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如何运用证据的几种基本形式,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对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毒品犯罪 证据审查 毒品
由于四川靠近“金三角”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一直把四川省作为重要的贩毒通道、中转集散地和地下销售市场,贩毒吸毒活动十分猖獗,加之高额利润的诱惑、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区域性缉毒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毒品犯罪案件的增加。从近几年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内毒品犯罪的情况来看,2005年1月-2006年12月期间,共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58件208人,其中运输毒品犯罪案件104件146人,占毒品犯罪案件的65.8%。利用铁路进行毒品犯罪已是此类犯罪的首选,铁路也就成为了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除了要认真把握毒品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审查证据方面还要从案件的基本证据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和仔细甄别。
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有毒品、毒品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几种。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运用上述几种基本证据审查毒品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抓获经过
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抓获经过是基础证据之一,它是由公安机关制作的可以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以及收缴毒品的事实和经过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获毒品时,往往由于查获地点人员多、环境复杂,或者查获毒品时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反抗等原因,造成毒品的位置、数量、顺序的不准确。如王某某、郭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安人员在郭某某铺位的枕头下衣服内和铺位的垫单下查获两包毒品,总重量254克,但查获的当时由于没有界定查获的顺序,也没有注意证物的保护,失去了采集指纹的条件,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郭某某携带的是哪一包毒品,而郭某某只承认携带一包毒品(约100克左右),法庭最终认定郭某某运输毒品的克数为102.5克,失去了准确打击犯罪的机会。因此,审查抓获经过的时候,要着重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抓获的时间、地点。二是要着重审查收缴毒品的事实和经过,特别要注意查获毒品时毒品的包装(内、外),包装的描述一定要清楚并要配以刑事技术照片;毒品的数量、查获毒品的具体位置一定要准确;查获多包毒品的,先后顺序一定要排好,并且当时应有区别标志。三是要审查抓获经过材料中是否体现侦破的时间、地点、抓获的参与人、当时的天气条件、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特别要注意收集抓获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件,出现的特殊人物,因为在破获案件时的意外情况往往是证明被抓获人与该案有直接联系的有力证据。四是抓获经过必须以书面材料,甚至全程录像的侦破经过记录在案。因为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最好结果是“人赃俱获”,它对认定毒品与行为人的关系有一种“不攻自破”的效果,但是,由于作案人越来越狡猾,侦查人员只有将“人赃俱获”经过文字化或音像化,才能使“人赃俱获”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证明力。
二、毒品
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由于司法实践中,毒品一般都不随案件移送,对毒品的审查除了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还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查获的毒品照片是否附卷。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应拍成照片附卷,这样既符合要求,又可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或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也可以防止有意栽赃陷害。另一方面,同时期、同区域查获的毒品价格值得关注。例如蒋某某运输毒品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蒋某某所携带的毒品海洛因为180余克,平均购进价格为每克80多元人民币,而当时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海洛因交易的价格为每克350元人民币,悬殊很大,犯罪嫌疑人以其毒资不可能购买到180克海洛因,因此,从毒品的价格入手,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查清了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海洛因只有45克的事实,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三、鉴定结论
