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 沅 李莹滢
刚刚过去的这个春节,叶青过得并不轻松。他在等待一个判决的结果,心中充满了忐忑。
叶青是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下称“光机所”)的职工,今年38岁,在光机所已经工作将近20年,技师职称。然而,去年9月一份下岗通知书让他以及另外12人的命运遽然改变。不甘于残酷的现实,诉讼和上访成了叶青维权的终极途径。
但现实中,关于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救济,在法律层面几乎一片空白。全国总工会和劳动法方面的专家都表示,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要等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台,前一部法律草案即将进入三审,而后一部法律也进入了今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他们还能等多久呢?
一朝下岗
叶青与他12名同事在光机所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无固定期限职工,大部分在这里工作20年以上,其中有4人工作了30多年。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13个人个个是单位的技术能手,有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叶青说。
1999年12月,光机所与他们履行人事聘用合同签订手续,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不出现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合同期可至他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而在合同签订前他们一直在光机所下属试制工厂工作,合同签订后也继续在这里工作。2001年,光机所下属试制工厂更名改制为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恒益公司”),但原来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变更。
“我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仍按聘用合同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我们也一直认为自己是光机所的职工。”叶青回忆道,事情在5年之后起了变化。
2006年8月,先是恒益公司以改革为名,要求职工签订岗位合同,并在合同中将合同期限限定为到2006年12月,以后每年或三年签订一次,并且限定要按照恒益公司尚在制订中的《上海恒益光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实施办法》执行工作报酬,在办法没有通过之前,维持现有工作报酬不变。
这时,叶青等人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认为是光机所在借改革的名义裁减老职工。经咨询有关法律人士,他们认为恒益公司提出的岗位合同完全改变了原聘用合同的内容,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叶青等人向公司提出,要求在岗位合同中写明:岗位合同不改变原聘用合同的约定,工作报酬仍按现有水平及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但是恒益公司不同意,协商不成,自然拒签这份岗位合同。
2006年9月1日,恒益公司给他们发出了《职工下岗待聘通知书》,并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400元生活费。9月26日,上海光机所给他们补发了下岗通知。
“是不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损害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的老职工利益?”怀着这样质疑的他们也试图找过单位的领导,也试图通过中国科学院介入处理此事,可惜都没有结果。
但是生活还得继续。
叶青向记者算了一下账,“我们的工资本来就很低,每月1000多块钱,多年来没有什么积蓄。现在每月拿400元钱,单位又不允许我们找工作,400元连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到。”
13人之中有的妻子下岗在先,有的家庭负担一直就重,虽然工资不高,但工作稳定,他们是很乐意在这个岗位干到底。叶青还说,“我们做的工作都是国家前沿高科技事业:如神光Ⅱ装置,属国家863计划这样的事情,有一种自豪感,所以一直很珍惜这份工作。”
但是现在突然没有了工作,这群人一下子都蒙了,孩子上学,赡养老人,实在难以忍受没有工作的日子。要么低下头签了协议,要么仰起头坚持到底。这13人也在徘徊犹豫当中。
诉讼抗争
“我们都是守法公民,坚持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我们的问题。”叶青如是说。
因此,2006年9月30日,叶青等人聘请了律师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满心欢喜地盼望仲裁支持他们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但是,该仲裁委以下岗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为由,于2006年10月11日裁定不予受理。并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律师的建议下,叶青等人选择了继续走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于是在2006年10月23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遭到了立案庭严格的审查:是否属于人事争议,是否应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几经反复,10月26日通知立案。缴纳诉讼费后,10月31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但没有通知开庭日期。
再后来,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事人,告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要原告撤诉,否则将驳回起诉。虽然,叶青等人的代理律师刘福元要求法院开庭审理。
“我们坚决不撤诉,法官表示很同情我们,但对我们说,他们也很为难,没有碰到这样的情况。”叶青很感慨。一个月后,12月1日,法院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开庭。
刘福元则很愤怒,“一起简单的人事争议纠纷,历经曲折,最终还是在法院不开庭的情况下给驳回起诉,作为代理律师,我愤怒,是谁让劳动者求告无门。”
嘉定法院的一审裁决可以上诉。诉讼也在继续。
“我们已经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上诉,2月6日法院让双方到法院对情况做了解,法院希望双方可以调解。”叶青告诉记者。
光机所的律师和叶青一行人坐在一起,由二审法院法官对这件事件进行了解,了解之后法官认为先不谈法律,先谈叶青等人现在实际的利益损失在哪里。
