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理由说明促公诉工作完善

2007-12-29 00:00:00王伯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1期


  内容摘要: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是指:公诉部门对于作出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应当说明不抗诉理由;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关键词:公诉 抗诉 侦查
  
  2007年以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准确把握公诉工作科学发展态势,探索、实施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该制度自实行以来公诉干警的办案责任心显著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减少了作出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等决定的随意性,有效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涉及公诉工作的无理缠诉现象明显减少。下面具体谈谈我院的做法。
  
  一、加强调研,实行公诉业务制度创新
  
  2007年初,南阳市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办精品案件,创品牌工作”竞赛活动。西峡县院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