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流变的学理解读

2007-12-29 00:00:00姜廷松梁利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8期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定阶段审时度势,对司法形势做出的准确判断。法治理念同时包含执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的内容,实旨上是对我国传统国家本位司法理念和西方现代人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统摄和扬弃。在此历史时期,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展司法效能,即以法治理念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充实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使法治理念的实现达到最优化的效果。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效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新形势下党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这是我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理念中的具体体现,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是一个拥有独特文化并曾经强大过的民族,在历经磨难,日渐崛起,自信重新恢复之后在思想上的必然反映,同时也是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现实的需要。伴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社会磨擦也越来越多,中国公民从传统的厌讼也渐趋转向好讼,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了更高的期许,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深入体悟法治理念内涵,对自身性质的定位,效能的发挥和职能的加强都应有再认识。
  
  一、法治理念提升的轨迹
  
  (一)西方古典哲学意义上的理念
  遍翻中华古代典籍,似无理念二字,究本溯源,“理念”最初应是自西方转译的哲学术语。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事物的原因”。[1]他的理念是指独立存在于事物与人心之外的一般概念,它是事物的原型,事物不过是理念的不完善的‘摹本’或‘影子’。事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们‘分有’了理念,理念是永恒不变的、绝对的,是唯一真实的存在。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其《小逻辑》中,亦就理念发表了看法,他认为理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理念的理想的内容不是别的,只是概念和概念的诸规定;理念的实际的内容只是概念自己的表述,理念所处理的对象并不是个人,也不是主观观念,也不是外界事物。但是一切现实的事物,只要它们是真FeDqAHe+7LIR7Y7kyCCR7UbS3Yu1BqAovAaY4jGSlH8=的,也就是理念。[2]但此时的理念立足于对世界本质的认识和解释,对于具体工作缺乏直接的指导意义,与时下理念的称谓相去甚远。
  (2)时下理念的含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在大陆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