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军礼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五礼制度的内容之一。关于此时期军礼的内容,史书上记载很多,如皇帝亲征、授节命将、檄文露布、献俘饮至、讲武练兵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方面通常被人们所忽视,这就是军法。魏晋南北朝时期,军法和军礼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军法是军礼内容的一部分。
关键词 军礼 军法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4-0157-08
一、军法的内容与实践
所谓军法,就是军队统帅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军事命令,主要用于对部队官兵进行有效的管制和约束。军令一般分四种情况:战时军令、平时军令、根据具体情况所发布的临时命令、整顿军容部伍的命令。
1、战时军令。战时军令主要内容是规定将士们在战争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通过历代、历次战争总结出来的经验,因此一个时代的战时军令既有对以前时代经验的继承,也有本时代经验的创新,与前代战时军令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魏晋南北朝时期军法所约束者有如下几种:
对违犯军令的处置。西晋时,益州刺史赵NE029不受朝廷之命举兵反叛,任流民首领李庠为威寇将军。李庠“晓军法,不用麾帜,举矛为行伍,斩部下不用命者三人,部阵肃然。”(注:房玄龄:《晋书》卷120《李特载记》)不用命者既不服从命令者,李庠斩杀不用命者是在受赵NE029之命向北抵御朝廷军队的背景下进行的,是在战时处置违犯军令者的事例。
对妄离行阵者的处置。西晋太安年间,发生了石冰领导的起义,葛洪被任命为将兵都尉参加了镇压石冰的战争。当打败石冰的军队后,战场上“钱帛山积,珍玩蔽地,诸军莫不放兵收拾财物,继毂连担”,而葛洪却下令部下不得妄离行阵,“士有摭得众者,洪即斩之以徇”。(注:葛洪:《抱朴子•外篇•自序》)
对临阵脱逃的将领的处置。南朝刘宋永初三年十月,北魏军南下,力攻滑台城,滑台戍主、宁远将军、东郡太守王景度弃城逃走,兖州刺史徐琰也丢下镇守的城池逃走。事后都被判“钳髡居作”,王景度是四年,徐琰是五年。(注:《宋书》卷95《索虏传》南朝梁宗室萧正德在北伐战争中“辄弃军委走,为有司所奏下狱”。(注:李延寿:《南史》卷51《梁宗室•临川靖惠王宏附子正德传》)北魏拓跋焘时征讨赫连昌,镇西将军丘堆与宜都王奚斤与赫连昌相拒击。奚斤追击赫连定,留丘堆守辎重。奚斤被赫连定所擒,“丘堆闻而弃甲走长安,复将高凉王礼弃守东走蒲坂。世祖大怒,遣西平公安颉斩堆。”(注:魏收:《魏书》卷30《丘堆传》)
对荐人不当的处置。刘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北魏军大举南下,拓跋焘派遣他的从弟库仁真率一万多步骑兵屯驻在汝阳。当时刘骏镇守彭城,接到文帝的命令,出动一千名骑兵,带三日粮袭击汝阳北魏军。众人推举别驾刘延孙为骑兵统帅,刘延孙推辞,举荐参军刘泰之。刘骏征求司马王玄谟、长史张畅等人的意见,他们都赞成。结果刘泰之大败而归,不但临阵
脱逃的将军垣谦之被处死,刘延孙、王玄谟、张畅都被免官。(注:沈约:《宋书》卷95《索虏传》)
对耽误规定期限或不按规定日期将领的处置。拓跋焘太平真君五年,“中山王辰等八将,以北伐后期,斩于都南”。(注:《魏书》卷4《世祖纪》下)
对沮阻士气涣散军心者的处置。北周建德五年,武帝欲出兵征伐北齐,诸将多不愿行。武帝说:“NE030者事之微,不可失矣。若有沮吾军者,朕当以军法裁之。”《周书》卷6《武帝纪》下)
