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杰:“没有。”
辩护人:“李平告诉过你她得到了多少好处吗?”
成克杰:“没有。”
辩护人:“你们是否讲过好处是你们两个人的?”
成克杰:“没有。”
方工:“审判长。请注意辩护人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诱导式提问。成克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明显不同,而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成克杰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王伟作为公诉人宣读李平等证人的证言。
成克杰:“证言涉及到我的都不属实。第一,她得好处费没告诉我;第二,她干什么我不清楚。……以上证人证言这些事我都没参与,也不知道……”
辩护人宣读成克杰夫人亲笔书写的证言:“……我和丈夫感情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商量过离婚的事,老成与李平根本没那事儿……”
辩护人又出示了1996年春节成克杰全家合影:这可以说明成克杰的家庭是美满的、和谐的,成克杰是很看重自己的家庭的。
方工:“首先,该证言只能证明证人与成克杰的关系是单方面的,不能影响李平与成克杰准备离婚后结婚的事实;其次,该证言与成克杰供述中“我与老孟(即成夫人)关系名存实亡”相矛盾,与成克杰的一贯作为相矛盾;再次,刚才辩护人宣读证言时忘念了一句“我们家老成从来都是认认真真做事,坦坦荡荡做人”——这与成克杰的表现显然相悖,建议法庭慎重考虑这个证据的效力。至于那张照片,与本案事实无关,更难以说明其婚姻状况多好。”
公诉人:“证人周坤,你通过谁与成克杰联系?”
周坤:“通过李平。”
公诉人:“你为什么给李平好处费?”
周坤:“李平找成克杰批了两大工程给我们,又给我们找贷款、借款,还申请财政拨款。我知道只有成克杰才能帮我们这么多忙,我也知道李平与成克杰好,给李平就等于给成克杰。第一次给钱我很害怕,李平对我讲成主席保你一个还保不了?成克杰也对我讲过多次我有事不能直接找他,可以直接跟李平讲、找李平,他还说“做人要讲义气。你要照顾李平”。
公诉人宣读李平证言节录。
成克杰:“一派胡言。李平拿好处费和每一笔钱都对我讲,那是胡说八道……”
辩护人:“事情过了好几年,这么多笔款项,李平记忆仍如此稳定,辩护人认为值得考虑,请法庭考虑其效力。
公诉人:“李平记忆力问题与事实无关。”
成克杰:“周坤送的20000元人民币、20000美元、1块金砖、1对金狮子、1块劳力士男表是我收了:20000港币、1对黄金钻戒,还有1对情侣表李平收了告诉我了;金砖、金狮子我收了给了李平。”
公诉人:“周坤为什么送你款物?”
成克杰:“给领导拜年、送红包,还有领导出国零用费。”
公诉人:“请传证人周坤出庭作证。”
公诉人:“周坤,你将送成克杰其它款物情况向法庭作出陈述。”
周坤:“第一次成克杰出国回来途经香港。李平让我到香港信德酒店见成克杰,我送了20000港币和一对价值36000港币的黄金钻戒;第二次我送了他价值42000港币的一对劳力士手表;第三次我花了96000港币买了一块金砖送给成克杰;第四次是20000美元,成克杰出国用;第五次是在成克杰办公室送了20000人民币:第六次是1996年底送给成克杰一对工艺品黄金狮子;第七次李平讲成克杰要到北京工作,让我最后送一次东西给他,我花了120000港币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给了成克杰。
公诉人:“你为什么送款物给成克杰?”
周坤:“成主席帮了我们公司不少,又批给我们两大工程。”
公诉人:“李平起了多大作用?
周坤:“李平帮我联络成主席。成克杰说过不让直接找他,有事找李平就行。”
公诉人:“你如何知道桂信公司需要贷款的?
成克杰:“是李平告诉我的。”
公诉人:“李平是否说过她可以得到好处?”
成克杰:“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怎么帮她联系贷款的?”
成克杰:“我给建行行长打了电话,告诉他政府的信托公司需要贷款。”
公诉人:“李平收到好处费了吗?”
成克杰:“收到了。收多少不清楚,去向我不清楚。”
辩护人:“成克杰,你为什么帮信托公司贷款?”
