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核算进入了全新时期。新准则摒弃了以往被绝大多数会计人员熟练掌握的应付税款法,直接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广大基层财务人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是我国第一个所得税会计准则。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但同时考虑我国的经济、会计及税务等方法的发展状况,又保持了一定的差距。此次颁布的准则与以往有关所得税会计方面的有关规定最大的不同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展开探讨。
一、新所得税准则变动大
与原制度相比,新所得税准则的变化大。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所得税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使得新所得税准则在计税差异及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