对决策失误而导致战败者的处置。北魏正始三年,元英率军南伐,第二年年初,宣武帝下诏,认为出兵日久,军队疲劳,应该撤军,让军队得到修整。而元英却认为,自己对取胜已经有周密的计划,坚持到三月以后,霖雨天气就会改变,天晴气燥,就可攻克城池。即使霖雨不停,也布置了修桥造船,这样,就可以“晴则攻腾,雨则围守,水陆二图,以得为限”。⑦《魏书》卷19下《景穆十二王列传•南安王桢附子英传》)不料到了三月份,“春水生,淮水暴涨六七尺”,冲坏桥船,梁军乘势发起进攻,魏军“诸垒相次土崩,悉弃其器甲,争投水死,淮水为之不流。”姚思廉:《梁书》卷9《曹景宗传》)元英狼狈逃回,“有司奏英经算失土,案劾处死。”宣武帝下诏将其“恕死为民”。⑦
对败军之将的处置。不仅是因决策失误导致战败要受军法处置,即使没有决策失误而打了败仗,也要受到处分。北魏宣武帝永平年间,卢昶任镇东将军、徐州刺史,与南朝梁在朐山展开争夺战。卢昶本是儒生,不通将略,再加上手下的司马羊燮“专任戎事,掩昶耳目,将士怨之”,于是魏军朐山戍主傅文骥在“粮樵俱罄”的情况下,举城投降了萧梁。“昶见城降,于是先走退。诸军相寻奔遁,遇大寒雪,军人冻死及落手足者三分而二”,结果受到免官的处分。《魏书》卷47《卢玄附卢昶传》)西魏车骑大将军赵贵随宇文泰与东魏军在邙山大战,赵贵率领左军,“贵为左军,失律,诸军因此并溃。坐免官,以骠骑、大都督领本军”。(注:今狐德:《周书》卷16《赵贵传》)失律即作战失利,卢昶和赵贵的兵败并不是因自己的决策事务所造成,但都受到了军法的惩处。
2、平时军令。平时军令与战时军令有密切的联系,很难想象,一支平时没有纪律约束松松垮垮的军队,在战时会有很强的战斗力。因此,历代军事家也十分重视平时对军队的约束和管理。和战时军令一样,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平时军令也在继承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符合时代需要的实践活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用军法约束部伍的实践活动很多,最常见的有如下几类:
禁部下取非其物。三国时,孙吴将领吕蒙偷袭南郡,进入城中,把关羽将士的家属全部俘获,对他们进行抚慰,下令军中将士“不得干历人家,有所求取”。吕蒙手下有一个人与吕蒙是同乡,私自拿了百姓家的竹笠去覆盖铠甲,按理说还不是为了个人私用,然而吕蒙还是认为他犯了军令,“不可以乡里故而废法,遂垂涕斩之”。(注:陈寿:《三国志》卷54《吴书•吕蒙传》)
禁部下偷盗。南朝萧齐李安民兼南徐州刺史时,手下有个城局参军名叫王迥,一向被李安民所亲信。王迥盗绢二匹,李安民留着眼泪对他说:“我与卿契阔备尝,今日犯枉法,此乃卿负我也。”于军门斩之,厚为殓祭,军府皆震服。(注:萧子显:《南齐书》卷27《李安民传》)北魏孝文帝时,元休领大司马随孝文帝征伐南朝萧齐,军中有三人盗窃,元休准备把他们斩首示众。孝文帝虽然以出师杀人为不祥之由加以赦免,但还是肯定了元休执法,认定了偷盗者是违犯了军法,他对司徒冯诞说:“大司马严而秉法,诸军不可不慎”,这实际上是在宣传大司马元休严而秉法,告诫诸军不要触犯军法,而“六军肃然”(注:《魏书》卷19下《景穆十二王列传•安定王元休传》)的结果证明,孝文帝还是维护了军法的权威的。
禁部下毁坏庄稼。曹操带兵行军,经过麦田,下令说:“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注:《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曹瞒传》)。北周武帝东伐备齐,进入北齐境内,下令“禁伐树践苗稼,犯者以军法从事”。(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
禁部下骚扰百姓。南朝刘宋将军刘NE031受命讨伐起兵反叛的豫州刺史殷琰,殷琰开城门请降,刘NE031临入城时“约令三军,不得妄动,城内士民,秋毫无所失,百姓感悦,咸曰来苏”。(注:《宋书》卷86《刘NE031传》)南朝萧齐永明四年,朝廷军队在镇压唐NE032之起义时,发生了“百姓颇被抄夺”的现象。齐武帝知道后,“收军主前军将军陈天福弃市,左军将军中宿县子刘明彻免官削爵付东冶”。由于陈天福是受齐武帝宠爱的将领,他的被杀使“内外莫不震肃”。(注:《南齐书》卷44《沈文季传》)南朝梁将领冯道根“为将能检御部曲,所过村陌,将士不敢虏掠”。(注:《梁书》卷18《冯道根传》)北周于翼随武帝东伐北齐,旬日之间攻下北齐十九座城池,但“所过秋毫无犯”。他的部下有一个都督擅自进入百姓村中,于翼当即把他斩首示众。(注:李延寿:《北史》卷23《于栗NE036附于翼传》)
