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等人针对房地产商利润空间太大、购房者知情权被侵犯、房价畸高等问题,给该省建设厅提出“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不料,该省建设厅以公开房屋成本“容易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为由,拒绝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公开房屋成本”是否会“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社会自有公论,本文姑且不论。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首先想到的是,该省建设厅“拒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做法是否轻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甚至是否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不尊重。
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一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印的《人大代表手册》1997年版)人大代表要求“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虽然是部分代表联名提出的,但它已经过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由人大交由政府处理的,它的主体应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这个角度讲,“拒复”代表建议就是拒绝人大监督。二是《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代表法》第十八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都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提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依法执行职务;同样,“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依法处理、认真答复,是“府、院”及其组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两者都统一于改进工作、促进发展这一目标之中。三是人大代表围绕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都是为民代言。他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了大多数群众的声音,是一个时期民意的集中反映。群众关注的就是我们要解决和回答的。代表如果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房价畸高、药价虚高、百姓就业难和维权难、上学贵等热点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言,那就辜负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期望。由此推之,“府、院”及其组成部门对代表的建议不回复、草率回复或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拒复,说轻一点是一种不作为行为,说重一点是违法行为。四是人大代表对“府、院”办理的建议不满意,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处理,人大也要加大督办力度,直至代表满意或基本满意。如果建议还没有办理或在办理中遇到了一些难题就找借口予以拒绝,人为设置代表履职的障碍,那就不仅挫伤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而且还造成了民意的缺位,损害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该省建设厅对人大代表的这个答复,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该省建设厅“拒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做法,说明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人大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人大代表提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府、院”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一府两院”只有自觉接受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的权力,否则就是对宪法法律、人民的不尊重、不负责,都应当受到谴责。但愿“拒复”人大代表建议的事情不再出现。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