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务公开制度

2007-12-29 00:00:00李文利朱向东
人大研究 2007年4期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在内的行政行为公之于众的制度。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理念,有利于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美国的政务公开制度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会议公开制度、保护个人隐私权制度和电子政务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信息自由法》(即《情报自由法》)是一部规范政府机关公开文件、档案等信息的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该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1.普遍原则。政府公开信息是普遍原则,而不公开是例外。对不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首长必须说明理由。2.平等原则。人人都有获取政府信息的平等权利。3.救济原则。个人的知情权如果遭到不正当拒绝,他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该法的主要内容:1.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机关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各行政机构的职责、行政程序、各项管理标准的制定程序等,总之,除法定不公开的信息以外,都要公开。2.法定不公开的信息:(1)根据总统指令需要保密的国防和外交文件;(2)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和工作制度文件;(3)法律明确规定不向外提供的文件;(4)贸易秘密、商业秘密、金融秘密;(5)法定不得向局外人泄露的机关涉诉案件信息;(6)人事、医疗档案,以及那些透露出去会明显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档案;(7)为执法而制作的调查档案;(8)金融监管机构的文件;(9)地质资料和矿井地图。3.政府公开信息和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上述法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各行政机关的总部及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公众从该机构获取信息的地点和方式,都要刊登在 《联邦登记》上,供人们查阅。公众可以向各行政机关检索和复制行政裁决书、《联邦登记》上未公布的政策说明、机关人员手册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守则、政府档案。4.救济途径。公民向行政机关索取档案,被拒绝的,可以向该机关首长申请复议;公民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优先审理此类案件。
  
  (二)政府会议公开制度
  
  197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是关于联邦政府机构会议公开的一部重要法律。美国国会在立法说明中称:“公众有权在可能的范围内,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决定的程序。本法的目的是对公众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
  《政府公开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该法规定:“行政机关是指……任何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为首的集体领导的机关,其中多数成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以及被授权代表该机关的任何分支机构。”换句话说,会议公开制度只适用于委员会制(合议制)机构,如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贸易委员会、储备委员会等,而不适用于首长负责制(独任制)机构,如外交部、国防部、司法部等。2.会议公开。凡是符合该法条件的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允许公众观察。公众根据该法取得的观察权,包括出席、旁听和观看的权利,但不包括在会议上发言的权利。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观察权,该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做到:(1)会前通告,即政府机构的会议安排、变更情况、会议通知、拟制定的规章等内容应提前一周在《联邦登记》或其他法定刊物上公布。(2)会场应选择适当的房间,以便容纳更多的群众hSNM51S7Ysa5J6aJUPFKWQ==。会议期间,允许公众或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会议的纪录以及有关决定允许公众查阅。3.法定免于公开会议的情形:(1)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根据总统指令需要保密的国防机密或外交政策机密;(2)会议讨论的问题纯属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3)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属于法定保密事项;(4)会议讨论的事项属于贸易秘密、商业秘密或金融信息;(5)会议讨论控诉一个人刑事犯罪或者正式指控某人;(6)会议讨论的问题属于个人性质,如果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7)会议讨论的事项是为执法目的而制作的调查记录或相关信息,若公开可能干扰执法、侵犯个人隐私、暴露信息来源、危害执法人员生命安全;(8)会议公开会泄露监管金融机构的行政机关的重要信息;(9)会议讨论的信息过早地公开,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投机、或严重危害金融机构的安全、或严重妨碍预定计划的执行,如监管货币、证券、商品或金融的机关;(10)会议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该机关参与国内外的民事诉讼、仲裁,或关于一个正式程序的裁决。4.司法救济程序。个人或组织认为合议制机关违反该法的,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认为合议制机关制定行政规章违反《政府公开法》的,可以请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二是认为合议制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政府公开法》的,可以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制度
  
  1974年美国国会制定的《隐私权法》(即《私人秘密法》)是与《信息自由法》相匹配的专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的关系。
  《私人秘密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获取、制作、保存、管理个人档案资料的规则。该法对收集、公布个人档案资料作出了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只能保存与实现本机关宗旨有关的和必要的个人档案。行政机关公开个人档案,必须对公开档案的日期、性质和目的、查阅组织或人员的名称、地址等做准确的记载。行政机关每年都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具体档案系统的现状和特点。2.公民的相关权利。公民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档案,了解自己档案的情况。公民对于自己档案中的错误,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倘若行政机关违反本法,公民有权诉诸法律。3.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而致使当事人受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了行政人员违反本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电子政务制度
  
  为了推动联邦政府机关更广泛地使用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2002年美国国会制定了《2002电子政务法》。该法要求政府机构将自己的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在因特网上公开。几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公共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都在网上进行,既加大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减少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2002电子政务法》的主要内容:1.推行电子政务的组织和财政保障。该法规定,在总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内设立新的电子政务办公室,由总统任命一名局长(副部级),协助OMB主任实施电子政务计划,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监督电子政务法的落实。该法授权拨款在总务管理局(GSA)内设立电子政务基金,4年(2003~2006)共3.45亿美元,用于支持跨部门电子政务协调计划。2.网页指南与个人隐私的保护。该法要求电子政务局局长为联邦政府机构制订有关的基本标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各机构确定哪些类型的政府信息上网,并为此编制出日程表。该法规定,各机构必须在网站上刊登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声明。各机构在开发或引进信息系统,或启用新的因特网收集涉及个人数据资料计划之前,要进行个人隐私和影响评估。3.信息人才储备与信息安全。该法责成人事管理办公室通过与OMB、信息官员理事会(CIO)及GSA协商建立信息技术培训中心,负责政府对信息人才需求的分析、教材编写和人员培训。为此,该法授权拨款700万美元用于此项计划。该法授权联邦政府,为保护政府计算机网络安全采取必要措施。4.保障残疾人上网。1998年美国国会在《康复法》修正案(508条款)中要求联邦机构网站对残疾人开放,排除技术上的障碍,使残疾人获得上网的权利。该法重申了508条款。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