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指标分析法是财务分析的常用方法,但是由于财务指标因素之间时间口径不一致,对应关系和因果关系不严格以及财务指标评价标准模糊不清,导致了财务指标的有用性大为下降。
财务分析的目的主要是发现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公司财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未来的财务发展趋势,它是财务人员、各有关方面管理决策层乃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技能。目前,进行财务分析的方法很多,但是最基本、运用最广泛的方法当属比率分析法,即运用一系列的财务指标来实现财务分析目的的方法。但是,我们在运用财务指标进行财务分析时,经常会发现利用公司真实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却不能揭示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不能对公司做出恰如其分的财务评价,从而影响甚至误导分析者的决策,财务指标失去了有用性。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影响财务指标有用性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一、财务指标因素间的时间口径不一致
财务指标通常由分子和分母两个部分构成,分子和分母通常分别涉及至少一个以上的因素。所谓“财务指标因素间的时间口径不一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分子是动态指标(利润表指标),而分母是静态指标(资产负债表指标);二是分子是当期指标,而分母是非当期指标。对于第一种情况可通过对静态指标采用期初加期末平均的方法加以简单解决,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提高其有用性,因为一旦出现第二种情况,指标的有用性就会大打折扣。
比如,应收账款周转率按照现在通行的算法是主营业务收入除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假设某一企业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为3000万元,本期销售收入9000万元,均已收到现金,那么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仍然为3000万元。于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为3次[9000÷(3000+3000)/2],也就是说该公司本年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120天(360÷3),这一结论完全违背本期销售均已收到现金的客观事实。
上述分析出现错误的原因是:分子主营业务收入属于当期指标,但是分母应收账款余额是非当期指标,而是历年来的累计余额。如果根据该指标对公司进行财务评价就会得到类似以下错误的结论:1.该公司本期收入质量不高;2.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效果不好,应收账款金额大而且收账期长。但事实上该公司除了前期的应收账款存在遗留问题外,本期的应收账款管理堪称完美,上述结论明显忽略了企业目前良好的发展趋势。
显然,周转率指标基本上都存在上述问题。仍以“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为例,要增强该类指标的有用性,就应该把分母“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更换为“应收账款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该余额通常并不一定需要平均,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比如1年内),企业的应收账款本来就是平均发生的,其余额应与平均数相差不大。虽然“应收账款本期增加额”也并不一定仅仅只是本期销售的影响,但是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可以近似于当期形成。
二、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关系不明确
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关系不明确对于财务指标的有用性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关系不明确至少包括两种情况: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和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对应关系不明确。
所谓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是指用于计算财务指标的两个或多个因素之间本应存在因果关系的,但实际上因果关系并不严格。比如在分析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时,经常计算“现金比率”这一指标,该指标等于货币资金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后除以流动负债。如果该指标高,说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强。但该指标经常使人们变得过分保守,因为该指标的分母即流动负债并非都需要用货币资金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去偿还,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其中的预收账款通常就只需要企业提供商品或劳务即可。因此,计算现金比率如果将预收账款包含在流动负债中,就会导致指标相对变小,进而使得分析结果趋于保守。
所谓财务指标因素间的对应关系不明确,是指用于计算财务指标的两个或多个因素之间本应存在对应关系的,但实际上并不严格存在对应关系。比如分析公司盈利能力时,我们通常都会提到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指标,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企业销售获利能力,但是该指标中的净利润与销售收入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因为影响净利润的因素包括诸多与销售无关的因素,比如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分析中完全可能出现如下情况:销售收入10000万元,销售成本8000万元,净利润6000万元,即销售净利率为60%。由此,按照该指标的一般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该公司每1元销售可以带来0.6元的净利润。事实上,该结论存在明显的问题: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只有20%,因此每1元销售可以带来的净利润不会超过0.2元。因此,分析企业销售获利能力时,尽量少用销售净利率指标,多用销售毛利率指标,因为毛利与销售收入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而净利润与销售收入的对应关系并不严格。
三、财务指标的评价标准模糊不清
传统的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和发展能力分析,但是很多人在进行上述分析时一方面没有准确地理解上述分析内容,另一方面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评价标准,从而导致指标设计与分析内容的相关性不够强,进而弱化了指标的有用性。
比如,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首先应对“偿债”进行定义。笔者认为企业偿债能力主要是指企业的现金偿债能力而没有包括债务重组。其次应对偿债能力的强弱提供一个定性的评价标准,然后才能进行定量的分析评价。笔者认为,偿债能力强的标准应该说只有一个,即:能够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偿债能力就强。由此看来,设计偿债能力分析指标时采用的债务应该采用到期债务,而不能简单的采用流动负债或负债总额。
笔者以流动比率为例进行分析。流动比率等于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小于或等于2就意味着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强,但事实并不一定如此。笔者认为,该指标在用于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时,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子包括了全部的流动资产,意味着该指标所分析的偿债能力显然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偿债,还包括了以存货抵债这样的债务重组事项,但是传统的偿债能力分析并不包括债务重组;二是分母包括了全部的流动负债而不仅仅是到期债务,这就与“能够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偿债能力就强”的标准发生了背离。笔者认为,流动比率在用于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时,应该进行以下修正:一是分子只能包括部分流动资产,比如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确实能迅速变现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优质流动资产,其中的货币资金只能考虑经营闲置的部分,因为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货币资金都用于偿债;二是分母只能用到期的流动负债或一定期间的加权平均流动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