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飞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8月16-17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务及理论研讨会”在重庆隆重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检察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副检察长白雪飞和于天敏,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著名法学专家徐静村、龙宗智、陈忠林、孙长永,以及来自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的检察官、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
参会人员围绕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和起诉等环节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参会人员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参会人员普遍认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当把握三个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也有同志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既指导立法也指导司法的刑事政策,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司法的宽来济立法的严,以司法的严来济立法的宽。同时也有参会者呼吁宽严相济当前的主要落脚点在宽,但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切忌只“宽”不“严”,应通过建立检察机关“介入—引导”机制、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和刑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又快又狠地打击犯罪。
徐静村教授认为宽严相济不是“舶来品”,古已有之,只是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来赋予了其新的时代含义。
陈忠林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一种手段。社会不和谐的原因之一就是刑事政策中的宽严失衡。所以宽严相济的核心在于适度,纠正宽严失衡的惟一途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常识、常情、常理——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的方式来理解和适用法律。没有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只有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法者。当宽严相济进入到执法者的良心层面,其贯彻落实就水到渠成了。
孙长永教授认为,宽严相济既是控制犯罪的对策,也是预防犯罪的对策;是刑事司法政策,而非基本的刑事政策,是对我国过去20余年治理犯罪的司法政策的理性反思。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贯彻到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既包括实体处理环节,又包括程序处理环节。立法中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是体现得不一定充分,不一定适当,需要执法者通过司法活动来加以适度矫正。目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不是从严,而是在不放弃从严的前提下,适度从宽,其核心理念是严而有据,宽而有度。针对部分与会者建议借鉴国外相关做法以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观点,孙教授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利用国内现有资源,实现平稳过渡,避免执法尺度上的大起大落;不能盲目作横向比较或者随意引入国外某个制度,因为我国与多数西方国家的犯罪概念、刑罚体系都存在巨大差别,有些地方不具有可比性。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天敏副检察长认为: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从和谐社会这一时代背景出发,既把握其当前的价值取向是从宽,又要把握其根本原则是宽严统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要着重转变观念,二要注重完善相关机制,如考评机制、协调机制、内部监督机制等。
二、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
为了更好地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部分参会者从宏观上对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研讨,认为其中既包括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也有政法机关之间沟通协调不够、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素质不适应新任务要求等原因。
从不同的诉讼环节看,大多数参会者一致赞成不捕率、不诉率较低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环节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主要表现,其原因在于人为限制不捕率、不诉率;适用无逮捕必要、刑事和解的执行标准不一;不批准逮捕容易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适用宽大刑事政策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而且容易引起受害人申诉、上访等。
高松林则认为,我国当前批捕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不在于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不力,而是缘于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和取证体系。所以过分强调降低批捕率并不现实,只有侦查技术提高、侦查技能增强,降低对口供的过分依赖而以物证技术作为定案的主要手段时,逮捕率高的现状才能得以根本改善。
潘金贵副教授认为扩大相对不起诉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不应该人为限制相对不起诉的比例。针对部分与会者“扩大相对不起诉会削弱法院审判权的观点”,他指出:一方面相对不起诉是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终止性处理,不是实体处理;另一方面,不起诉与法院审判权本身就是矛盾的权力,如果扩大不起诉会影响审判权,那不起诉本身也会影响审判权,只有取消不起诉制度才不会影响审判权。既然不起诉制度作为审判权的矛盾对立面存在,并没有影响审判权的行使,那么为更加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也同样不会削弱审判权。
三、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
与会者大多认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相关制度,如暂缓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等的配套建立和完善,但是在现行法律的规制之下建立运行这些制度亟需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持。
钟勇、李玲认为从限制刑罚权滥用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角度上讲,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一致的价值取向,他们从我国刑法总则第61条、酌定量刑情节理论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寻求到了刑事和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政策依据,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吸纳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部分,有机地结合案件分流机制、被害人影响陈述和从轻量刑建议等配套措施,使刑事和解走向本土化。
王璐、谢菲、李鹏认为以及时性原则为核心,建立一种以快速、及时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办案机制,通过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通过司法效率的提高实现社会效果,是基层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佳路径选择。
此次研讨成果,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明确了发展方向,寻求了工作路径,为下一步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