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质询从某种意义上说落实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激发了群众参与监督领导干部的热情,成为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载体。
纪检监察部门与媒体合力使监督更为有效
浙江的《阳光行动》节目之所以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在于它揭示出了这样的事实:中国的监督需要合力,而纪检监察部门与媒体合作能够使监督更有效。
媒体约束之功能来自于“公开是最佳的防腐剂”理论,而媒体的监督权则来自于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在现代国家,新闻媒介被视为社会公器,是全体公民讨论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新闻媒体监督的特点在于其公开性、透明性,虽没有刚性的强制力,却有着无形的影响力,因为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威慑力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能够给政府官员施加必要的精神压力,是强化政府问责和增强政府回应力的重要措施;媒体对职务犯罪以及查处结果的曝光,对潜在职务犯罪人而言,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就特别强调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15条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事实上,新闻媒体可以使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调动人民群体的积极性,而人民群众通过像《阳光行动》这样的形式,真正了解政府决策和行动的全过程,可以对政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阳光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落实了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激发了群众参与监督领导干部的热情,成为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载体。
在监督政府与查处腐败的过程中,鉴于目前制度上的一些缺失,纪检、监察部门不应只是单兵作战,而应与新闻媒体通力合作,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等应该与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协同运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阳光行动》是纪委和媒体的合作,为有效地对政府官员实行有效监督提供了平台,是监督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行动》在某种意义上正如其名,能够合理而有效地让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行动》是媒体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办节目,充分发挥了媒体和职能部门的优势。据浙江电台新闻台所提供的数据表明,《阳光行动》节目开播以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富有成效。毫无疑问,《阳光行动》节目的成功经验对于全国其他地方有着借鉴的作用。
期待多种方式“激活”质询制度
《阳光行动》属于质询的一种形式:媒体质询。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questions)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请愿权发展而来,是资本主义国家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辅助性权力。对政府行为进行质询是现代民主国家议会对政府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而普遍使用的手段与途径。不少学者对质询制度的作用给予肯定并作了各方面的归纳,例如:质询有助于了解政府施政情况,通过质询对政府进行监督并警示政府;质询可以测试官员的水平;质询为人民、国会、政府之间进行沟通提供制度平台,等等。
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从制度和相关法律来看,在中国,质询制度的存在及其实践已经有些年头了,现在需要的是将其“激活”以及进一步完善。《阳光行动》节目只是某种程度上“激活”质询制度的一着棋而已。而“激活”的方式不只一种,与媒体合作也许并不是唯一重要的手段。《阳光行动》节目只是为我们如何有效地监督领导干部提供了新的思路,展现出了可以进一步的想象空间。问题的关键依然在于如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质询制度,从而为有效地监督领导干部开辟新的途径。(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