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的不和谐根源于人性的自然与社会、物质与精神、德与利的内在矛盾激化所带来的人的灵魂、心灵的不和谐。伦理是人性的内在矛盾的张力。秩序是人类发展的重要需求。心灵、灵魂的和谐状态的实现,必然外在的表现为人们自身的行为对一定社会伦理秩序的遵循。伦理秩序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导向性和内在约束力。因此,伦理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关键词:人性;秩序;伦理秩序;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民主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社会。这里的“序”即指“社会秩序”。亦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在诸多形态的社会秩序中,伦理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人性内在矛盾的激化是社会不和谐的主体性根源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不断突显。诸多社会道德问题成为了这些矛盾的集中症候,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受到了挑战。长期以来人们惯以经济决定论来解释这一现象。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受制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诚然,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道德水平。但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为什么我国社会的道德水平不随社经济状况的好转而得到提升,却进一步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现象呢?道德的形成还必须有其主体性基础,我们不能忽略从人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因为我们最终要在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中去实现人性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人性内在矛盾的激化是社会不和谐的主体性根源。人性是人区别于其它存在物的共同属性,而人的本质则是人性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应该从人的需要、人的生产活动和人的社会关系这三个角度来分析人。其中人的需要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内驱力,从这一角度出发来研究人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人既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又是一种社会的存在物。所以,人性的自然和社会的两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两重性,即人的需要可分为人的自然肉体的需要和由人的创造活动引起的“新的需要”【2】。人的自然肉体的需要是指用以维持人对生活资料的需要,这是人最直接的生理需要。而“新的需要”是指由人的创造性社会活动决定的,用以保证人进一步发展的社会性需要。人的需要的两重性引发了人的利益的两重性,即人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利己性和利他性。于是人性中的德与利的价值矛盾,理想与现实、应然和实然的矛盾也就应运而生。所以,“智慧、灵魂、精神,使人无限追求、永不满足。人在努力追求时总是难免迷误,总是善、恶俱生”。【3】(p11)而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迷误”显得尤其突出,精神变得躁动不安。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的不和谐根源于由人性的内在矛盾激化所带来的人的心灵的不和谐,灵魂的不和谐。
二、和谐社会需要伦理秩序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人的社会性使人们的行为可能而且必须协调一致。人们只有在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展开各项活动并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及其相应的机制来调适人的行为。而当这些规则被社会赋予权威性,并且使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时便出现了以调适人们行为的规则和机制为基本内核的社会秩序。“每一种秩序的形成,都是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而存在的。”【4】所以,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只有在相应的秩序系统中才能够得到缓和和消解。而人们对社会秩序的需要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习俗秩序、伦理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它们共处于一个社会中,有着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作用。而其中伦理秩序是关键、是基石。
和谐的人性要求人们既要向外求完善又要向内求完善。当人们向外求完善时是出现功利的时候。相反就是表现德性的时候。当过于外求,两者出现严重失衡时,人们就会因忽略德性而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我们要保持内求和外求的统一,成为自我意志的主人。这就需要一种力量来对人性的矛盾进行调节,把这些矛盾限制在有利于社会和个人健康发展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伦理。伦理是人性内在矛盾的张力。“张力之间倾向于哪一方取决于社会具有怎样的伦理规范。”【5】 而伦理先于道德,伦理的个体内化则成为道德,成为个人内在的生命秩序。所以,伦理是调节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伦理秩序则是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所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心灵、灵魂的和谐状态的实现,必然外在的表现为人们自身的行为对一定伦理秩序的遵循。伦理秩序使社会道德生活具有了互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伦理规范的内化,形成个体道德,实现心灵的和谐。
三、伦理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伦理作为调节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决定了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导向性和内在约束力,从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首先,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伦理始终渗透于人们的各种活动中。伦理关系渗透
于各种人际关系,伦理规范渗透于人们各种具体活动。伦理秩序也就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促进人性的完善和提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伦理秩序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秩序。这意味着生活在一定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人们,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能使自己的行动为正确的预期所指导即预见到都能从别人那里得到有效的合作[6],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在诸多的社会秩序形态中,伦理秩序承担着价值批判并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作用。它能为各种社会秩序提供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证明。其基本价值精神能渗透并转化为各种具体的秩序要求。而且伦理秩序能够提供一个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价值体系。它通过对各种规则的价值过滤、反思、批判来调节各种形态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再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内在约束力。虽然伦理秩序与其它社会秩序形态一样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和外在强制性,但是由于其根源于人的本质性需要,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社会习俗来维系。所以,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有弹性的秩序。一旦这种秩序在社会范围内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同,则会具有其它社会秩序形态所不及的强大的内在约束力,它将会成为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习惯,渐渐的则会成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7]。成为一个民族道德文化长期积淀的成果,具有强大的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3]高兆明著.社会变革中的伦理秩序——当代中国伦理剖视[J].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4,7:1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