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法》)在法位、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诸多的变化,将对我国经济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四个统一、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一、主要变化
(一)法位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二)解释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三)纳税人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20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四)税率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公益性捐赠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调整为公益性捐赠;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三是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六)税收优惠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税收优惠政策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了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八)征管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二、《企业所得税法》将会给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带来深刻而积极的影响
(一)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这将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亦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五个统筹”与科学发展。在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与此同时,新的优惠政策将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中、西部等政策洼地,这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总之,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一大进步,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