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兴 张 霞
为了实现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伟大的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历史反思和理论思考,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温家宝同志明确提出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以此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与新内涵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 那么,何谓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呢?胡锦涛同志针对我国当前国情进行了高度概括,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基本人权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不应该有先天和后天的差别因素,而是作为生命个体存在所需要条件的起码保障,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对社会公有财产的均等使用权、均等地享受社会公共福利权、均等地获得基本生活资料权等等。这种公正是社会存在和稳定的根本前提,是社会成员最低层次的公正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这些内容主要规定在宪法之中。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第二层次:机会均等。它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在发展机会方面,做到人人平等。机会均等是一个社会里人们普遍获得发展、带来利益的前提。社会成员在先天因素和自然条件上是不可能均等的,但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条件应该是均等的,即社会不应该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维护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忽视甚至侵犯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当然,在承认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还应进一步承认个体之间差别的存在。
第三层次:分配公正。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分配上,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实现最为必要。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既要能调动公民的劳动、技术发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财富,又要能促进更多的公民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还要保证低收入群体、广大群众普遍分享发展带来的利益,顾及全体人民的利益,走共同富裕之路。为此,初次分配中要坚持以效率优先为主的分配原则;再分配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分配原则;第三次分配是对再分配的补充,是社会互助对政府调控的补充,即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层次:社会保障权的公正。它要求国家运用宏观调控,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不同社会成员、不同阶层的收入差别控制在社会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社会保障社会成员的公正是以社会成员经济行為的公正为基础,是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公正要求。
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后,不久前,胡锦涛同志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十分重要的内容。毫无疑问,所谓和谐社会,首先它就应当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才有和谐可言。反之,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的。
首先,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看,社会公平作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范畴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其次,从社会利益分配的视角来看,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所有劳动者和建设者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社会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第三,从社会矛盾解决标准看,公平正义也是解决矛盾的最高标准和指导原则,因此,和谐社会必然要以公平正义为社会最高价值目标。最后,从和谐社会发展动力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筑公平正义的社会平台,对于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
如何才是正义的法?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是,我们基本可以从本质(或价值判断)和形式这两方面进行分析。从本质上看,显然,只注重保护某一阶级经济利益而不保护甚至有意识地损害其他阶级经济利益的法律不是正义的法;只注重要求人们服从国家权力而不关心对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保护的法律不是正义的法;只强调某一种社会价值的实现,忽视多种社会价值的综合实现的法律也不是正义的法。反之,正义的法在实质上具有对社会各阶级利益兼顾、平等保护的特性;具有在赋予国家权力使其能够管理社会的同时,又强调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特性;具有强调兼顾性地实现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多重社会价值的特性,等等。从形式上看,正义的法在形式上应当具有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可行性、协调性、先定性。
如何树立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从意识角度看,全社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强烈的正义感;从物质角度看,经济的发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从关系角度看,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阶层角度看,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解决手段看,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解决方法看,要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运用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必须把握三个关键环节,即公平正义对立法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的根本任务是保障正义。司法制度能不能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既取决于立法和法律的原则、规范、概念是否体现了正义的精神,是否从立法上设立了实现正义的途径,也取决于体现正义的法律是否得到了良好的遵行,因此,司法公正最为人们所关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