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生在风景如画的云南澄江抚仙湖畔,精明能干和勤奋敬业使他从一个普通的农民子弟成为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对金钱的贪欲和对法律的无知又使他成为一名令人唾弃的阶下囚,他就是原澄江县林业局局长、政法委书记何其能。
2007年2月9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何其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从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罪人,何其能是如何完成这两个截然相反、差别巨大的角色互换呢?让我们翻开何其能的犯罪档案……
仕途顺利
现年46岁的何其能,出生在澄江农村。1979年高中毕业后入伍,1984年退伍后回到家乡,成为当地乡政府的一名骨干。凭着精明能干和勤奋敬业,他逐渐地成长起来,先后担任副乡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镇党委书记等职。
农村基层工作的磨砺锻炼了何其能扎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的工作能力,在此期间,何其能的敬业勤奋以及在管理方面的才能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赏识,1998年9月被调任为县林业局局长,2002年3月至2006年7月案发前,先后任澄江县龙街镇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兼林业局局长,并当选为澄江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走上领导岗位的何其能,逐渐迷失了前进的方向,他认为当领导的吃点喝点算不了什么。另外,眼见一些老板挥金如土,他的心理渐渐失去了平衡,心底暗暗开始羡慕起有钱人的潇洒生活。
靠磷“吃磷”
云南澄江境内含有丰富的磷矿资源,矿区面积48.12平方公里,总储量达6.4亿吨,具有品位高、易开采的特点,九村乡就是澄江县磷矿资源较为丰富的乡镇之一,许多个体老板都在此地开采磷矿发了财。
1995年9月,何其能被调到澄江县九村乡任党委书记,在此期间,他主要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磷矿进行管理和监督,当他看到小磷矿老板日进斗金,而自己作为一名乡镇领导只能拿到很微薄的工资时,心理开始失衡,从眼红到羡慕,到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胆子和胃口越来越大。当然,为使磷矿“蒸蒸日上”,财大气粗的矿主自然是瞄准了何其能手中的权力,把他作为“攻关”对象。
在庞大的“攻关”队伍中,澄江县九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袁刚云位居榜首,从1996年至1998年12月近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进贡”何其能贿金10万元。
何其能走马上任时,九村乡磷矿开采十分混乱,县委决定组建九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把九村乡所辖的零星矿点集中起来进行规范开采,由镇上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确定由该乡个体老板袁刚云任该公司经理。因工作关系,何其能便与袁刚云交上了“朋友”。
1996年春节前的一天,袁刚云为与何其能搞好关系,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好协调,揣着试探的心理来到何其能办公室,对何说“过年了,我给你点过年钱”说完就将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大信封递给了何其能。当时,他想推辞,但内心却是一阵欣喜,手也就顺其自然地将信封放进了自己的抽屉里。用何其能的话说:“那时自己太需要钱了!因为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两个上中学的孩子需要学费,住了多年的老房子需要重建,而妻子又没有工作,全家六口人的生计就全靠他一个人微薄的工资来维持,日子过得异常艰苦。”因此,对于这笔钱,他想都不及多想就收下了,而且这笔钱很快就用在家庭生活开支里,总算给家人带来了一些生活上的轻松。
有了第一笔贿赂款,就有第二次、第三次,何其能与袁刚云交往日益亲密自然,在何其能的大力支持下,袁刚云的公司也办得红红火火,赚得盘满钵满,袁在发财的同时当然也没有忘记让“何书记”分享“收益”的成果。
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袁刚云来到何其能办公室,说:“今年矿上有点效益了,我来给你发点奖金”,说着就从一个黑色手提包里拿出用报纸包着的一砣钱,何其能没说什么就收下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了,过后他数了一下,这砣钱共有3万元。对于这笔钱,何其能事后对办案人员说,我确实为他们作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我认为收点“奖金”也是应该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何其能又于1998年的春节收到了袁刚云发的4万元“奖金”,1998年12月,收到了袁刚云送的“感谢费”2万元。
此外,何其能还于1997年的一天,利用担任中共澄江县九村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了澄江县九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大水磷矿承包人管学林为感谢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支持和协调而送的“感谢费”1万元。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何其能就这样靠着对磷矿的管理逐渐走上“致富”之路,在此期间,他们全家搬进了自己建的宽敞明亮的新房子,生活条件也改善了不少。
守林“致富”
1998年9月,在基层表现突出的何其能被任命为澄江县林业局局长。这一较有实权的领导岗位更是给他带来了许多的财运。
