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汽车产品回收再利用监管体系 促进汽车产业循环经济发展

2007-12-29 00:00:00苏小梅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4期


  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带来能源紧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随着我国汽车市场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将大幅度增加。据测算,“十一五”期间全国将约有900万辆民用汽车报废,将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之后能循环利用的主要限于废钢铁,其他材料回收利用得很少,橡胶、塑料、玻璃等多作为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的总体利用率还较低。另外,由于目前对报废汽车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材料回收利用率还没有详细规定,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再使用率、拆解材料的再利用率不高,废液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导致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汽车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建立科学高效的回收再利用监督管理体系,管理政策及方法上未能相互衔接,没有形成封闭的再利用产业链。二是汽车生产者没有承担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在产品设计、材料选用方面很少考虑回收利用的问题,也没有利用技术和网络优势与回收拆解企业共同推动废旧汽车零部件再利用工作。汽车经销商由于政策所限,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职能。三是对报废汽车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专门处理,特别是拆解过程中“三废”的直接排放,给周边环境及居民健康造成了危害。四是部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五大总成”获利,并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整车和销售质量低劣的汽车产品,坑害消费者,危害交通安全。五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存在法制化不健全,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等问题。六是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汽车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拼装车、再使用零部件质量等方面执法不到位,致使大量报废汽车体外循环回收困难。一些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汽车、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和旧件翻新等情况。七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规模小、种类少,且缺乏相应的技术法规。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报告建议: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法规,完善我国汽车产品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汽车产业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策与法律法规。
  首先,应加快《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统筹道路机动车辆在设计、认证、制造、注册、维修、缺陷管理乃至报废回收、再制造工作。
  其次,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修改完善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再制造各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对生产、拆解处理、再制造等有关企业的相应要求,以实现提高汽车回收利用率和禁用有害材料的目的。主要是:组织制定《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汽车禁用及限用材料规定》、《汽车产品污染防治标识规定》《废旧汽车零部件再利用管理办法》、《汽车废弃物及危险物质管理办法》、《废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示范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
  第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考国外先进经验,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于2010年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率指标作为汽车产品公告审查的强制性认证要求。制定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汽车的相关规定。
  第二,建立“汽车材料数据库”。
  建立 “汽车材料数据库”,支持汽车可回收利用率及禁用、限用材料的管理工作。同时,支持我国汽车产品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出口能力与规模。
  第三,进行可回收性设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设计时考虑可回收性,选择环保及可回收利用的材料、采用易拆解结构等,从汽车产品的设计阶段考虑资源节约和环保问题。
  第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和处理网络。
  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网络和处理网络,建网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既可采取自建,即一切依靠企业自己现有的网络(如经销商、维修服务网络)或者新建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网络;也可委托建设。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应保证相关机构或企业在实施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时达到国家政策对环保和回收利用的要求,且必须保证实施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回收处理企业进行材料回收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培训,特别是氟利昂、安全气囊等涉及环保和安全的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协助拆解企业提高材料的回收利用率。同时,生产企业应帮助拆解企业建立可再利用零部件和材料的销售渠道,并应保证在其经销商或特约维修店产生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得到有效回收利用。
  此外,汽车生产者还应向公众宣传介绍其回收处理系统,以利于消费者就近到指定的回收点交付报废汽车。
  第五,标识材料和制定拆解手册。
  生产企业应采用部件和材料编码标准对零部件材料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适合再使用和回收利用的部件和材料。
  在不损害商业及工业秘密的前提下,汽车生产企业应与材料及部件的制造商协作,在新车型上市的一定期限内(欧盟国家一般规定6个月),在全国范围内向经批准的拆解企业提供新车型拆解手册。还要为拆解企业提供以产品再使用为目的拆解、存储或测试的相关信息。
  第六,构建汽车回收利用率管理体系。
  我国目前涉及汽车生产、流通、使用、报废、再利用的政府部门很多,各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进行专门监管,但至今没有形成科学、高效的有利于汽车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闭环产业链,当前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管理政策没能相互衔接,部分内容相互矛盾,有些政策已制约了汽车的再利用工作,需要及时改进。如目前实行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总量控制方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政策也极大地抑制了发动机、变速器等总成的再制造行业发展。
  提高汽车的回收利用率,禁用/限用有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