成克杰:“信托公司是政府的公司。”
辩护人:“李平不求你,你是否会帮忙?”
成克杰:“肯定会。”辩护人:“李平是否告诉你收了好处费?”成克杰:“没有。”
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辩护人的有些发问明显带有提示性倾向。成克杰的当庭回答前后矛盾,并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矛盾。”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铁道部隧道局想要岩滩水电站工程?”
成克杰:“李平向我讲的。她讲可以得到好处费,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公诉人:“李平得到好处费向你讲了吗?”
成克杰:“讲了。收了180万元,我还因此说了她。”
辩护人:“你为什么让隧道局承揽这个工程的主要部分?”
成克杰:“纯粹为了工作。”
辩护人:“有没有李平的关系?”
成克杰:“就是为了工作。没有李平我也会这么做。”
辩护人:“李平拿了180万元你说了什么?”
成克杰:“我说她拿180万太多了。”
辩护人:“你为什么不让她退回去?”
成克杰:“李平既不是我老婆也不是我女儿,只是一个老同事的儿媳,我没权利管她。”
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辩护人的发问已远离今天的调查,并明显具有导向性。”
辩护人:“既然180万你都认为多,2000万你为什么不制止?”
成克杰:“我没有权利制止……”
公诉人:“请传主管该工程招标工作的证人x,你把东兰县岩滩水电站导水洞工程的情况介绍一下?”
证人x:“97年自治区开始操办这件事,7月中旬,成主席推荐由铁道部隧道局承建这个工程。97年9月份,自治区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我任组长,开始筹备东兰县岩滩水电站排涝工程招标、定标工作,前后开了几次会议,开完会就发出招标通知,报名的有七八家队伍,最后选定4个队伍,让他们投标,这4个队伍其中就有铁道部十二局和铁道部隧道局这两支队伍,最后隧道局中上游标,标底1000多万,十二局中的下游标,标底2000多万,这样形成两个队伍都中标了。和成克杰主席指定让隧道局干这个工程发生了矛盾,我向成主席汇报了中标的情况,成主席说:‘就那么几千万的工程还要两个队伍干呀。让隧道局干就行。’我还是坚持两个队伍干比较好,最后成主席说:‘主要的工程还是让隧道局承担。’回来后我按成主席的意见让铁道部十二局负责上游标的工程,工程造价1000多万,隧道局负责下游标的工程,工程造价2000多万。从后来工程进展情况看,十二局工作比隧道局的工程更让我们满意。”
公诉人:“李平对你提过甘维仁想提拔吗?”
成克杰:“没有。”
公诉人:“李平收甘维仁红包你知道吗?”
成克杰:“不清楚。”
公诉人:“你推荐过甘维仁吗?”
成克杰:“推荐过,至少三次。”
辩护人:“成克杰,你有没有推荐干部的义务?”
成克杰:“有。”
辩护人:“你是否了解甘维仁?”
成克杰:“他年轻,工作踏实,而且担任过银行行长。有金融管理经验。”
公诉人:“李一洪给你送过钱吗?”
成克杰:“送了三次,一次3000,一次5000,一次10000。”
公诉人:“李一洪向你提过想任驻京办主任吗?”
成克杰:“李一洪流露过想被提拔的意图,我问了当时的计委主任,计委主任对我说没职位了。我让他们写个推荐报告给我,我批了。”
公诉人:“你了解李一洪吗?”
成克杰:“我凭感觉,也有别人讲的。”
公诉人:“你这样推荐副厅级干部,符合国家规定吗?”
成克杰:“我不清楚。”
公诉人:“李一洪送你钱的去向?”
成克杰:“我花了。”
公诉人:“周贻胜给你送过钱吗?”
成克杰:“送过两次,一次1000美元,一次2000美元。他讲市公安局长许多正事没做好,流露过怀才不遇的情绪。”
公诉人:“你向有关领导推荐过周贻胜吗?”
成克杰:“先后向北海市委书记、北海市长推荐过。”
公诉人:“你了解周贻胜吗?”
成克杰:“我向公安厅了解过。主要靠直观感受。”
公诉人:“说说周贻胜给你的钱的去向。”
成克杰:“出国花了,或给了李平。”
辩护人:“你是否了解周贻胜的工作情况?”