3、特殊军令。特殊军令是指为达到特殊目的或者针对特殊的对象而发出的军事命令,发布命令者有时是军事统帅,有时甚至是皇帝。
东晋末桓玄起兵称帝,尚书张敞因“答事微谬”被桓玄降为廷尉卿。刘裕起兵征讨桓玄,听说了张敞的事情,认为他是反对桓玄的忠臣,便把命令贴在张敞的大门上,命令说:“有犯张廷尉者,以军法论。”(注:《宋书》卷46《张邵传》)显然这是为了保护张敞而发布的特殊军令。
北魏太和元年,孝文帝曾一再让仇池镇将皮喜督建骆谷城,但建城的工作始终被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动。最后孝文帝下诏说:“今更给军粮一月,速于骆谷筑城,使四月尽必令城就讫。若不时营筑,乃筑而不成,成而不固,以军法从事。”(注:《魏书》卷51《皮豹子附皮喜传》)从孝文帝诏书可知,为了恢复骆谷重镇,朝廷不止一次下诏,此次诏命不同于以前的敕令,而是更加严厉的军法,显然是为了促成骆谷镇的重建而发布的特殊军令。
除了用于特殊目的之外,军法所实施的对象有时也不是军人,而是非军事的行政人员,大致有这样几类:
朝廷大臣。西晋八王之乱中,齐王司马NE033杀死了司马伦,迎惠帝复位,自己为辅政大臣。后来河间王司马ND025有起兵讨司马NE033,上表说:“今辄勒兵,精卒十万,与州征并协忠义,共会洛阳。骠骑将军长沙王NEF22,同奋忠诚,废NE033还第。有不顺命,军法从事。成都王颖明德茂亲,功高勋重,往岁去就,允合众望,宜为宰辅,代NE033阿衡之任。”(注:《晋书》卷59《齐王NE033传》)这里的“军法”显然是针对朝中拥护司马NE033
的大臣们的。东晋明帝即位后,下诏讨伐专擅朝政的扬州牧王敦,诏书说:“敢有舍王敦姓名而称大将军者,军法从事。”史载王敦掌握朝政后,“四方贡献多入己府,将相岳牧悉出其门”(注:《晋书》卷98《王敦传》)可见其在朝中安插了不少党羽,此诏书就是针对朝中那些王敦的拥护者的。
主管官员。三国曹魏后期,司马懿借大将军曹爽陪皇帝祭扫高平陵之机发动政变,在给皇帝的奏疏中说:“太尉臣济、尚书令臣孚等,皆以爽为有无君之心,兄弟不宜典兵宿卫,奏永宁宫。皇太后令敕臣如奏施行。臣辄敕主者及黄门令罢爽、羲、训吏兵,以侯就第,不得逗留以稽车驾;敢有稽留,便以军法从事。”(注:《三国志》卷9《魏书•曹爽传》)
郡太守。东汉末期,董卓篡权,各地诸侯借讨董之名纷纷起兵,孙坚即其中之一。一路上孙坚荆州刺史王NE034、南阳太守张咨等人,借以扩充自己的实力。在杀南阳太守张咨时,孙坚的主簿宣称:“南阳太守稽停义兵,使贼不时讨,请收出案军法从事。”《三国志》卷46《吴书•孙坚传》)
社会基层组织或机构。南朝梁武帝大同七年十二月下诏:“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注:《梁书》卷3《武帝纪》下)这是用军法形式禁断公私传、屯、邸、冶等机构广加封固的事例。
民间百姓。北齐天保八年四月,高洋在城东举行马射仪式,“敕京师妇女悉赴观,不赴者罪以军法”。(注:《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
4、军容部伍法令。军容部伍法令用以维护军队的严格纪律和特殊的组织风貌,从而在本质和形式上与其它组织区别开来。它既表现为平时的,也表现为战时的。但是如果把它分别放在战时法令和平时法令中叙述,则又有叠床架屋之赘,所以把它归为一类加以叙述。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军事将领十分注重军队平时的军容部伍保持。汉末三国时,曹军与前来进攻的关羽军队在樊城襄阳激战,在关羽军退走后,曹操举行酒会慰劳有功将士。当时各路军队全都到齐,曹操巡视各营,士兵们纷纷离阵观看,而徐晃“军营整齐,将事驻阵不懂。”曹操叹道:“徐将军可谓有周亚夫之风矣。”(注:《三国志》卷17《魏书•徐晃传》)