毒品鉴定结论是毒品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它的重要作用是从科学角度对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全面进行界定,对确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方面,存在着一些误区,认为鉴定结论是专家的意见,将专家意见等同于“科学证据”,因而局限于对其外部形式上的认可,而疏于对其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培养良好的科学意识,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实质性审查。首先,要审查结论部分与《刑法》分则所列毒品的名称是否相符。结论部分与法律规定的毒品名称不符,常常为审查起诉带来不应有的麻烦,造成诉讼的困难。如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鉴定结论的结果是盐酸甲基苯丙胺,与法律规定的甲基苯丙胺多一个盐酸根,经过与鉴定人沟通并查阅大量的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后,证实了盐酸甲基苯丙胺也是冰毒同类物质,只是鉴定人在表述时有误。其次,要对同一案件中的多个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使鉴定结论具有一致性。如铁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公安机关所出具的两份鉴定书中,一份结论是“送检检材系海洛因”,另一份结论是“送检检材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第二份结论并没有准确说明送检检材就是海洛因,不符合鉴定结论应当规范、准确的标准,在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更正之后,才合理排除了同类证据之间的矛盾,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结。第三,要审查毒品鉴定的取样是否合理。如吴某某运输毒品案,查获甲基苯丙胺1968克共1万余颗,而公安机关在送检时只提取了两颗进行检验,就得出了1万余颗毒品可疑物均系甲基苯丙胺的结论。这种抽检数额显然太少,不足以证明其他可疑物就是同一种类的毒品,通过督促公安机关扩大取样范围,并重新进行了鉴定,才得出了科学的鉴定结论,体现了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佐证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这说明法律上要求口供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共同毒品犯罪案件,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即使一致,也不能仅靠其相互一致的口供就确定构成犯罪,还应当有其他旁证作为佐证。反之,即使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不一致,也不能据此证明口供不能用做证明犯罪的证据。因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时,要采取正确的态度,既要看到它的证据价值,又不能盲目轻信,实践中,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对于共同毒品犯罪案件,要细致分析每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找出各次供述和辩解的差别,突破案件。如徐某某、罗某某、杨某运输毒品案。公安机关在列车上抓获杨某时,徐某某、罗某某没有和杨某在一起,且毒品在杨某身上查获。徐归案后没有做任何有罪供述,罗虽然承认知道运输毒品的事实,但事先表明不参与,只有杨某供述了犯罪的整个经过,而且三人的多次供述也都前后不一致,供翻多次反复。承办人对供与翻之间的差别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在讯问过程中注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整体思路和角度,在供与翻之间捕捉证据痕迹。特别是在讯问杨某时,抓住杨某咨询自首问题这一情节,加大教育和法律宣传的力度,打消其心中的顾虑,促使他交出了徐某某与其串供的字条,突破了徐某某的“零口供”,完善了全案的证据链条,使案件得以顺利诉讼。二是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变化,制定缜密的讯问提纲,查明案件事实。在蒋某某运输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有6次,其中5次都承认携带毒品海洛因180余克,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也是180克,只有一次供述中交代说携带的毒品海洛因是45克,其它的都是填充物。承办人针对口供的变化,在讯问时对变化是否存在合理性进行深挖,并且结合案件存在的其他问题走访了侦查人员,查明了基层所队查获毒品后,在没有取样检验的情况下,将查获的4包毒品可疑物倒入同一托盘中进行称量,使毒品不能再进行分包取样检验和称量,导致了毒品与毒品可疑物不可分的事实。程序违法在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变化有其合理存在的基础,因此,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携带的毒品海洛因为45克。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五、证人、证言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主要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事、邻居、单位领导、亲友等对其基本情况的证言、收缴毒品现场的见证人和缉毒民警对收缴毒品的过程和数量的证明以及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的人提供的证言。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往往容易忽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造成证据之间的矛盾。因此,对毒品案件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注意排除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同一案件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如铁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陈某某被抓获经过描述为:“在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内裤里搜出两砣毒品可疑物”,而证人证言将陈某某被抓获经过描述为:“从这个男子座位下面的地板上查获两砣用塑料纸包装的东西”。称量记录的案情描述为“从嫌疑人左侧库包内查获两砣毒品可疑物”。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督促下,公安机关进行了情况说明和补充侦查,使证人证言与抓获经过等证据之间相互吻合才得以采信。尽管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间细微的差别不会影响最终定案,但如果审查不细致,没有排除矛盾,法庭上必定会成为被告人、辩护人的口实,也会引起对案件其他证据可信度的质疑,使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陷入被动。
综上所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也是有规律可循,只有不断强化案件的基本证据审查,察微析疑,才能快速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