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其他议案,形成决议、作出决定,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表决,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表决时,都只有一票的权利。坚持这条原则,对于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文件和领导讲话在提到人大集体行使权力时,总会指出“人大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不少人大工作者还将其作为口头禅到处使用。这个表述,其本意是指人大在行使具有表决性特定权力时而言的,重在强调集体行权。但由于这个表述方式明显地把集体有权和个人无权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人大“个人无权”,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权力予以直接否定,从而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大弱化了行使职权的信心,抑制和束缚了主观能动性的有效发挥,损伤了对人民、对宪法法律负责的政治热忱和责任感,同时也动摇着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的信心。另外,“个人无权”还容易成为一些“挂名代表”对人民不负责任、不尽职责、不求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其个人主观能动性发挥得如何,直接决定着人大整体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都是建立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是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智慧的集中反映;闭会期间大量经常性的工作,都是由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去实施的;离开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的扎实工作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就失去了基础,人大工作就失去生机和活力。
当前一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之所以缺乏活力,流于形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视察检查走过场、审议议案形式化、发言表决随大流的情况,致使行使权力的质量和实效与宪法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有较大差距,一个根本原因就是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没有完全焕发出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抱着个人无权、无能为力、被动应付的心态,不少代表不敢或不善于大胆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和人民权力的受托者。《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与会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发言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当深刻认识人民通过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权,有效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各种具体权力,充分发挥自己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中的重大责任,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上,多一些认真负责和乐于较真的精神;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该提出议案建议的,积极提出立法和执法方面的议案或批评意见建议;在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要敢于发现实质问题,敢于提出尖锐问题,勇于抓住深层问题,对重点问题咬住不放,该算账的算账,该质询的质询,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坚持集体行使权力这个原则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激励和保护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的积极性,从多方面创造条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项法定职权,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立法调研、考察等活动。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中,对有争议的问题,要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一些暂时讨论不透的问题,不急于进行表决,留下足够的时间让大家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对争议较大的立法议案,视情况可实行三审甚至四审,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都成为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意志的表示。只有每位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自觉肩负起人民的重托,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真正发挥自身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质量和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
(作者系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