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2007-12-29 00:00:00
会计之友 2007年21期


  【摘要】笔者认为,我国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有很多不同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比较、分析。
  
  为了规范投资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旧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从规范的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等,都有所不同。
  
  一、规定的核算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新准则规定: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即为其合营企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即为其联营企业。通过对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