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社会上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件还屡有发生,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很不相称的。为此,必须把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摆上重要日程,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主要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整合
农民工群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中
占到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之不和谐的是,当前社会上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件还屡有发生,表现在:一些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坑农、骗农;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非法劳务派遣、非法招用工问题屡禁不止;歧视女工、变相使用童工的违法做法仍在滋生等。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只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才能形成和谐一致的社会局面。为此,必须把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摆上重要日程,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一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 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 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四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热线电话,聘请若干名司法工作者及律师作为法律助工作人员并适当减免律师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把农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受理案件后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先予执行;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对其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便在欠款到期后,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五 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建立“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的“外出农民工工会联合会”,以实现吉安市工会和其他兄弟省市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上“维权联动”。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井冈山大学(筹)政法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N].工人日报,2006-3-27,(1).
[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
[3]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