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完胜第一案

2007-09-18 05:28
董事会 2007年9期
关键词:新墨西哥州官司专利

董 伟

美国当地时间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通领科技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以下简称“558”专利),由此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目前原告莱伏顿公司正积极与通领科技寻求和解。至此,本案的被告,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下称“通领科技”)在历经三年漫长等待、付出高额诉讼费用、承受巨大压力之后,终于获得美国法院下达的中美知识产权官司中国企业第一份胜诉的判决书,打破了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中国企业还没有完胜的局面。

通领科技与美国电器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纠纷始于三年前。2004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558”专利权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地方法院起诉四家通领科技的重要客户。而斯时,通领科技不过是中国浙江的一家民营企业。但是,为了树立中国企业的诚信形象,同时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通领科技决定承受这次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严酷考验,应战美国公司,坚持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通领科技通过申请把全部案件移送统一审理,此后又在新墨西哥州美国联邦分区法院获得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马克曼命令,明确显示了通领科技的产品不侵权,这标志着诉讼取得阶段性成果。随后,通领科技即向法院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最终获得了此案件的胜利。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长。仅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在2006年就已达到13起,占美国全球总调查量的近40%。根据商务部统计,到2005年,中国出口企业遭遇技术壁垒最严重的100种商品,其损失至少有2000亿美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指出,在国际市场上,三类产品最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打击的对象:一是企业的产品追随国际主流技术;二是产品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三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缺乏核心专利。“一旦企业拥有了这些产品,对外国企业构成威胁,外国企业就会利用知识产权这一武器打压中国竞争对手,抢夺市场利润。”因此,所谓“知识产权之争”实为“利益之争”。

此次,通领科技坚持自主创新,积极开拓美国市场,顽强抵制恶意诉讼并取得官司最终胜利的历程,就是为自身赢得市场的过程,其决定胜负的核心就是自主的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实力较量。通领科技的胜利,充分体现中国企业已经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具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是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成为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官司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将极大地鼓舞国内企业敢于在海外依法维权的信心与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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