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计意见具有经济后果性,直接导致了审计寻租动因的客观存在,因此,审计管制成为必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审计寻租的现实环境,提出了若干治理审计寻租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引言
现代企业中,综合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合法性是经营者受托责任能否解除的关键。我国国有企业特有的产权主体虚置、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经营者的权力几乎不受制约。由于经营者经营权的膨胀和综合性激励报酬契约的缺失,使得管理层因内生性会计行为异化所导致的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大增(陈若华、周家文,2006),而财务舞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配合,所以,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表的鉴证意见就备受各方的关注。2001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审计事项的处理》公告,审计意见的权威性大大增加。审计意见的影响力越大,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审计意见的动力就越强(陆正飞、童盼,2003),进而对审计寻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因此,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的信息鉴证便成了资本市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道重要闸门。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做到超然独立,这一切都将不成问题。然而,注册会计师作为自利的经济人,天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再加上我国现阶段审计环境的限制,“目前的中国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成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共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时的趋利动机加强,于是审计寻租便有了可能性。上市公司审计寻租行为能否顺利实施,监管部门的监管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中国证监会无疑承担这一职能。已有的研究表明:中国证监会既无法制订出合理的管制规则,也没有足够的动机揭露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更没有能力支付巨大的管制成本。另一方面,投资者对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漠视,客观上也助长了审计寻租的存在。在经过短期的成本——效益的权衡后,企业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寻租行为就发生了。
二、审计寻租的现实问题及其治理:加强审计管制
在我国,企业广泛存在的财务会计报告舞弊与以审计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审计寻租存在共生的关系(雷光勇,2004)。为此,我国先后颁布自己的公认会计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审计寻租和财务会计舞弊。然而,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以及各种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变迁,使得审计寻租管制天然存在缺陷。因而管制制度本身也为审计寻租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再加上管理层的寻利动机、职位安全动机等因素,在我国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企业管理层完全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审计寻租。
我们假定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且风险态度中立。当企业经营、财务处于困境时,为欺骗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达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管理层有动机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并产生对注册会计师的寻租行为。假设注册会计师同意出具满足管理层意愿的相关审计报告,企业管理层则支付注册会计师租金Z。监管当局以P的概率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寻租行为存在,则对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假设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处罚额为F,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为FP。管理层进行财务舞弊后,自然会考虑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合谋或购买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以Q的概率接受寻租,所接受租金为Z,但若被监管层发现,则处罚为FP;注册会计师如果能保持独立性,并向监管机构揭发企业管理当局的财务舞弊行为,则公司管理层将受到处罚为F。因此,企业管理当局财务舞弊以及因此寻租的代价为:
QFP+PQF+(1-Q)F,即:[F-(1-P)F]Q+P (1)
管理层在财务舞弊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如果不寻求注册会计师的帮助(即寻租),在报告其舞弊的事实后将受到处罚F,由(1)式知,管理当局的支付满足:Z≤(1-P)F (2)
对于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而言,其博弈均衡的结果为:
Z=(1-P)F (3)
由于随机监管是最优的策略,因此注册会计师和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构成混合战略均衡,面对管理当局的租金,会计师虽有利可图,但也面临监管者的检查和处罚,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否进行寻租的无差异点为:
Z=PFP (4)
由(3)和(4)可以得到:P=F/(F+Fp)(5)
由(5)可知,对审计行为管制的力度与处罚力度表现出负相关的关系,如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和上市公司非正当的会计行为处罚的力度加大,则相应监管层监管的力度可以降低。理论上分析,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越大,监管的力度就可以降低,监管费用可以减少,监管作用自然得到强化。我国现阶段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对低下和审计市场质量的无序,为此提供了一个充分的注解。
然而,为遏制审计寻租,需要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审计管制作用的前提是:监管当局有足够的监管动机,监管的收益、费用成正比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安排合理。因此,审计寻租的行为是否会发生,最终取决于监管者监管行为对其的约束力。与此同时,在我国,还存在以下因素:
首先,监管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企业会计行为和审计行为的监管大多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来实施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意味着监管过程中监管目标的偏离和高额的委托代理成本, 从而影响监管效果。其次,监管目标与监管者个人目标函数可能不一致。在我国不仅存在代理人问题,更存在委托人问题,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权的缺位安排,监管者实际上是另一层面的代理人,代理链条的延长无疑加大了本已不小的代理成本。监管者事实上的非委托人地位,使其利益与监管目标相关度不大,而对审计寻租实施严格监管对监管者往往需要很大的成本。因此,监管者缺乏实施有效监管的动机, 并有可能与被监管者进行“合谋”。再次,实施监管的成本。监管者进行监管时必然会考虑监管企业会计行为和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成本,从源头上扼阻审计寻租自然能全面检查企业的会计行为,但这样做的成本太高,以致不可能实施。
三、简要结论与若干政策建议
审计寻租的结果必然是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租值的耗散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必然有损于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一)审计寻租在我国的普遍存在,与我国的审计环境和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其直接原因是寻租方风险和收益存在严重的非均衡性,这也是审计寻租在国外是个案而在我国成为众案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国有上市公司的行为,中介机构的行为才有可能得到自律和规范(计小清,曹啸,2003)。同时严惩资本市场的“害群之马”,才有可能真正净化资本市场的秩序。
(二)资本市场外生的制度安排,是管理层和审计师敢于丧失独立性,攫取租金的重要诱因。因此,在制度建设层面,需要在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使之成为内生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真正需求。同时,对管理舞弊和审计寻租的共生共存所导致的后果,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举,以矫正资本市场的秩序。
(三)加强监管。针对政府机构监管的乏力,可以思考在我国形成以民间组织和以投资者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监管模式,在监管质量、监管模式上展开竞争,以有效缓解政府组织监管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监管成本,形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监管系统。同时,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力度。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惩戒力度的加大可以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因此,加大对其设租(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机会成本,对于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独立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