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2007-12-29 00:00:00
中国市场 2007年2期


  摘要: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此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尤其在是否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方面。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应对措施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包括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之内,许多国家常常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要求本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在采购供其自身消费的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保护本国供应商的利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0中的最大买主。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1987年,《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年《协议》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扩大了旧《协议》的适用范围。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开性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3)协议的适用范围: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采购对象是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
  (4)协议的其他内容:协议还在“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和“质疑与争端解决”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5)《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进程及其主要特点:目前协议成员有加拿大、欧盟及其 15 个成员国、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属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共 28 个。另有 16 个国家或地区正在进行加入谈判或已承诺加入。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尽快提出自己的承诺清单并开始加入谈判。由于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