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之后,问题官员仍面难关

2007-12-29 00:00:00李一帆
人民论坛 2007年13期


  现在,中央纪委规定的“30天大限”已过了最后的关口,各地有多少问题官员“主动说清楚问题”了呢?这方面公开见诸媒体报道的目前似乎不多。这是否说明问题官员过了关口,就可以松口气了?显然不是。
  5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前八条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隐形腐败受重点监控
  
  随后,全党上下掀起贯彻实施《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纠正工作的高潮。各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都纷纷表态,强调要坚决贯彻实施《规定》。
  《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以前,由于党纪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出台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处理依据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
  可以看出,宽限期内全党上下的自查自纠和清理纠正工作必使全党同志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和教育,帮助和挽救那些存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
  中央纪委决定“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的宽限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纪,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纪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
  
  细化标准让贪官无处遁形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适用性。《规定》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急需明确、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法规政策界限问题;同时,注意做到依纪依法、坚决稳妥,宽严相济,确保惩处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基于这些考虑,本着成熟一个规范一个、循序渐进、不求全责备的原则,《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
  《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既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又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还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30天大限”之后,没有主动交待问题的官员不仅未过关口,而且将面临更健全的监督。(作者系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