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素称“礼仪之邦”,中国古代法是“伦理化法律”,考察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演化过程及成活状态,科学地认识和分析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发展历程及其实质,对于合理界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把“依法治国”进程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礼;法;流变;影响
一、先秦时期的 “礼”“法”之争
一般说来,早在国家与法律产生以前,强制性公共规则是存在的。这是集禁忌、习俗、礼仪、惯例于一体的“混沌法”。大约自夏代开始,旨在确立和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从原始习惯法中脱颖而出,表现出独立的形态。孔子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夏、商统治者自称受命于天,代天行罚,借天神来证明“礼”的合法性,从而达到维护王权的目的。夏礼的主要内容是“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为进一步巩固宗法制度,西周统治者用“礼”来规范和强化天命归周的意识。“礼”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地位,“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急剧动荡,原来维护贵族统治的神权法和宗法礼治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神权动摇,礼崩乐坏。诸侯异政,百家异说。春秋五霸,战国七雄,合纵连横,攻伐征战,兵祸连年;儒、墨、法、道、阴阳、名家提出了各自的治国理念和政治主张,并互相攻汗,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二、汉唐——明清时期的“一准乎礼”
汉初的统治者对秦灭亡的教训进行了反思,认为过分摒弃“礼教”和“德政”,独恃“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汉初统治者崇尚黄老之术,约法省刑,体养生息,并在春秋战国及秦末长期动荡之后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封建专制的本质决定了统治者不可能长期“无为而治”。他们需要确保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的理论和方法。汉朝的开国元勋原先大都是市井流氓,粗俗不堪,他们不学无术,恃功自大,汉武帝深为不悦。何况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影响还在继续,不利于天下一统的专制统治。“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旨)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儒家极力推崇的“礼”此时有了用武之地。儒家知识分子继承了周公的“礼”、孔子的“德”和孟子的“仁”,并以此来游说、劝告汉初统法者。董仲舒从“春秋大一统”出发,论证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要性,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也,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因而,他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厚德简刑。汉初统治者对儒家知识分子的观点大加赞赏,并全面实践:在立法上废止了秦律的某些严刑酷法,通过颁布“令”“比”等途径,用儒家思想渗透和改造法律,把大量属于伦理范畴的生活琐事纳入刑罚体系。在司法上,“引经决狱”,以儒家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汉承秦制”从法律自身的继承来讲,这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汉以后的法律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仅就“汉承秦制”而言,这种继承主要是指两部典章之间形式上的联系。“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地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3律经验补辍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封建大一统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是一个新旧交替、中西交错的时代。一方面,旧的观念、制度受到强烈地冲击,但仍在苟延残喘;另一方面,科学、民主思想虽然名噪一时,却因为缺乏社会基础而捉襟见肘。洋务派、早期改良派、资产阶级改良派、立宪派、保皇派纷纷登场,他们虽然针锋相对,相互攻汗,但又不同程度地认同并实践变法图存的主张。他们虽然认同变法图存的主张,又存在“体”“用”之争、礼(法)法(理)之争,自1902年至1911年进行的清末修律活动集中反映了新旧对立、中西冲突的时代特色,也反映了伦理法文化根深蒂固的传统。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张“模范列强”,学习西方的诉讼制度,“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摒弃某些与现代法治极不相称的礼教条款,如亲属容隐、存留养亲、干名犯义、无夫和奸等,这本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却遭到张之洞、劳乃宣等礼派人物的攻击,认为沈家本等人蔑视礼教,败坏风俗,本末倒置。清王朝于宣统元年(1909)颁布上谕说:“唯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
儒法之争、礼(教)法(理)之争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后人屡有提及并被赋予更多的内涵,引发了更多的争论,例如“德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之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争,中、西法律文化源头之争等。“实际上,它们的意义十分有限。法家任法,儒家任人,法家重刑,儒家重德,都只是偏重不同,倘说到法的本质、功用等更为根本的问题,大家的认识又是完全一致的。只是这种一致,从来都是隐而不彰,它是儒、法之争后面的潜在背景。”从表面上看,法家和儒家在为政以德还是依法治国、德主刑辅还是唯法而治、重在道德教化还是重刑轻赏等问题上针锋相对;从实质上看,儒、法的治国方略都以尊君为前提,以维护君主专制为目的,“治”的对象是老百姓。“德治”和“法治”最终结果是“人治”和专制。
就当代中国而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决不是纯粹的理论思辨,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是与人的个体或类的生命存在、人与人的交往与沟通、人性的自由发展与历史回归相联系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的方面去理解。”只有在活生生的社会实践中,才能对道德、法律以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科学的理解和把握。从实践上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终落脚点都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离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谈“法治”,势必回到法律工具主义的老路上去;如果离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谈“德治”,也极有可能回到“人治”的老路上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是道德与法律关系发展的逻辑结果和现实表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是现实的,更是历史的。只有把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才能把“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才能真正做到“以德治国”。
作者单位: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