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从利改税以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简称“国企”)最大的投资者,从未从企业分得过红利。世界银行认为,国家作为“国企”的重要股东,应该像其他股东一样,从企业获得红利,但这一观点却遭到了经营者的反对。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的意义
据《财务会计》报道:“世界银行报告指出,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企”获得了2900亿元的利润,而2004年利润为4000亿元,2003年,包括省市级企业在内的非金融类“国企”的利润达到7590亿元,部分上市的“国企”将其利润的很高比例分配红利。由于历史原因,不论是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中央部门都没有从大型“国企”那里分红。世界银行认为,这种情况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他国家,国家作为企业的重要股东,会像其他股东一样,从企业那里分得红利。”
从以上报道我们明白了几个要点:第一,“国企”每年都有利润;第二,上市的“国企”将其利润分配红利给其他股东;第三,国家从未从上市公司分得红利;第四,世界银行认为,国家应该从“国企”分得红利。
以上问题似乎很简单,“国企”应像对待其他股东一样,给国家这个重要股东支付红利。但是,在实践中,企业界一些经理人极力反对,它们的理由一是国家拿了33%的所得税,不能再分红利;二是国家股比例太大,和其他股东分红,造成“国企”现金流量不足,影响企业投资,哪个机构代表国家接受企业的分红?这笔资金如何使用?三是已经在前些年给其他股东分过红的企业,其国家股应得分红如何处理?四是“国企”之间给国家支付红利,其比例是否一样?
由此可见,关于“国企”向国家支付红利的问题是经济改革中的盲点,由此产生的问题有待探讨。
(一)“国企”向国家支付红利以会计准则为理论依据
准则规定,税后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国家持有企业较大比例的股份,是企业的最大股东,并且持有普通股股票,应该拥有普通股的一切权利,包括参加分红。
在会计类书籍中,讲到分红时,是按普通股和优先股分配红利的。
例,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的《股份制会计》讲到股利分派账务处理时,举例:“先锋公司有优先股200 000股,每股面值20元,普通股为800 000股,每股面值10元。1994年12月18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其中优先股为10%,即每股2元(20×10%),合计400 000元(2×200 000),普通股每股1元,合计800 000元(1×800 000)。股权登记截止日为1994年12月22日,凡在这一天拥有股权的股东收取当年分派的股利,股利发放的起讫日期为1995年1月5日-20日。”
可见,在股利发放时上市公司只需将股东分为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而不是把股东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国家股只是普通股中的一部分,具有和其他普通股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从理论上,“国企”向国家支付红利是天经地义的。
那么谁来代表国家接受这种权利的分配?从社会主义特色而言,国资委最有权利代表,但笔者认为,国资委只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是谁投资谁受益。那么我国“国企”的原始投资是哪个部门呢?毫无疑问,“国企”原始投资大部分是财政投入,财政部门是国家的理财机构,应该代表国家接受“国企”分配来的红利,并有权支配。依此来推,地方财政局应该负责地方企业的红利收入,并且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决定再投资的行业、企业和经济规模。
(二)“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意义重大
“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政府部门就有一笔资金。国家有了这笔资金,可以调节社会矛盾,调节国民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
1.用红利收入投资于国家急需上马的项目,比如高新科技产业和能源产业的发展,可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高效的发展。
2.用红利收入注入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将退休职工的待遇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到较高的水平上,安定人民生活和情绪。
3.用红利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改善由于企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利于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总而言之,“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国家和政府在调节经济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那么,怎样对付那些以“国企”资金短缺为理由,反对“国企”向国家支付红利的企业经理人呢?笔者认为可以用理论和实践说服之。
首先,分析一下“国企”向国家分派红利后,在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中国股市现有的持股人大部分是投机者,而几乎没有以收入红利为目标的投资者,这也是股市不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如果大多数盈利企业都向投资者按时发放股利,且呈稳定上升趋势,投资者就会增加,整个资本市场可进入良性循环。其次,“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也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我国规范化市场经济的形成,这对于我们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也是极为有利的。
二、“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的办法
笔者认为,应该把“国企”向政府支付红利的办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支付的办法有:
(一)凡“国企”有盈利时,分红的方案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国家股、法人股、外商股享有同等的权利,股东大会决定分派红利的,国家股优先分派。
(二)国家从“国企”分得的红利作为财政的一部分,与国家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由财政部监管、分配和使用。
(三)“国企”给国家支付红利,应视企业具体情况,企业现金流量也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国企”的股利分配政策要改变,除了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股利政策。
(五)“国企”的股利分配方案应该报请国资委批准后再实施。
综上所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要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社会,“国企”分配股利,应当按国际惯例执行。只有这样,“国企”才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经济的投资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