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分权而产生的问题恰恰是因为分权不够彻底和规范造成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由财政分权而产生的问题恰恰是因为分权不够彻底和规范造成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来说,我国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的结果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不存在分权过度的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尚未获得应有的独立自主的地位,财政分权与政府行政垂直集权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二是地方政府没有自己独立的支柱收入来源,收入的重要部分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三是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编制预算的权力。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往往受到中央的指示,成为中央预算的一部分。
各层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的划分要体现相互制衡和激励相容的思想。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当是实现各层级政府之间以及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以全社会利益为重,不计较一级政府的得失,将财政收入和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摊。同时,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率。
实现事权法制化。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后,各级政府还要拿出配套的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部门和人员。通过宪法、法律、法规层层保证,把公共供给责任落实到执行阶段。
大量财政性资金以非税收入形式分散在各部门,预算外的大量收费不仅侵蚀了税基,分散了国家财力,还会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并且过多过滥的收费使得资金使用部门化的趋势严重,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为此,立法机关应制定和完善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将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管理及预算内管理。(作者系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