1999年初,玉溪市委、市政府为保护抚仙湖生态环境,提出进行“三湖一海一库”的造林工程,市林业局要求各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造林工程,并要求由专业造林队造林,时任县林业局局长的何其能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曲靖市会泽县专门负责造林工程的老板桂进勇,经过多次协商后,何其能决定将澄江县林业局负责的1999年度抚仙湖生态造林工程承包给桂进勇做。为进一步拉近与何其能的关系,促进工程的顺利验收和结算,桂进勇于这年中秋节的一天送给何其能“协调费”1万元,何其能自然而然地收下了。
在以后的交往中,桂进勇都不失时机地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向何局长送上“大礼”,在此过程中何其能收到了桂进勇的各种名义的“感谢费”共7.5万元,桂进勇也自然承包到抚仙湖生态、阳宗海生态、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等植物造林工程。
在利用造林工程受贿的同时,何其能还不忘在承包人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协调解决纠纷等事务中收点“小意思”,极尽“雁过拔毛”之能事。
1999年7月,九村龙潭拱洞山磷矿承包人李玉保的采矿点因占用林地需办占用手续,但由于他占用的林地牵扯到两个村组,加上其采矿点手续不齐全,其采矿工作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为此,李玉保在一天请何其能吃饭后奉送了何1万元人民币。在“何局长”的关照协调下,李玉保的手续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办妥了。
采矿老板李忠和是澄江海口新村罗李山矿点的磷矿承包人,2002年10月,李忠和在开采磷矿的后期,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林业局下属的一个叫抚仙湖林场的林木挖掉,有半亩林地出现了滑坡现象,何其能接到报告后,便带人直接找到李忠和,勒令他停止开采,并要处罚他。为能尽快把事情处理掉,继续顺利开采磷矿,李忠和在“高人”的指点下,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送到了何其能的办公室,并请他“高抬贵手”。一个星期后,事情顺利解决,李忠和当天就动工开矿了。
此外,何其能还于2005年—2006年春节前,利用担任澄江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抚仙湖林场老西山林地承包人吴正刚为感谢其在承包过程中的帮忙以及在承包经营中继续得到支持而送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两次非法收受澄江县龙街镇万海村委会植树造林承包人曾维荣为在承包经营中得到退耕还林补助而送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公款养兰
何其能有一个算是高雅的爱好就是养兰花。近年来,兰花市场价一路飚升,要维持这种高雅的爱好单靠平时的工资是远远不够的,为此,何其能把黑手伸向了公款。
2004年1月,何其能和原澄江县林业局种苗站站长李天宏(已判刑)到澄江县养兰花的个体老板王永林家看兰花,何其能看中了3苗“春兰梅瓣”和8苗“莲瓣素”、总价为人民币4.6万元的兰花,何其能与李天宏每人各出1.3万元,余下花款2万元由何授意李从种苗站用公款处理。事后,李天宏向在种苗站做建安工程的包工头苗某某处拿了人民币2万元支付兰花款。2004年11月,种苗站在同苗某某结算支付工程款时,李天宏从中虚增工程款冲销了这一款项。
2004年4月,何其能指使李天宏从种苗站用公款为其支付向澄江县的管小培购买的“大雪素”兰花款1.2万元。
2006年1月,何其能和李天宏向澄江县的陈松以27.5万元的价购得“玉兔”、“黄金海岸”等兰花,经何、李二人共同商量,从种苗站用公款处理了其中的6万元。2006年1月底,种苗站在同苗木供应商张某某等三人结算支付苗木款过程中,李天宏分别虚增苗木款并通过上述苗木供应商共计套取人民币8万元,其中支付兰花款6万元。
另据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何其能以陪同玉溪市林业局领导到广东、广西考察为由,从澄江县林业局抚仙湖林场领取公款1万元后占为己有。
一声叹息
“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在何其能受贿和贪污的这段时间里,他也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为此,他处心积虑地想办法掩盖自己的罪行。
2003年7月,桂进勇因在通海县做植树造林工程中向有关人员送钱的事受到通海县检察院的调查和询问,害怕事情败露的何其能补了一个借到4万元的借条给桂进勇,为保险起见,何其能将借款的时间提前到“2002年7月15日”。同年8月,何其能感到仅仅补了一个借条不安全,又凑了40000元还给了桂进勇,并让桂在借条上写下“款已还清”的字样。2006年7月,何得知其一下属“出事”后分别两次将2万元受贿款退给两名当事人,意在让其“封口”。
然而,何其能忘记了一句古训: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他掩耳盗铃式的做法最终还是暴露了自己的愚蠢,机关算尽的他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其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随后便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法院判决后何其能没有提出上诉。
3月5日,何其能被送元江监狱服刑时,痛心疾首地对检察官说:“我从一个农家子弟一步一步成长为县处级领导干部,由于自己的贪欲,使我触犯了法律,成为一个罪人,现在想想,我很后悔,我走到这一步,是不学法的结果,我原以为,我只是正常地履行了工作职责,我也确实为他们开矿、承包林地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他们送我钱大部分是出于对我的感谢,再说他们是个体包工头,给我的钱都是个人的钱,又不是公款,国家和集体也没受损失。现在想来,实质上还是权钱交易!当初我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是不学法害了我,我只有认罪服法才能挽回我的过错和带来的后果”。
这是何其能刻骨铭心的悔悟,但为时已晚。对于何其能的堕落,我们只能留下一声叹息。
(作者单位:云南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