“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的利益得到保证,这是我们的态度。”叶青很坚决,他们的态度就是“合理合法就行”。
在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叶青表示:“13人中已经剩下5个人继续上诉,还有6个人迫于單位的压力,已经签了合同,有些人离退休年龄也不远,选择和单位妥协。”
譬如汤和平,夫妻都下岗了,家里特别困难。于是在公司给予6000元的工资补偿(2006年9月至12月工资的80%)后,于2006年12月签约。并且在今年1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新合同,也就是放弃了“事业单位”的编制,成为企业的合同聘用人员。
“无论13人最终选择什么,我们都表示尊重和理解,各家有各家的困难。”叶青对于有些人的妥协表示理解,“我们关系依然很好,不管是否妥协”。
最终剩下的5个人达成共识,“一定要把事情弄个明白,找个说法。因为我们一旦签了合同,对我们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影响很大。”叶青不肯放弃。但是,“光机所态度还是比较强硬”。
上海光机所办公室主任牛万青告诉记者,“不需要你们来了解,刚刚法院开过庭,我们都谈好了。”他还强调这些上访上诉的人是“唯恐天下不乱”,光机所是科学院的光机所,不是个体户。
信访归来
与诉讼同时,叶青担心着上诉的结果。也计划着到北京上访,去年底,全国人大信访部门接待了他们。
叶青回忆说,信访部门的人问了几个问题。
“一是问我们单位是不是属于改制,我们说不是,因为我们是和光机所签合同的,如果说是光机所改制,那么整个光机所改制好了,没有必要从下面一个公司改制,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二问我们是否利益受到损害,我们说我们受到很大的损害。最后,信访部门看一审的裁决书,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内部文件。”
最终,叶青等12人从北京带回一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介绍信,他们的问题被转交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并要求该部门,“接谈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上海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接待了叶青一行。叶青说,“他们也同情我们,说即便法院再度驳回上诉,也不代表我们错了。同时,信访部门的人也说,事业单位改革也是大势所趋。”此外,该信访部门也明确了全国人大所开介绍信中“有关部门”指的是法院和人事局。
“但是二个部门都在推诿,而我们最大的胜算就是手头的人事聘用合同,”叶青有些无奈夹杂些信心,“最后这件事情办理完后,要向全国人大汇报的。”
不过,他现在要做的只有等待。
原聘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岗位合同只签到2006年12月31日,新签的合同只能一年一签或者三年一签。而且,岗位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依据是一个尚在制订中的文件,如何规定,如何制订都是未知数。
正是因为这二者最关键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叶青等人决心抗争到底。
在律师刘福元看来,叶青等人与光机所于1999年12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即便光机所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需要将13人安排到恒益公司的过程中,也应该协商一致。但是光机所不与协商,也不按原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而是以2005年《(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科沪光发人字[2005]4号文件,单方面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部规章不能改变原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原聘用合同有矛盾的,优先适用原聘用合同。”刘福元如是说。所以他赞同叶青他们不签署新合同。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哪一个合同有效,而在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是否有寻求救济的途径。现在,叶青遭遇的就是,仲裁不受理、诉讼被驳回,唯一救命的就是“信访”,但是信访部门并没有直接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的权力。
等待法律
葉青的案件并不是单一出现的。据记者了解,上海有媒体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市场化运作的公司,还有高校改制,也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而矛盾的解决方式也主要停留在信访和找关系上。因为事业单位自身改制或者其下属机构改制造成的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一直以来都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人事仲裁不受理,劳动诉讼被驳回。”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范战江听说这个案例后也表示为难,因为据他了解,这样的纠纷在未来一段时间会逐渐增多,毕竟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大势所趋。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也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如果行政部门没有积极参与协调,而司法部门又以法律的缺失回避问题的解决,“那当下,他们确实就没有合法的救济途径了。”
他还说,要么就只能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有关部门不作为,然后促使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也没有多少胜算,而且费时费力,绕了一个大弯。
范战江还表示,人事争议本质上说就是劳动争议,就应该按照劳动法来处理,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仲裁可以诉讼,而不应该区别对待,让一部分人由于现有法律的缺失丧失了救济的方式。而即将接受三审的《劳动合同法》把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这也为不断出现的人事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方案,尤其是今年列入立法计划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则可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救济无门”的问题。
“如果信访也不能解决,那就只好等新法的实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