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公民社会

2007-12-29 00:00:00刘晓根
人民论坛 2007年24期


  大凡到过新加坡的人都知道,那里有个“大食堂”叫居士林,一年365天为大众提供免费素食。由于每天食客过千,因而又被称为“千人宴”。“千人宴”所需的粮食、蔬菜、油盐等由许多善心人士捐献,而厨师和帮工则由来自社会各阶层的1500多人组成,他们都是义工,并以此为乐。凡来“赴宴”的人,无论贫富贵贱,也不分种族宗教,一律招待。每天,穷困者、失业者、劳工、困难学生、想吃素的上班族、游人等近千人到那里共餐于一室,其场景之和谐,实在令人感动。这是一个公民社会创造社会和谐的典型例子。
  所谓公民社会,简言之,就是政府、企业之外的所有民间关系的总和。其核心要素是公民组织,即公民依据宪法的结社自由结成的各种志愿性社团。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社会与政府、企业一道,构成支撑整个社会稳定的三脚架。如果公民社会这只脚矮小或缺失,必然导致社会失衡,不和谐现象也随之而来。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才逐步成长,现在还比较弱小,在某些领域甚至是缺失。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公民组织数量为1.45个,远远落后于法国(110.45个)和美国(51.79个),也落后于巴西(12.66个)和印度(10.21个)。
  公民社会能为公民利益表达提供畅通的渠道。成熟的公民社会能将分散的、无系统的公民利益诉求进行初步综合。这种有序的制度化表达渠道不仅能反映公民的真实意愿,而且能节省执政党和政府搜集民意的成本,使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公民社会能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组织化的政府与企业面前,个体的公民是弱小的、容易受到伤害的,这从一年一度的农民工年终追讨工钱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如果有一个农民工工会或其他形式的公民组织来维权,这类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其他如矿难、低工资等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主要原因莫不在于受害者没有公民社会的支持,从而没有同企业方谈判达到双赢的组织条件。
  公民社会能缓解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当企业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市场失灵)而政府提供又缺乏效率时,公民社会能成为政府的好帮手、好伙伴。这从“千人宴”的社会功效中可窥见一斑。如果没有公民社会,则所有社会问题都要依靠政府来解决,势必加重政府的负担,使政府偏离自己的职责而置身于冲突的漩涡中,造成公民与政府关系的不和谐。
  此外,公民社会还能在培养公民意识、积累社会资本、制约监督政府权力不偏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制造社会和谐的因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就是积极培育和引导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发展成熟了,社会就能产生一种和谐的内生长机制,从而保证社会的持久和谐。(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