战时保持军容部伍的整齐更是军队将领所重视的。南朝刘宋明帝初即位,四方反叛,朝廷军与叛军战于浓湖,叛军大败,“委弃资财,珍货殷积”,朝廷诸军“各竞收敛,以强弱为少多”,而沈攸之、张兴世“约勒所部,不犯秋毫”。(注:《宋书》卷74《沈攸之传》)北魏皇兴四年北伐柔然,献文帝亲自主持誓师,而将军刘尼“昏醉,兵阵不整”,尽管他因为功高被献文帝“特恕之”,也受到了免官的处罚。(注:《魏书》卷30《刘尼传》)
平时的军容部伍法令和战时的军容部伍法令有着密切的联系,平时的严格纪律和组织形式,为战时战斗力的发挥提供保障。三国时吴将朱然,平时就注重军容部伍的约束,“虽世无事,每朝夕严鼓,兵在营者,咸行装就队,以此玩敌,使不知所备,故出辄有功”。《三国志》卷56《吴书•朱然传》)东晋时葛洪参加镇压石冰起义,攻破石冰别将的时候,“钱帛山积,珍玩蔽地,诸军莫不放兵收拾财物”,只有葛洪要求手下士兵不得妄离行阵,保持军容部伍。果然敌人有伏兵杀出,众军因夺得大批财物人马负重,无复战心,人马惊乱,死伤狼藉,而葛洪军由于部伍整齐,无所损伤,从而挽救了诸军的崩溃。(注:《抱朴子•外篇•自序》)南朝萧梁将领杨公则,平时治军“号令严明,秋毫不犯”,在齐末随萧衍攻打建康时,城内出城投降者有的就被城外的军士抢夺。而杨公则却“亲率麾下,列阵东掖门”,不但不抢夺出城降者,还“卫送公卿士庶”,所以城内很多人全都到杨公则军中投降,(注:《梁书》卷10《杨公则传》)使杨公则获得了突出的战绩。
以上我们考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军法。实际上军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法令条文形式,一种是落实法令条文的实践形式。由于魏晋南北朝多个政权并存的时代特点,各政权军队的法令条文也不尽相同,落实法令条文的实践形式更是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军法比一般行政法令更具有不可抗拒的严厉性。东晋元帝时王敦以清君侧之名起兵,请司马承以为军司,令其“以军期上道”。司马承叹道:“吾其死矣。地荒人鲜,势孤援绝。赴君难,忠也。死王事,义也。惟忠与义,夫复何求。”(注:《晋书》卷37《宗室•谯刚王逊附子承传》)在司马承看来,不受王敦军命是死,起兵反抗王敦为国家尽忠也是死。可见“军期上道”的命令是多么严厉。陈留人蔡克,西晋末见朝政日益衰蔽,“遂绝不仕”。司马腾任车骑将军,镇河北,任蔡克位从事中郎,知道他一定不会接受,“以军期致之”,蔡克不得已,乃受命。(注:《晋书》卷77《蔡谟传》)吴郡人陆玩为人清高,“郡檄纲纪,东海王越辟为掾,皆不就”,东晋初“累加奋武将军,征拜侍中,以疾辞”,然而王敦“请为长史,逼以军期,不得已,乃从命”。(注:《晋书》卷77《陆晔附弟玩传》)南朝萧梁末侯景起兵叛乱,梁武帝萧衍派人征召永安侯萧确、直阁将军找威方等人,萧确等人不从。萧衍又给诸军下手令说:“确若不入者,宜以军法送之。”萧确等人不得已,乃应招前来。(注:《魏书》卷98《岛夷萧衍传》)从蔡克、陆玩、萧确等人的事中可以看出,有时行政命令办不到的事军法却可以办到。
二、军法与军礼的关系
礼与法的关系是史学研究和法学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军礼与军法的关系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人们所关注的礼与法是指儒家的礼义与国家刑法的关系,二者有一个从并列到交融至结合的发展过程。而军礼与军法的关系与前者既有联系也有不同,军礼与军法没有并列过,二者从产生的时候起就天然地结合在一起,这是其不同之处。然而二者的关系状态受着礼与法关系发展进程的影响,这表明它们之间又有着某种联系。
笔者有这样一个观点,即五礼制度时间在魏晋之际,魏晋以前的礼仪制度,笔者没有研究,不敢轻易为此种礼仪制度形态命名,姑且称之为非五礼制度。先秦时期的礼仪制度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左传》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注:《左传•成公十三年》)这就是说,祭祀之礼和军礼是国家最重要的礼仪制度,其余的礼仪制度不能与之相提并论。这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把吉凶军宾嘉五礼并列的五礼制度显然是不同的。也是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出发,徐忠明先生从法律角度对夏商周三代的礼与法作了这样的概括:
