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2007-12-29 00:00:00
中国经贸导刊 2007年4期


  一、天津市农村金融的供给现状
  
  对比日趋旺盛的农村金融需求,目前天津市农村金融的供给显得十分不足,金融供给结构不平衡、渠道狭窄、总量增长缓慢。
  
  (一)目前天津市农业信贷供给主要渠道:一是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占全市农业贷款总投入的70%以上;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其贷款主要集中在粮棉油收购等农产品流通环节,但对农业生产性支持较少;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其对“三农”贷款投放数量较小、且呈现逐年缩减趋势;四是信托业,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投放微乎其微。
  
  (二)农村金融供给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供给主体缺乏、金融工具单一。从供给渠道可以看出,在当今丰富的金融市场中愿意出资投放农村的供给主体屈指可数。我市金融租赁、农业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更是很少涉足“三农”。农村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形式多限于存款、取款、贷款等,交易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二是农业贷款总量较少,且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比例偏低。从“十五”期间天津市农业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分析看,虽然农业贷款总额以及其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比例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近年来天津市金融业整体蓬勃发展的景象相比,农业贷款占比仍然很小,这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增长的需求相差甚远。
  
  从天津市农村金融发展看,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对“三农”支持力度逐渐弱化。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化,其经营重点转向城市,而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风险高的农业项目以及规模小、经营分散又缺少抵押担保的农户和乡镇小企业方面。政策性银行支农空间较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家储备粮棉油提供收购资金,而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作用有限,虽然近两年开始涉足粮食加工企业,但业务拓展并无整体突破。国家开发银行近两年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增加了投入,但资金量不大,且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性贷款。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严重缺位。天津市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匮乏,而农业保险机构、农业金融信托公司、农业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更是几近空白,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民间金融发展缺乏制度保障。在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情况下,农村合作组织及农户间资金拆借等民间金融起到一定补充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
  二是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局360多个邮政储蓄网点中,涉农网点超过200个。按照规定邮政储蓄资金除转存央行的部分外,其余由国家邮政局集中自主运作。邮储机构网点多、存款政策优惠吸收了农村及城镇的大量存款,却不能返还于天津市农村经济建设,大量邮储资金外流。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抽走部分资金。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各网点一般只有吸收存款功能,贷款很少,吸收的农村资金大多上存。
  三是农业保险发展匮乏。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频繁和范围广泛、随时间推移种养两业产品价值不断变化等特点,使得农业保险较之其他财产保险经营难度系数更大、技术含量更高。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天津市农业保险业务是从1985年由人保天津分公司正式开办的,陆续开办了多个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多年经验表明,天津市农业保险经营具有“三难”的特点,即“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农村面积大、农户分散,农民保险意识薄弱,造成农业保险拓展业务、收取保费较难;灾害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要求的农业专业技术较高,加之自然灾害风险率高、风险的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难以防范,都造成农业保险高赔付率。上世纪90年代末,各保险公司多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因风险高、利润低而逐年萎缩,目前天津市绝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停办。
  
  二、金融支持天津市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1.加快推进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改革
  2005年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初步构建了两级法人体制架构。天津市农合行应围绕“做社区型零售银行”的市场定位,坚持“立足社区、面向民营私营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的经营方向,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理念、构建服务品牌,不断完善经营激励机制;要深入研究制定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贷款的办法,在信用环境良好的区县选择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贷款范围,通过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
  2.继续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应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打通融资瓶颈,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资源开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应在保证粮棉油等收购资金供应的同时,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范围;按照天津建设沿海都市型农业的整体思路,积极支持天津市小城镇建设,争取总行批准开发性贷款;同时,加强与开发银行滨海新区相关项目的贷款合作,将业务延伸到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以及海产品养殖等更多领域。
  3.逐步加大商业银行对农贷的投放力度
  商业性银行应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逐步加大对农贷的投放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当年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充分运用国家和地方对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增加配套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支持一批有竞争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集约化经营和带动农户较多的大型龙头企业等新型经济体,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各区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开展适合农民的各项农村消费信贷业务。
  4.不断深化邮政储蓄金融改革
  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邮政储蓄应积极拓宽业务范围,为“三农”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邮政金融服务。应大力推广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帮助广大农民解决融资问题。目前天津市邮政储蓄局已被中国银监会、国家邮政局批准为第二批10个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局之一。这是邮储机构从负债类业务迈向零售信贷业务领域的第一步,能够实现邮政储蓄资金向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返还,直接服务“三农”;邮储机构应积极挖掘自身中介服务潜力,向农村推介保险、基金产品,提供即时到账等汇兑服务,代收话费、农电费等代收付服务,弥补农村金融中介服务欠缺,为广大农户和电力、通信企业提供方便。
  5.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抓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改革机遇,研究在天津市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发展。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在涉农区县探索建立社区银行,广泛吸引社会闲散资金,用吸收的存款支持区内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利用信息对称优势,针对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区内广大农村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金融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二)争取组建天津市农业保险公司
  根据天津市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的发展特点及农业风险的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尽快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不应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要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户提供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一揽子服务。建议市财政对种、养两业险给予政策支持和保费补贴,其他涉农财产、责任保险以及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业务则按照商业化运作,形成“以险养险”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为防范风险,可以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加强对有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的管理。由政府拨付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建立日常防灾防损和风险预警系统,减少灾害的发生。另外,可以考虑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与农村合作银行相结合,充分利用农合行业务人员熟悉“三农”情况,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各地的特点,依托农合行网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构筑农业保险与农合行有机结合的新型平台。
  
  (三)探索建立支持“三农”的担保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我市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多种途径,组建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等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在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开展贷款信用担保服务,逐步建立起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合的农村担保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各区县财政每年注入一定量的资金,增强担保机构经营实力,并确保担保基金良性循环。对于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要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采用支柱企业以无形资产及个人信用作贷款担保的运作方式,使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民在共同利益驱动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四)努力打造新农村良好金融环境
  把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作为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增强农民诚信意识。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为突破口,在农村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继续深入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权行为,探索削减高息减债、清收债权还债、盘活资产还债等有效途径和办法,稳妥地化解农户及村级债务。对守信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努力实现政府、金融、农民“共兴共赢”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