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工程监理法律关系是搞好工程监理工作的立足点

2007-12-29 00:00:00史伟利葛立杰
中国市场 2007年39期


  摘要:正确处理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监理单位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条件如期完成的关键。本文着重对监理单位与建筑市场其他主体——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工程监理;法律关系
  
  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不仅要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交易双方,而且要有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就建筑市场而言,业主和承包商是买卖的双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中介服务组织便应运而生。在建筑市场中,监理单位正是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向项目法人提供监理技术服务的新生媒介。可以说,任何一项工程的实施,都是由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即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共同完成的。一方面,业主同监理单位签订的是委托监理合同。另一方面,业主又与承包商签订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一般没有合同关系。
  
  一、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工程项目业主责任制与建设监理制这两大体制的关系,决定了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紧密关系。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的时间不长,工程建设各方对监理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在业主方面,有的业主合同意识较差,不把合同中约定的权力交给监理单位,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涉太多,给监理工作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了诸多困难。为了保证项目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监理方必须牢固树立主动协调意识,妥善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监理单位和业主都是建筑市场中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同行业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营性质的不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没有主次之分。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子公司除外),也只有大小之别、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从属关系。业主为了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委托监理单位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虽然监理单位要依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完成业主所委托的监理事项,但必须依法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作。监理单位决不是业主的代言人,并不受业主的完全支配。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
  
  2.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在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中,业主是买方,监理单位是卖方,即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代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都体现在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职权具体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及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做出规定。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那么,在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则详细规定了监理人员数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监理服务协议中也对监理工程师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他们之间又有着十分密切的工作关系。业主授权监理单位来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接受委托之后,业主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授予监理单位。这样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监理方在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但监理方决不可因自己的特殊地位而以权压人,而是要以双向服务的实际行动,公正地协调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公正地进行协调,承包商就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以求得到合理解决。
  
  1.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在建筑市场中,没有承包商,就没有卖方,交易活动也就无从谈起。承包商是建筑市场的重要主体,但并不等于他应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的具体责任虽然不同,但在性质上都属于“出卖产品”的一方,即相对于业主来说,二者的角色、地位是一样的。在项目建设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承包商都是在为共同的建设目标而工作,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此,监理方一定要尊重承包商的劳动成果,认真听取承包商的建议,通过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以求得共识。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但是,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有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有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承建工程建设各方实行监理时,就得到业主的授权,就有了监督管理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与承包商之间产生了监理和被监理的工作关系。在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中,监理方的指挥与协调,对承包商的进度和成本无疑都有重大影响。但是,监理方对承包商的任何监督和管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符合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
  
  三、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采用招投标等手段选择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便构成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并修补其出现的任何缺陷。同样,业主也按照合同条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需要指出的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一般不直接与承包商接触,而是通过监理工程师来下达指令、行使权力、管理工程,但项目的最终权力还是应当由作为施工合同主体之一的业主来行使。当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
  
  1.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是一种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一种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合同法律关系。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利益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业主的义务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条件以及支付工程款;这同时也是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承包商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等合同条件进行施工、竣工以及修复其缺陷;这同时也是业主享有的权利。
  
  2.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经济关系
  业主和承包商是交易的双方。业主是工程和服务的买方和采购者,而承包商则是工程和服务的卖方和销售者。而且双方合同管理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只有业主满意的工程对于承包商才是成功的。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应当保持联系,以便使工程不受阻碍地顺利进行。但作为合作者,业主和承包商在各自利益方面又是对立的两方。双方利益冲突的结果最终会导致索赔和反索赔的产生。如果业主违约,承包商可以降低施工速度或中止工程,可以提出索赔,乃至撤销合同。如果承包商违约,业主可以授权他人去完成工作,乃至终止合同。
  作者单位: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