就法律而言,那时主要有两种规则系统:礼与刑。《左传》所谓“国之大事,惟祀与戎”的说法,基本上向我们揭示出“礼”与“刑”的历史渊源和政治作用。礼,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是一种氏族习惯法,具有“属人主义”的特征;刑,源于氏族部落彼此之间的征伐战争,史称“刑起于兵”,就此而言,刑乃是对异族或敌对部落的征服或镇压的手段,到了后来,刑也被用来惩罚国家内部的犯罪。西周的《九刑》和《吕刑》之类,均有“外用斧钺,内行刀锯”的内容和特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周的“宗法+分封”的政治结构与“礼+刑”的法律制度结构,就此有了内在的关联意义。(注:徐忠明:《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载于《商法研究》,2003年第3期。)
徐忠明先生把三代的法律规则系统归结为礼与刑,二者并列,有不同的历史渊源和社会作用。这个总结是不错的,然而当我们再进一步观察与“礼”并列的“刑”本身时,又发现这个起于兵的“刑”,自身结构照样存在着礼与法的纠缠。《尚书》中记载了《甘誓》、《汤誓》、《泰誓》、《费誓》四篇,分别是夏启征伐有扈、商汤征伐夏桀、周武王征伐商纣、鲁侯伯禽征伐徐州、淮浦地区的戎夷反叛之前所宣布的誓师之词。誓词当中都有规定将士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对违犯者的处罚规定,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军法。尤其是《费誓》里面规定让士兵们缝好甲胄、整治好武器、准备好干粮、不得私自离队、不得侵扰百姓等,可以说是后代军法的滥觞。对违法的处罚,也是一种刑,然而这种刑既不是对异族或敌对部落的征服或镇压,也不是对国家内部犯罪的惩罚,而是处理军队内部事务的手段。这种处理军队内部事务的刑罚并不是与礼并列的刑罚,而是混杂于军礼之中的,因为它是军队誓师的内容,而誓师又是军礼的仪式之一。正因为如此,我们通过一些先秦典籍可以看到,在当时军法和军礼的概念是可以互通的。《司马法•天子之义》有这样一段话:
古者军容不入国,国容不入军。军容入国则
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故在国言文而语温,
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进易退。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故礼与法表里也,文与武左右也。李零译注:《司马法译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文中提出“国容”和“军容”的概念,视国容为礼,视军容为法;称言文语温、恭逊修己、言行规范为“礼”;而把甲胄在身不行拜礼、兵车之上不扶轼敬礼、城池之上不小步快走以示尊敬等归为与“礼”互为表里的“法”,其实这里的“法”,与“军礼”的概念是一样的。
西汉以后,军法与军礼在概念界线上的模糊状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军法与军礼在礼制系统上开始明确了各自的位置,如果说军礼是一个大的制度系统,军法只是军礼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有三个典型的事例可以说明这个变化。
第一个事例是《周礼》中对军法与军礼之间关系的描述。《周礼•春官•大宗伯》记述军礼说:
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军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和众也。