成克杰:“我向当地公安机关、省公安厅了解过,他自己也介绍了。我认为他很不错。”
辩护人:“你是因为周贻胜给你送钱才提拔他吗?”
成克杰:“不是。”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收钱?”
成克杰:“我想当时广西流行送红包。我也不好驳他面子。都是我的部下。”
结束了一天半漫长枯燥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首席公诉人:“成克杰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
对于法庭上可能出现的翻供,方工和专案组的同志早有准备,按照预定的方案,在法庭调查和举证的过程中,方工又仔细修改了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在审理被告成克杰受贿案的法庭上,我们依法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在此之前的昨天和今天进行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经过法庭质证,尽管成克杰在一些事实和情节上改变了原来供述内容,但大量证据仍然证明我院起诉书对本案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基础上我们仅就认定被告人成克杰所犯受贿罪的性质、情节及将本案提起公诉的理由发表如下意见。
一、成克杰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是受贿罪。
本案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二人共同生活准备钱财后,于1994年至1998年间,由李平与请托人联系并与请托人谈好贿赂数额,告知成克杰,成克杰即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成、李二人收受大量财物的行为,以及成克杰单独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特征。
首先,成克杰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成克杰当时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负责自治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工作,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成克杰实施了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当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接受请托后,便利用职权,或下指令,或提要求,或亲自批示,帮助银兴公司、广西桂信公司、铁道部隧道局,以及甘维仁、周贻胜、李一洪等人谋取种种利益,并且在谋取利益之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大量财物,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再有,成克杰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成克杰与李平曾预谋利用成克杰的职权获取钱财,为此,李平与请托人商定由请托人支付好处后,告知成克杰,成克杰为得到这样的好处而积极地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成克杰、李平并实际取得了财物。成克杰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会得到请托人的财物而积极实施这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成克杰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成克杰和李平共同出于为结婚聚敛钱财的动机,利用成克杰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而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5条。已构成受贿罪。
二、成克杰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我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成克杰所犯罪行已做了明确表述,详尽的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了起诉书的指控,我们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成克杰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要表现在:
首先,成克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中,非法获取的财物数额是决定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数额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犯就越严重,所以在我国刑法里有关条文中明确将犯罪数额与量刑紧密联系起来。成克杰受贿数额高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仅成克杰与李平共同为银兴公司谋取开发江南停车购物城项目,压低项目用地的地价等,事后一次就收受请托人给予的人民币2000余万元。这样肆无忌惮地大量收受贿赂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
再有,成克杰犯罪时间长、次数多。犯罪时间的长短、次数多少,同样反映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时间长、次数多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另一方面,给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带来的破坏,给党和政府威信、给党和社会风气带来的损害必然严重。成克杰收受贿赂是从1994年至1998年,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多次利用职权收受多名请托人的贿赂。这是成克杰犯罪的又一特别严重的情节。
还有,成克杰为获得不义之财,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多次违反国家规定和组织原则。例如,在周坤请托解决民族宫项目资金时,成克杰明知政府的房改基金不能挪用,却不顾自治区领导的反对。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违规出借给银兴公司,房改办公室为规避房改基金使用规定,不得不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出借2500万元房改基金。再例如,我们党1995年就颁布了《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但是成克杰置组织原则于不顾,在1996年和1997年,仍利用职权,多次出面要求县、市、自治区党政机构安排甘维仁的晋职晋级:要求李一洪的原工作单位写推荐报告,批示安排李一洪担任高一级职务等等。成克杰为这种用贿赂手段跑官的干部提供帮助,使这样丧失原则、人格低下、作风恶劣的干部得到升迁,而收受他们的贿赂款达30多万元,影响极坏。这些事实,都说明成克杰所犯受贿罪的情节是特别严重的。
还应该指出,本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成克杰收受贿赂的绝大部分即数额达4000万元人民币是行贿人单位以国有资产支付的,而这点成克杰也十分清楚。贪婪地将大量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资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成克杰犯罪特别严重的又一情节。
我们党和国家多年来一直在严肃党纪国法、惩腐肃贪,但成克杰利令智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对国家和人民的要求充耳不闻,对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视而不见,我行我素,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他的犯罪事实从主观上、从行为上、从后果上,情节都是特别严重的。(未完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