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组织经济、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必然要求一种理想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配套,而宪政在财产权、有限政府和人性问题上与市场经济的契合成为首选。此外,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互补关系。
关键词:宪政;市场经济;财产权;有限政府;人性
市场经济的确立必然要求做出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与之相配套,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半途而废。但是从早期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经验来看,当初并不知道有个叫市场经济的东西,没有在宪法和建国时期的任何官方檔中规定要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一旦宪法(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用代议制、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的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市场经济也就水到渠成。所以在市场经济与宪政的关系中,前者是果,后者是因,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契合。
一、宪政与市场经济在财产权上的契合
从定义上说,市场经济指运用市场组织经济、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遵循经济运行过程的客观规律自动实现。因此,市场经济要求产权界定清楚,产权关系明确,实现产权关系独立化,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内在的要求。市场经济下的产权也一定是以分立为原则,明确为结果。如果财产是公共的(实际上是无主的),那么谁都有动机去蚕食它,但却没人有动机充分利用它,或保护其免受非法利用[1]。
按照西方宪政思想与宪政制度,宪政(constitutionalism)即是限政,它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2]。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可以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在西方宪政体系中,私有财产权之所以是一个关键环节,就在于双方的立脚点都在公民的个体独立上。财产权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因为任何人,只要他承认每一个生命求得生存的天然权利,他就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承认该生命的基本自由权利以及自由所必须的财产权利。因此,财产权和宪政一样,为公民个体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限制和干预的领域,为公民个体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财产权也是西方宪政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二 、宪政与市场经济在有限政府上的契合
有限政府是英国哲学家洛克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其思想认为,对政府滥用权力的倾向不能听之任之,应该用法律和分权制衡的手段把政府的活动和职能限制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上,迫使政府去保障而不是去分割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行使专横的权力。有限政府其实就是市场经济的政治逻辑和宪政的内在诉求。
市场经济下的秩序构成是由下至上的,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是建立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强制专横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和规则经济,而不是意志经济。因此市场经济隐含着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的政治哲学。如果说计划经济的政治逻辑是无限政府,那么,市场经济的政治逻辑就是有限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结成社会,社会产生国家,维持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起点是个人拥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有权利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而且要拥有结社的权利,尤其是自由结成各种经济组织(如各种类型的公司)的权利。政府则通过个人及其代表逐级自愿同意。社会、政府和个人有各自不同的领域和空间,不能互相取代,相互侵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是政府不越权,即保持一个有限的政府。因此,市场经济和有限政府是一个相伴相生的共同体,不可分割,只要是市场经济就意味着有限政府,而只要是有限政府就一定是市场经济。
宪政秉承了其理论来源——自由主义“政府为必要之恶”的观点,认为政府有存在之必要,但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限制政府权力,因此有限政府就是宪政的内在诉求[3]。由于凡掌权者易于扩权和滥权已几乎成为政治定律,人民权利始终被政府权力阴影所笼罩,因此,限制政府权力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必要条件。然而,究竟要如何才能构建一个有限政府呢?依本文之见,宪政承袭了自由主义立宪政府的两个方案,即首先以成文宪法作为“保障基本人权”与“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典凭证;其次揭示“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目标,也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以权力分立制衡作为防堵政府权力滥用之机制。此外,宪政在历史演进中所发展出的司法违宪审查(judicial review)制度,由于具有规范调控功能,足以防止政府机关逾越宪法界限,因而也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机制。因此有限政府的机制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以成文宪法设置文书防堵,其次,以权力分立制衡进行结构防堵,最后,以司法违宪审查进行权力合宪调控。
三 、宪政与市场经济在人性问题上的契合
1.作为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的理性“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假说的一个直接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人性自私”的学说,在霍布斯看来,人是自私而又是理性的,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3],人只能采取开明的利己主义行为,洛克继承了霍布斯的衣钵,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在于追求个人幸福与快乐的欲望。他的“快乐即善”的思想在18、19世纪的经验主义者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1776年,市场经济理论的鼻祖亚当·斯密传世名作《国富论》出版,他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把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系统清晰地纳入到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并且对经济人的开明自利行为如何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给予了经典性的经济学证明,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即公益是在追求私欲的过程中逐渐培育出来的[4]。
2. 宪政的幽暗意识
所谓幽暗意识就是认为人有与生俱来、根深蒂固的罪恶感和堕落性,人的阴暗就像人的基因一样不能通过所谓文明的训练祛除,至善只是神性的表现,人性是不完善的。这种观念也是西方基督教“原罪说”的重要内容。这种人性观,对于西方政治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即由对人性罪恶性的防堵,导引出了政治制度上的分权[5]。中国的儒教传统、希腊的柏拉图思想,解决政治问题的途径往往归结到追求一个完美的人格作为统治者——这种追求“圣王”和“哲王”的观念和幽暗意识相抵触。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必须对它加以防备,因此幽暗意识是宪政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泉。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结党营私是人类的通性,我们必须正视这种通性的存在。他曾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6]。是这份对人性的现实感使麦迪逊深感政府的权力不能集中,否则,以人性的自私自利必然会有暴政的出现。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固然会造成独裁专制,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欺压少数人的民主专政。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力制约监督这一制度。麦迪逊这些思想日后变成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四、 宪政与市场经济的互补
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缺陷:市场经济带来的是私人产品,而消费者同样需要大量的公共产品,单纯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特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信息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产生了市场失灵。有鉴于此,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不能完全交给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需要有“看得见的手”,即政府的调控来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宪政途径有效地消除市场经济本身的弊端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干扰和破坏成为各国宪政建设的首要课题。可见,市场经济并不完全排斥政府权力,只是要求政府的权力配置必需保持在一个平衡点上,使之既能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又不干扰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干扰和破坏。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美国早期的经济实践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范式。早期的美国政府秉承古典自由主义的政府观“最好的政府就是管事最少的政府”,政府仅仅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但是市场经济在实施了一百多年后,其弊端终于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爆发,失业率上升、不正当的贫富差距增大、经济萧条等。政府因权责不对称,对此无能为力或根本就是不管不问,按照罗斯富的说法是“人民望着政府,但政府却转过脸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国家干预主义”学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适当扩张政府权力以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而带来的社会收益要远大于因扩张政府权力而带来的社会成本。后来的总统罗斯富就是按照“国家干预主义”的理念展开他的“新政”,人民把原先享受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交给政府,作为响应,政府给人民提供福利,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事实证明,罗斯富的“新政”大获成功,也改变了传统的宪政框架。
从美国的经济和政治实践中可以看到,宪政与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和博弈的关系,可以形成双方在多个点(公共政策)上平衡的“天平效应”。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及其配套的政治体制说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必须有赖于一个成熟的宪政体制。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系
参考文献:
[1]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8.
[2]白刚,林广华.宪政通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79.
[3]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16.
[4]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68.
[5]刘海涛.宪政制度中的幽暗意识辨析[J].南昌大学学报,2005,1:12-14.
[6]麦迪逊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