《周礼》所说的军礼有五项内容,大师之礼,即天子诸侯出兵征讨;大均之礼,即用军事力量使各诸侯国内赋税均平,以忧抚民众;大田之礼,即指国家军队的军事训练;大役之礼,即使用民众力量进行国家的建筑工程;大封之礼,即必要时以武力勘定巩固境内各诸侯国的疆界,使其民安居合聚。(注:军礼五项内容的概括根据唐贾公彦的解释。见《周礼注疏》卷18《春官•大宗伯》贾公彦疏。)五项内容中,出兵征讨、军事训练是军礼很好理解,然而均赋税、正疆界、兴工程与军礼相联系就令人费解,即使是贾公彦的解释也不免使人生出牵强之感。而清人秦蕙田则有另一番解释:
此三者当为司空、司徒之执掌,而属之军旅者,建大事,起大众,以军法制之,则严明而有纪律。先王以讲礼而寓御众之权,其义固深且远矣。(注:秦蕙田:《五礼通考》卷233《军礼一》台北商务印书馆。)
相比之下,秦蕙田的解释更有道理,更接近历史的真实。在他看来,西周的制度是根据诸侯土地多少制定田赋,诸侯根据所收田赋多少而决定为天子出兵多少,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田赋与军事是连在一起的,兵农的身份是合一的,他们平时为比闾、族党、州乡,战时则为伍两、卒旅、师军,农即是兵,官即是将,所以无论是战时的征伐,军事训练,还是兴建工程,开沟修路,都以严厉的军法制之,以严明的纪律束之。正因为如此,在《周礼》一书中,有许多行政官员也掌握着行使军法大权,例如大司寇所掌五刑中有“军刑”,在大的军事行动中主赏罚,“用命则赏于祖,不用命则戮于社”。(注:贾公彦:《周礼注疏》卷35《秋官•大司寇》)小司寇也有“小师莅戮”之权。(注:
《周礼注疏》卷35《秋官•小司寇》)士师所掌“五禁”执法中有“军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注:《周礼注疏》卷35《秋官•士师》)乡士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据贾公彦解释,国之大事即征伐田猎等军事行动,可见其所掌的各乡禁令之中也包括了一部分军法。(注:《周礼注疏》卷35《秋官•乡士》NE035枚氏在军事行动中负责发布命令,让六军将士衔枚,不出声,不说话。《周礼注疏》卷37《秋官•衔枚氏》)大司马掌四时讲武练兵,在大军事行动中掌戒令,诛后至者,在战争中巡视军阵,对有功或无功者进行赏罚。《周礼注疏》卷29《夏官•大司马》)小子有在师田中“斩牲以左右徇阵”的权力,即表示违反誓师之词必杀之。(注:《周礼注疏》卷30《夏官•小子》
上述《周礼》官职及其职掌,反映了兵农合一、官将一体的社会组织结构,在这种社会组织结构中,官吏用治兵的军法和纪律治民,所以会在军礼中出现大均、大役、大封等内容,这实际上是“先王以讲礼而寓御众之权”,所谓“御众之权”就是军法和军纪。也就是说,军礼的内容包括军法和军纪。《周礼》一书是汉代儒者借对周代礼仪制度的描述寄托自己理想的著作。(注:此采彭林先生之说。见彭林著《周礼主题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军法军纪是军礼的内容之一,反映了汉代对军礼和军法关系的认识。
第二个事例就是《汉书•艺文志》把《司马法》列为礼类书籍。《司马法》成书于战国,史载“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史记》卷64《司马穰苴列传》)《司马法》为兵书,按理应该列入兵书类。《汉书•艺文志》里著录的兵书有两大类,一类为兵权谋类,一类为兵形势类。为什么汉书的作者班固没有把《司马法》放入兵书类呢?这恐怕和内容不同有关。所谓兵权谋者,“以正守国,以奇用兵,先计而后战,兼形势,包阴阳,用技巧者也。”所谓兵形势者,“雷动风举,后发而先至,离合背向,变化无常,以轻疾制敌者也。”(注:《汉书》卷30《艺文志》)可见兵权谋、兵形势这两类书籍都是讲计谋、战术、战阵等军事技术和技巧的。而《司马法》则不同,里面除了讲大的战略思想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法治军的思想。例如“军容不入国,国容不入军。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强调了军法军纪区别于国家政令的严峻、严厉和严格的特点。在讲天子征伐无道诸侯时,还特别提到了仁义之师的军法军纪:
