。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既要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也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研究和制订新的法律法规。为完善民营经济合法地位、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民营经济的生存环境发生根本变化。
总之,学习理解《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12个配套文件,更好地优化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一定要把握几点:一是要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限制,使民营企业增强竞争力,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鼓励、扶持措施,用于支持需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二是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切实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展服务项目,特别是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要加大各类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开发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同时,要完善有关财税支持政策;三是支持中介发展,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民营经济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企业经营者加强科技创新,规范经营,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规定,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四是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五是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落实民营企业的人才政策。要大力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训,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放宽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待遇,包括户籍、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要一视同仁,不能歧视;六是改进政府监管,加强引导和政策协调。根据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和部门,努力优化有利于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永杰.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发展新阶段[N].中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