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本案中肖强与王某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调整。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肖强将货物存入王某的仓库,王某在保管期间发现货物有变质后,应及时告知肖强,以便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处理,所以他对货物的最终全损是存有一定过错的。作为肖强来说,他将货物存放入库后,也应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按时提取货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储存期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以肖强存放的货物出现全损的后果,主要过错还在他自己,其逾期提取货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应由他自己来承担。而王某在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内,也未完全尽到保管人的义务,对货物的变质具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图:郭辉 文:徐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