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无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注:《司马法•人本第一》,《司马法译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汉书》的作者班固把讲军事技术和技巧的书籍归入兵书类,把讲战略思想军法军纪的书籍归入礼书类,说明东汉时人们也认为军法是军礼的一部分。
第三个事例是《孔丛子》对军礼的记述。《孔丛子》一书的真伪,至今为历史上的一大公案。传统看法认为,《孔丛子》是曹魏时期的经学家王肃伪造的,对这个结论,当代有论者提出不同看法,如黄怀信先生撰文认为,《孔丛子》不是伪书,是经过多人之手编写的一部丛书性质的著作,编定的时间当在东汉桓帝永康元年至灵帝建宁元年之间。(注:
黄怀信:《儒家文献研究》,齐鲁书社2004年12月出版。)李学勤先生认为,《孔丛子》的最后作者离孔季彦不远,很可能出于孔季彦以下一代。《孔丛子》与《孔子家语》同属汉魏时期的“孔氏家学”。(注:李学勤:《竹简〈家语〉与汉魏孔氏家学》,《孔子研究》1987年第2期。)无论是王肃伪造,还是属于汉魏时期的“孔氏家学”,有一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即《孔丛子》在东汉以前没有什么社会影响,《汉书•艺文志》没有著录此书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为什么《孔丛子》一书在东汉以后才对社会产生影响呢?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一些内容与当时的社会实际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关于军礼的描述就是如此。《孔丛子》中有《问军礼》篇,对军礼的内容有详细的记载,其中“有司读诰誓,使周定三令五申”,“有司简功行赏,不稽于时,其用命者则加爵,受赐于祖奠之前。其奔北犯令者,则加刑罚戮于社主之前”,显然是讲军纪军法,这表明在汉末三国时,军纪军法是军礼的内容之一。《隋书•礼仪志》记载北齐天子亲征之礼,与《孔丛子》在仪节程序上几乎是一样的。《孔丛子》编定于东汉后期,在汉末三国时始在经学家制礼作乐的社会实践中受到重视,北齐处于魏晋南北朝即将结束的时代,从汉末三国直到南北朝末期,军礼仪节的基本相同,说明整个魏晋南北朝的五礼体系中,军法军纪是属于军礼的内容之一。
笔者之所以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军法军纪是军礼的内容之一,除了上面所论述的原因之外,还有礼仪制度本身的原因。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的是五礼制度,这个制度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标榜《周礼》,以《周礼》作为指导原则;一个是讲求实用,为现实服务。在《周礼》一书中,军礼的内容包括军法军纪,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以《周礼》为指导原则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在军礼中把军法军纪包括进去是顺理成章的事。至于讲求实用为现实服务的特点,更是军礼内容包括军法军纪根据,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故在此予着重加以分析和论述。
