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监督重点构建投资领域监督制约体系

2007-12-29 00:00:00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监察室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22期


  加强对发展改革部门行政权力特别是投资审批权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的监督,完善项目管理体制
  
  (一)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我们坚持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按照“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大幅削减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和行政干预。近年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由原来的11项减少到现在的3项。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严格基建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小项目简化程序,把立项、可研合并审批;对政府投资的农村卫生、教育等量大面广的小项目,通过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后,编制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解决。在投资审批环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注意督促和配合有关处室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增强审批的透明度,为监督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促进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规定政府投资都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每个阶段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做到在项目前期阶段就对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作出相对准确的测算,一旦审定,不得擅自突破。二是建立了部门联动的项目审查决策机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符合土地、环保、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是建立了咨询评估制和项目公示制。制定了《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大项目的审批要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制定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制订了《关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择及资金安排的原则程序和监管办法》、《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办法》等制度,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坚持以原则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
  (三)强化规划指导,提高投资项目和投资安排的科学性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我委对拟纳入政府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尽可能编制专项规划,经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批准实施,对专项规划内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投资,对没有进入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及项目前期工作没有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既有效防止了不成熟的项目的审批,避免资金挪用、资金滞留现象的发生,又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了“人情项目”及“关系项目”。
  (四)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减少投资的随意性
  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我们按照“保公共事业投资、财政分级负责、保续建和收尾项目”原则,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求,经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计划草案,投资计划草案经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查并经省人大会议审议后,70%以上投资计划必须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下达,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必须明确到专项。通过规范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实行分批次、分专项集中下达,避免投资安排过于分散及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二、加强对政府投资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资监管机制
  
  (一)完善招投标制,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确定及项目采购等进行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的采购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制。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达到国家要求规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防范和堵塞招投标中的漏洞,我委还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投标的信息发布、代理机构的管理及监管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完善了区域内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信息网络及综合招投标交易平台。委内每次招标活动,监察室都派人全程参与监督,使项目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前期工作中,保证了招标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健全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的后期监管
  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廉政责任制等“五制”管理,强化项目业主约束机制、资金管理约束机制及投资额度管理约束机制等“三个约束机制”。同时,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我委还加大了对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探索,对不具备自行投资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由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和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三)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投资领域的透明度
  我们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和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了“两公开、一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一是通过机关局域网和委门户网站公开审批制度。二是公开审批结果。三是利用委门户网站,建立投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投资计划项目,及时发布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有关政策、法规及审批动态、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是公开透明。在项目申报、受理、审批和投资计划申报、受理及资金安排下达等重点环节,将社会申报项目及受理项目的情况、每批次、专项投资计划的申请情况和委里的受理情况等按要求在委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二是权利分置。对涉及项目审批的每一项权力的具体运用,进行适当的权力分置,实行逐级审批。三是轮岗交流。
  (五)开展监督工作试点,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为加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的重点环节及重要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今年上半年,纪检组、监察室在委内开展了监督工作试点,制定了《关于开展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监督的试点方案》。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效能的监督,完善防错纠错机制
  
  (一)建立效能监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们在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由业务处室对所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稽察办,每年定期选择某几类或几批已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苗头性问题,督促整改。此外,还建立完善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批中有重大违纪违规现象或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实施责任追究。制订了《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类投资管理主体的责任,投资决策方案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均对决策方案承担责任,从规范程序和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审批,甚至越权审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处室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一是开展经常性稽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稽察办每年确定部分建设项目为经常性稽察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集中稽察一次,原则上跟踪稽察至竣工验收。二是实施跟踪监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投资计划安排的情况,有选择地跟踪监测某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稽察办建立了联系制度。
  (三)积极推行电子监察
  今年上半年,我委已着手建立以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为基础,以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为核心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自动采集每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使监察部门即时、同步、全面监控实施全过程。
  
  四、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水平
  
  (一)进一步改革完善政府投资行政监管体制
  当前,政府投资监管,主要是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就是由各职能部门对与自身工作业务相关的那部分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这容易形成对政府投资某些环节监管不到位、监管的效率不高等弊端。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政府投资行政监管体制,整合政府投资行政监管机构,减少重叠的监管机构,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源头治腐的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稽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搞好项目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衡机制、后评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政府投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强化。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并公布评估结果,建立公正、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制化建设
  目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多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而投资管理相关领域如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其管理依据通常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协调各相关部门关系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加快投资方面的立法,运用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政府投资活动,及早出台《国务院投资管理条例》、《国务院投资稽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投资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方式、方法、程序和地位,明确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责任,确保部门行为受到约束,使之各司其责,相互协调,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