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2007年4月17日报道,某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全县贫困面10%,个别乡镇的贫困面更是达到70%以上。这个县部分公路两边,最近新竖起9处鲜亮整洁的高墙,令初来乍到者很感惊奇。此墙做何用途?当地政府称,这是绿化美化农村环境的“文化墙”,而当地农民则毫不客气地称之为“遮羞墙”!在这则新闻中,尤其可笑的是,这种“遮羞墙”居然与新农村建设挂起钩来。该县扶贫办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当地村民的房子比较破旧,因此用墙来挡一挡,这是“新农村建设”中探索出来的做法。
在新农村建设中,像该县这样搞形式主义,甚至用强迫农民“致富”的现象绝非个案。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西坑村号召农民建起了40多幢小别墅,成为当地政府大力宣传的明星“小康村”,但西坑村却因此欠下130多万元贷款,成为村民沉重的负担;四川省绵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区内建了5个别墅小区,农民住着贷款修建起的欧式豪华别墅,却在为一日三餐发愁。由于不能按照规定领到土地被统征后的生活补助费,许多住别墅的农民为了生计,不得不离开别墅,举家外出打工。要防范这些搞形式主义、搞政绩工程的现象,核心就是必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主体,新农村建设说到底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经济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地方政府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创业积极性。然而,从这些地方的做法来看,农民根本就没有成为主体,而是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牺牲的对象,为了外表的光鲜,农民却通行不便甚至背负债务。
农民在一些地方没有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的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这跟我们这些年在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推进的不力有很大关系。119UFXraLxtHXT8NVXYVOWA==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为“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该法还特别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然而,从近些年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推进农村民主自治消极,或者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压制村民自荐的候选人,用行政权力干扰选举,甚至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干涉村民自治事务。近些年来,农村民主自治在一些地方处于停滞状态,村委会只能听命于乡镇政府或者无力抵制地方政府干涉自治事务的行政命令,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可以违反村民的意愿借助于行政命令长驱直入村民自治事务、可以无视农民为形式主义付出的沉重代价。
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追求政绩作祟,但其核心在于村民民主自治建设推进不力,“管理民主”没有作为核心内容,村民与村民的自治组织没有发挥主体作用。因此,要防范新农村建设中形式主义,要为形式主义纠偏,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民主自治,只有健全农村民主自治,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让地方政府尊重农民意愿,才能不让形式主义在新农村建设中泛滥。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