按照讲求实际为现实服务的原则,军礼应当是显扬军威、整肃军容、激发士气、震慑敌人的手段。这些手段应当包括仪式性的,如天子亲征之前的告郊、告社、告庙、命将、誓师、饮至等;文书性的,如报捷露布;奖惩性的,如赐军礼鼓吹,军法军纪。其中文书性的和奖惩性的尤其体现军礼的讲求实用为现实服务的特点。历代治军者为了整肃军容保持军队的战斗力,都是主张奖惩并用的。曹操说:“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注:《三国志》卷1《魏书•太祖纪》)北魏世祖拓跋焘神三年诏书说:“近遣尚书封铁翦除亡命,其所部将士有尽忠竭节以殒躯命者,今皆追赠爵号。或有蹈锋履难以自效者,以功次进位。或有故违军法私离幢校者,以军法行戮。夫有功蒙赏,有罪受诛,国之常典,不可暂废。”(注:《魏书》卷4《世祖纪》)北魏辛雄说:“凡人所以临坚陈而忘身,触白刃而不惮昔,一则求荣名,二则贪重赏,三则畏刑罚,四则避祸难。非此数事,虽圣王不能劝其臣,慈父不能厉其子。明主深知其情,故赏必行,罚必信,使亲疏、贵贱、勇怯、贤愚,闻钟鼓之声,见旌旗之列,莫不奋激,竞赴敌场,岂厌久生而乐早死也,利害悬于前,欲罢不能耳。”(注:《魏书》卷77《辛雄传》)曹魏武帝和北魏道武帝都从军法角度上强调了赏功罚罪二者不可偏废,而辛雄则从人的求荣、贪赏、畏罚、避难的心理,深入分析了士兵在战场上舍身忘死的原因,分析了赏与罚的实用功能和必要性。可以说奖励和惩罚是治军的两个最具实用性的手段,如果说军礼鼓吹是军礼奖励性的内容,军法和军纪就是军礼惩罚性的内容。
三、余论
研究军法与军礼的关系目的就是要说明军法是军礼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然而魏晋南北朝不像唐以后的历史那样,有详细具体的礼典留下来,这既为研究军法与军礼的关系留下充分的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不可能简单地根据礼典判定军法是否是军礼的内容之一,但我们可以通过对一些相关问题的研究作出肯定的推断。我们从《尚书》所记载三代誓师之礼中发现军法与军礼的浑然一体,从《周礼》、《汉书•艺文志》、《孔丛子》、《隋书•礼仪志》等一系列古代文献中,理出了军法与军礼关系发展的基本线索,即随着军礼内容的不断丰富,军法和军令渐渐从属于军礼,成为军礼内容的一部分。
论证魏晋南北朝时期军法军纪是军礼内容的一部分,还有一个问题必须给与合理的解释,即如何理解《通典•礼典》中没有军法军纪内容?在唐人杜佑编纂的《通典》中,有关魏晋南北朝的军礼内容,只列举了天子诸侯将出征类宜造
ND026并祭所过山川、祓祭、天子诸侯四时田猎、出师仪制、命将出征、宣露布、天子诸侯大射乡射、天子合朔伐鼓、时傩等,而所谓军法军纪则列入兵典中。这是否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军礼内容不包括军法军纪呢?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从《通典》序言中可知,杜佑编纂《通典》是循着这样一条治理天下的逻辑进行的:行教化是理道之先,而行教化要靠三个方面,即物质(足衣食)、精神(制礼乐)、行政组织(选材审官),而“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这种排列顺序体现了关于礼与法的观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注:长孙无忌:《唐律疏义》卷1,中华书局,1993。)礼的功能是教化,法的功能是惩戒。既然二者功能分如昏晓阳秋之明,礼的仪式性的特点便得到了越来越着重的强调,出现了越来越强化的趋势。作为惩戒性的军法军纪自然要从军礼中被剔除出来,归入被视为大刑的甲兵之类。这不是杜佑一个人的观念,而是从唐代就开始并延续到后来各朝的持续性的观念。而在魏晋南北朝人们的观念中,礼的功能不仅仅是教化,因此礼的仪式性并非其唯一的特点。《司马法》这部强调依法治军的典籍,在《汉书•艺文志》中列为礼类,在《隋书•经籍志》中也列为礼类,在《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被列为兵书类,这种归类的变化,大致从一个侧面反应了魏晋南北朝与隋唐关于军礼观念的区别。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