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立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审议,给新时期我国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希望。
8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业促进法》被提请三审并交付表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开始初次审议。两个劳动新法的碰面,传递出我国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强烈信号。
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公开指出,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1995至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天价劳动争议引发的思考
上海一名员工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对簿公堂时,提出了13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蔡先生于2004年9月接受了境外公司的录用担任采购工程师。劳动合同到期后,境外公司与蔡先生解除了聘用关系。因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持有异议,蔡先生于2005年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双薪、奖金、工资差额等共计38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认为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诉期限而驳回了他的请求。
蔡先生随后提出了上诉,除了上述请求外,还提出要求保利费斯公司上海代表处赔偿精神损失费13亿元。理由是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致使其丧失了资金增值机会,并造成其在繁忙的工作中分散精力应付诉讼。
由于本案系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蔡先生仅支付了50元上诉费,而对于这13亿元的赔偿,无需另行支付诉讼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天价劳动争议案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蔡先生一审时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故不予支持。而对于13亿元的请求,由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中也未提出,不视为上诉请求加以审理,故蔡先生的天价索赔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个案件中,导致蔡先生的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劳动法制度下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期限和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若依据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也许蔡先生得到的会是另一个结果。
申请时效60天变6个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劳动者出于保持稳定工作岗位的考虑,往往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一些侵害行为表现为退让、隐忍,而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稍纵即逝,在真正发生仲裁时,很多已经超过了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这也使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通常会招致败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称,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