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程序建设探析

2007-12-29 00:00:00
人大研究 2007年12期


  人大监督工作怎样才能增强实效,是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加强监督程序建设。
  目前在工作实践中,对监督程序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一是在程序现状的认识上,认为目前“人大监督程序很多”,不知道实际上人大的实体性权力很大而程序性内容很少;二是在程序作用的认识上,认为人大监督总是“程序性多而实质性少”,追求“由程序性监督转向实质性监督”,言下之意,似乎是因为程序性监督多才使得实质性监督少,把实质性监督不足归因于程序性监督太多,认识不到其实程序本身也包括了实质性内容,认识不到程序具有监督的保障作用,认识不到恰恰是由于程序不足才造成实体监督的不足;三是在程序特性的认识上,不少人总认为程序“繁琐费事、缺乏效率”,没有从监督最终成效上来评判,看不到好的程序正由于自身具有高效能动的功能而显示出较高的效率。对人大监督程序认识不足,自然重视不够,目前无论法定性程序还是规章性、习惯性程序都处在启动阶段中的“启而不动”状况。
  充分认识程序的作用意义,是人大加强监督程序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从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相互依存的关系看,程序对于实现民主具有桥梁和阶梯作用,即所谓的“民主如网,程序是网上的网眼”;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依存的关系来看,程序对于实现实体法具有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议机关的特性上讲,代议机关的权力就是一种程序权。代议机关权力的每一步行使都必须在程序中运行,没有程序就行使不了监督权力。反之,每一步程序的建立和完善,都能保障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
  如何加强监督程序建设,最根本的应该遵循合法性、简捷性、完整性、效率性、具体性等原则。这里着重针对人大监督程序的现状谈几点思考。
  
  程序建设要最优化
  
  对于刚性监督程序,重点要放在开启环节。在1995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中,虽然新增了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的程序,但这里面限制性程序规定得多,如人代会代表十人以上可质询、十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而引导性程序规定得少,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质询、对什么问题可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程序的一系列环节上缺乏最初的程序开启环节。从理论上讲缺乏开启环节或易造成滥用或很少采用,现实中显然没有造成滥用,而是很少采用。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着力建立刚性监督的开启程序。对于普通监督程序,重点要放在终结环节上。与刚性监督完全相反,普通监督程序容易开启,却特别缺乏终结程序,常常不了了之,程序的完整性、监督的实效性难以体现,因此常规监督形式要特别强化终结程序,一定要完成法律决定,落实监督意见,规定时间期限,明确反馈手段。如何检查、如何汇报,向人大、人民群众都要反馈到位。对于监督主体的行为程序,特别要突出“民主的集中”程序。所谓“民主集中”一方面是民意的集中,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另一方面是集中过程要民主,符合集中行使原则,这两者正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议制和合议制特性的要求,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两个关键环节,这两个环节的程序化特别重要,前者要建立公开征集意见程序,如许多地方实施的任前公示制、述职公示制、执法检查公告制、代表公示制等等,利用新闻媒介乃至网络手段,广泛征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公示征集的意见一定要有整理、采纳程序。同时,要完善会议集体行权程序,使得权力机关的监督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应。
  
  程序建设要系列化
  
  一方面,不同的监督形式要有不同的程序,形成横向系列。如宪法监督、执法检查、审议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等具体的监督形式,加上工作评议、各种视察、议案和建议办理以及日常监督等程序,地方人大要形成横向系列程序。另一方面,相同的监督形式要有不同等级的程序,形成纵向系列。现实中限于人大的人力、精力,又因为实际工作中各种情况变化,有必要在建立完整、严密的程序即普通程序的同时,建立另一种等级相对较低的程序,即类似诉讼法里的简易程序。
  
  程序建设要工具化
  
  所谓工具化,就是要让程序充分地发挥起工具作用。既要让监督者严格自如地掌握运用程序,又要让被监督者积极自觉地了解遵守程序,还要让监督者——即人民群众方便自由地对照程序来对监督者进行监督。要做到“自如、自觉、自由”地运用程序,首先要通过宣传强化程序的“工具意识”,当程序成为规章后,不但要通过各种方法公布于众,更重要的是每次进行监督活动之前,结合学法,重申强调程序,消化掌握程序,用程序来武装监督者、被监督者和监督的监督者。其次要明确程序调整的批准权限,凡常委会通过的规章性程序如主要程序调整须经常委会会议认可或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认可,维护程序的确定性。第三要建立对违反程序现象的纠正追究制。代表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要有受理程序、纠正程序以及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程序,确保程序应有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程序对于监督实体权利的实现所具有的工具作用。
  健全和优化监督程序,是增强和保障监督实效的当务之急。现在,监督法已出台了,地方人大下一步基础性的建设应当把程序放在首要的突出地位,担当起程序建设的主力军,重视在开展监督活动之前精心设计程序,并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完善。重视在实践中总结整理好的程序且及时上升为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监督;加强对人大工作程序建设的研究,为程序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积极探索新的科学高效的程序,把程序创新作为人大工作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地方人大的程序建设不断趋向成熟、健全、优化。
  (作者单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