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亚洲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与青县县委共同开展了“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实践项目。
青县地处河北省沧州市的北部,素有“津南第一县”之称,共有6镇4乡345个行政村;全县总面积9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5万公顷,占总面积的56.8%;植树造林面积1.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3.4%。2004年青县总人口38.7万,其中农业人口32.9万,占全县总人口的85.0%。
一、青县实验的主要内容和效果评价
(一)开展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智力支持
课题正式启动后,我们首先举办了3场大型有关合作社方面的报告会,邀请合作社问题专家讲课,其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基本知识、国际合作社运动经验借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政策走向,参加对象有农民、乡镇干部、村干部和部分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约160多人。此后,又陆续地举办了10次小型辅导会,除讲解合作社基本知识外,还帮助一些农民合作组织解决具体的问题。这些报告会和辅导会不仅帮助农民和农村干部学习合作社基本知识,而且调动了农民群众组建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消除制度性障碍和不利因素,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铺平道路
由于我国有关农民合作组织法律尚未出台,影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些制度障碍仍然存在,并且还起到了不利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负面作用。在青县的实践中,我们不仅亲身体验和认识了这种制度障碍造成的困难,而且找到了解决这种制度障碍的途径和方法。
为了说明影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现以周官屯村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为例,该服务社是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合作组织,也是我们课题组的一个实验点,按有关规定是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2005年5月,我们在县民政局申请服务社登记注册时发现,当时民政局对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置了相当高的门槛,超过了一般农民群众所具备的能力。在繁杂的申请手续、较高的验资标准和缺乏有效帮助的情况下,农民很难完成申请办理合作组织的手续,登记注册环节成为阻碍农民组建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制度性障碍。如何打破这一制度障碍,成为推动青县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一步。
在取得第一手调查情况后,我们召开了有省农工委、市农工委和县农工部、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科技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上述制度性障碍做进一步调查。提出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提高青县干部对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认识,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进行改革,创造一个鼓励和支持农民申请办理经济合作组织的良好氛围。县委和政府专门研究了这一问题,决定采纳我们课题组的建议。
2005年9月8日,青县县委和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关政策的规定》,该文件明确提出从财政资金、注册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其中县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50万元支农专项资金,倾斜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对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专业合作社以及有关合作组织所办企业的登记注册。同时,青县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加强有关领导和协调工作。
(三)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蓬勃发展.政策扶持的社会效果明显
民政和工商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5月8日,全县共有农业经济合作组织52家,其中2005年3月以前成立了13家,2005年3月至8月成立19家,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初成立20家。在这52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46家。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目的,在于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目前,青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已经表现出这种发展趋势,一是引导农民扩大农业生产规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二是组织农民学习和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三是解决个体农户与市场联结的困难,增加农民的销售收入。
(四)青县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样性取决于基本国情
以青县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例,在合作基础上,是以农民自愿联合为原则,他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无论是大户、核心会员还是普通会员都是直接参加农业经营活动或农业生产劳动;在经济联系上,既有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类型,也有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经济利益联系非紧密类型;在股权结构上,既有比较理想、合理的股份结构,但更多是个别领办人或几个核心会员(成员)占有绝大多数股份;在内部管理上,虽然章程规定了民主管理内容,但是决定合作组织的大事仍然主要听取领办人或核心会员(成员)的意见。
我们在对青县农民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是主要取决于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原来强加于农民身上的许多束缚被解除了,农民自由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同农民之间的经济收入、文化教育、社会经历、思想观念逐渐形成了相当大差异,少数农村能人具有一定投资能力并敢于进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践,而大部分农民既缺乏经济实力也不愿意承担经济风险。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由能人和大户出资组建的农民合作组织占有较大数量,他们的出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管理权的分配方式。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农村缺乏合作社基本知识传播,也是一个影响原因。我们既不能脱离中国农村实际情况,追求所谓的合作社理念,也不能放弃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使其在较高的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青县实践的经验、启示和意义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相反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这是因为:第一,影响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以及相关诱因,是某些地方干部严重侵占农民利益或严重违背农民意愿,引起农民的不满和上访,而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本身无关;第二,我国亿万农民的根本愿望是发展农业生产,不断增加收入早日进入小康社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第三,自1978年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二元结构的体制弊端,赋予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进城就业权等一系列权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讲,已经大大释放了影响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被利用的可能性非常小;第四,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缺乏农民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这既不利于人民群众参与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影响决策层充分吸收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显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就是能够比较充分代表农民利益的合法组织和社会团体,应该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政府解决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我国仍然存在着不少制约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权威性宏观调控全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其职能分散在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农业部、商务部等部委,从这个意义上看,地方政府对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青县经验说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行改革,破除原有的障碍性制度和政策,出台鼓励性、扶持性制度和政策,为农民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
(三)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基本国情,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脱离中国农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和国情复杂,不同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即使同一县域农民之间收入差异也会很大;农民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识教育,从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去人民公社带给农民群众的阴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农村合作社不同的局面和趋势。如何将合作社精神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这是需要不断实践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我国农村需要开展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识培训,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必须搞好这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要与农民培训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合作社意识和基本知识,这对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征,但是从长远来看,合作组织的规范仍是一个大趋势。我们认为,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关系,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背景特点,而且现阶段还处于农村合作社发展初期,因此应更多地关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这样有利于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也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认识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律;第二,我国应尽早出台有关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法律,一方面明确我国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明确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边界,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都将起到重要作用;第三,我国各地农村发展情况差异很大,需要在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与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定具体的标准,例如合作社成员持股问题等。但是理论界要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则需要一个较长的学术讨论过程,所以不能因强调规范而影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