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团能否提出议案

2007-12-29 00:00:00李钐伟
人大研究 2007年4期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各地人大普遍制定出台了有关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制度性规定,在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等方面作出了一些细化的程序性规定。其中,代表议案的提出程序,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关于人大代表议案的提出程序,《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现在一些地方人大在细化代表议案提出程序时,则出现了:可以“由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代表团能否提议案?或者说,不足10名代表能否提议案?从目前我国各级人代会上代表团人数来统计,全国人代会和省级人代会各代表团人数都比较多,而市或县级人代会每个代表团的人数则相对较少,有的甚至不足10人;即使是超过10人的代表团,如果不超过18人,其半数依然不足10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不足10人显然不能提交代表议案,即使是以代表团为主体提议案,联名人数也必须超过10人以上。而目前一些市县级地方人大出台的规定,显然忽略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没有仔细研究各级人代会代表团人数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代表团能否提议案,其决定性的因素是必须看代表团的人数。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实现以代表团作为提议案的主体,履行相应的程序,满足法定人数的要求,《全国人大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团提议案的主体地位。而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因存在不足19人、甚至不足10人的代表团,就不能规定以代表团作为提议案主体。此外,这样满足法定人数的要求,会造成同一个会议上,对提案的人数要求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因需要代表团过半数代表通过,就会出现40人的代表团必须20人以上才能提议案、而10人的代表团则5人以上即可提议案这样不正常的局面,也造成了人大工作制度违反国家法律的现实。
  此事提醒我们,在制定地方人大工作制度的时候,必须认真研究法律法规,正确理解立法原则和法律本意,否则就可能产生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相悖的结果。
  
  (作者单位:辽宁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