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模
我有幸参加了赣州市审计局组织的国土资源出让收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交叉审计,在对某县涉及国土资源出让和收费的几个“临时机构”延伸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地方设置临时机构随意化倾向严重,旧的没有撤销,新的又在出现,比如像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督查办、整顿办、等五花八门,不仅党政机关设有临时机构、一些国有企业也设各种临时机构。甚至达到了每办一件较大的事就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搞一个临时机构的程度,这种做法实际是削弱了职能部门应起的作用。
设置临时机构对某一特定事务进行专门管理,主要是为了应付复杂的社会情况,以发挥行政行为的灵活性。但是设置过多的临时机构,或者随意设置临时机构,正是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严重缺失。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社会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一方面是“政出多门”,民众对此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也为不同政府部门推诿责任提供空间和可乘之机。
从本次延伸审计几个临时机构的情况分析,均不同程度存在滥发钱物的现象,个别临时机构很有可能会成为国家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由于临时机构涉及多家政府主管部门,政出多头,划分经济责任时无人承担,如某临时机构,将经管的土地按成本价每人划给一块由工作人员自行处理,又如另一临时机构在向干部职工筹资借款支付利息的同时,账面上出现人为挪用重点工程资金近10万元的怪事。据审计调查,存在这些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没有查处,主要原因是请示过负责该临时机构的上级某领导,其次是本级审计机关属于地方政府管辖,没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交办,不可能主动去得罪有关领导。即使审计结果出来,对这些违纪违规审计机关也很难定性。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临时机构都有某个上级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因此,这些临时机构容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机制,游离于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外,分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的主要领导不交办,这些监督部门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是临时机构,又有上一级某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这就为一些人利用临时机构中的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
据此次审计的结果来看,有的临时机构决策随意性大,运作不规范,为完成某项工作,土地审批出让、财政、税务、工商管理、公检法纷纷为其让路。由于这些机构主要集中在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开发、交通、水利建设等“利润”丰厚的领域,不法分子将临时机构视为“攻关”的重点对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地方审计机关对这些使用国家资金的临时机构进行经常性审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的职责所在。因此,建议地方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加强对临时机构的审计,充分履行好审计机关职责,达到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党政干部经济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兴国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