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改制中亟待解决的几个财务问题

2007-12-29 00:00:00陈宝铭
会计之友 2007年21期


  【摘要】本文对我国科研院所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财务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科研院所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它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制后的科研院所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科技人员的自身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
  
  一、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与价值重估
  
  (一)现行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称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式的资产”。依据这些表述,目前科研院所的固定资产相当庞大,囊括了所有的有形资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表述是:“企业使用期限超值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科研院所采用的分类为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提法,而企业则分为主要设备和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从而导致了划分标准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在科研院所产权改制过程中必须进行重新定位和划分。
  
  (二)“财务制度”由于各类科研院所所处的研究领域不同,占有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差异较大。基于科研院所的定位为:以推动社会技术进步和发展公益性服务为目的,因此,资金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或科研专项经费,不采用计提折旧,而采用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办法。显然,这种定位没有考虑到占科研院所绝大多数的开发类研究院所的实际状况,会使这类改制院所的资产不实。
  
  (三)依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部分改制院所在科研开发过程中,为自身发展通过负债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入科研院所的净资产,虚增了国有资产。
  对科研院所固定资产存在的价值标准、分类等,在改制时应进行认真复核、甄别,对价值予以重估,并应按企业标准建立固定资产目录、预计尚能使用年限和确定折旧方法等。
  
  二、土地处置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研院所原先占有的土地(属行政划拨)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现阶段可能属于城市较中心的位置。改制后,土地过户的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费用太大,科研院所难以承受。现行政策规定,科研院所改制时,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参照相近地段的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办发[2003]9号)文的规定采取转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由于土地价值较大,国有股权如果占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的比重太大,对科研院所改制的积极性将产生影响。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一)“科学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和事业主管单位领导,从事科学研究,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科技服务的社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并通过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带动各行各业的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基于这样的定位,科研院所承担了大量的行业技术(难题)共性研究和为社会提供技术鉴定、检测服务,而这些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依据目前政策:“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通过依法审计,严格评估,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可按此办理”。这给改制的科研院所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改制后的科研院所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它毕竟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现行政策仍将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任务由改制后的科研院所承担,不符合改制的目的。
  (二)对改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形式的非经营性资产,首先要考虑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结合被剥离资产的规模和营运能力,可采取直接剥离成立独立实体模式、国家委托企业代管模式和政府接管模式等。
  
  四、对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的处理
  
  (一)科研院所在改制前一般都要进行盘点。依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审核的盘点资料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存货的清查要注意:1.选择适当的盘点日,使之与改制的进度相配合;2.要以账面或卡片上的记载为依据;3.在确认数量的基础上,不放弃对质量的鉴定。
  (三)对应收账款的清查,改制院所要认真对待,不能流于形式。1.由相关部门对应收账款逐笔逐项进行核对,认定账龄,以备计提坏账准备使用;2.对或有事项的审核也值得关注;3.对存在关联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不良资产,争取与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有效流通,借改制重组这一契机,将债权、债务进行整体剥离。
  
  五、职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金的处理
  
  一般来说,科技人员的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有别于国有企业,因为:
  (一)科技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员工的劳动力成本较高。
  (二)人才资源的价值,由于科技人员掌握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特别是参与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员工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对前沿科技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三)对原有单位的贡献无法用有形的价值来衡量,应在国家有明确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补偿。同时,对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执行。
  
  六、无形资产的处置
  
  科研院所肩负着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的技术开发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处在科技前沿,掌握着相当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对一个行业(或地区)乃至今后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无形中形成了相对的权威地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和声誉,社会可信度较高,形成了类似于商誉的情况。但同时,这些商誉的形成与科研院所掌握的关键技术、关键性人才和科技信息资源密切相关,没有人才资源支撑的无形资产就像失去了根基的大树,很容易倒下。因此,必须恰当地对科研院所掌握的这些资源进行评估。
  
  七、科研院所原办的企业产权界定
  
  在科技体制改革初期,主要采用减拨事业费为突破口和实行课题(项目)负责制,以课题(项目)转化为目的,解决科研院所的资金来源。一些院所成立了企业性质的公司等,这些有科技人员入股、有科研院所投资形成的资产,在改制中的产权界定,不能简单地按货币的出资比例确定,而应将其纳入科研院所改制的整体框架内解决,适当考虑参与课题(项目)的个人贡献,恰当地给予回报。
  
  八、重塑企业核心竞争力
  
  科研院所在改制后,依靠自己的技术储备优势,进入相应技术领域的民用产品市场相对容易,且可进入领域较广。这是对院所转型和发展有利的一面。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院所发展定位不清的问题。在现阶段,转制科研院所还处在“零敲碎打”阶段,业务的随机性较强,有什么项目就接什么项目;接到什么项目就做什么项目,导致生产的产品品种多、批量小、生产随机性强,缺乏可以规模化的核心产品。同时,科研院所长期有国家资金的支持,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需要巨大的投入,而这些投入的风险很大,依靠科研院所自身的积累很难满足激烈市场竞争对其提出的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科研院所应有目的地进行产品定位和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单位内部提高股份合作制或引进战略投资者,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九、新旧单位之间的权益界定
  
  (一)原有承担的研究课题经费投入和现阶段科研院所的课题研究,资金由国家财政支持,在立项时,课题预算中有些需要添置仪器、设备等,这些课题如果在改制前结题,可以明确其权益属于国有;若在改制后结题,其权益虽然表面上属于国有,但其研究成果的价值很难界定。
  (二)因某些行业的特殊要求(如建筑行业),其承担的责任是终身的。在改制前完成的项目,若在改制后发生诉讼或赔偿,其责任如何界定?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问题都应有所考虑。
  
  十、改制前费用列支问题
  
  超过机器、设备大修范围的费用,应作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办公楼的装修支出,应追加建筑物价值。这些工作不能因为改制工作尚未结束而停止,也不能因为改制而突击支出。新、旧单位衔接过程中产生的这些费用,应采用什么原则进行处置,需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