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3篇

2006-12-29 08:46
安全与健康 2006年12期
关键词:处分煤矿事故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

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2006]2659号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炭企业:

今年6月以来,各地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目前现场复核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复核,比较全面地摸清了全国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系统、工艺装备、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为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重要基础依据。

但是,从近期对部分省煤矿督查和初步掌握情况看,各地复核工作极不平衡,有些省(区、市)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核定资质单位执业思想不端正,专业技术水平低,有的迎合煤矿不正当要求,放弃原则和标准;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各项规定,以偏概全,对资源储量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的、违规形成的能力擅自予以核定,甚至弄虚作假,虚增生产能力。有的煤矿特别是原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为逃避关闭,与核定资质单位通同作弊,上报违规和虚假能力。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当地发展,盲目追求能力扩张,不支持依据国家规定开展能力复核。有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正确掌握安全第一、从严审查、总量控制的各项规定,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复核结果膨胀。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对复核结果的复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以上问题,如不坚决予以扭转,将严重影响有效应对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工作。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相当严重,仍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保证复核质量,遏制超能力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前一段各地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重新组织一次全面审查,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复核工作目的和要求的认识。这次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是在近年来超能力生产引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违规建设和盲目扩能十分严重、产能过剩趋势日益加剧、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组织开展的,是应对产能过剩、制止违规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基本目的和要求是,通过实施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调整核定标准,全面开展复核,查处未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批小建大"形成的违规能力,压减近年来盲目扩张的生产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各地必须认清形势,增强全局意识,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坚决、全面、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规定,认真总结吸取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认真地组织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坚决把过高的生产能力压下来,全面完成复核结果总量控制的任务。

二、严格遵循复核结果审查的各项规定。各地要全面正确理解和执行复核工作的各项原则、政策和标准,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这次审查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参加能力复核,并在核查清楚后提请列入关闭煤矿名单。

(二)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已完成的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依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对超过设计"批小建大" 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三)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提供不出规定的批准文件的,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四)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没有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应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年工作日数由350日调整为330日的规定,相应调减生产能力。

(五)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凡瓦斯抽采能力没有同步提高的,一律不得认可提高的复核能力。

(七)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的煤矿,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

(八)提升绞车、钢丝绳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安全系数的规定,不能以降低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提高生产能力。

(九)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必须单独列表,逐一说明原因,提供"四证"齐全的证明,复核结果应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基础,执行本次复核的各项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复核结果,必须坚决予以调整。

三、严肃认真的开展复核结果审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配合,在前一阶段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共同组织,集中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查。审查结束后,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各地要逐一对所有参与复核的煤矿认真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把以下煤矿作为审查重点:(一)复核结果与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相比持平或提高的煤矿;(二)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在3万吨/年及其以下,而复核结果在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三)2005年实际产量不足上报复核能力80%的煤矿;(四)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而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

各地在审查中,要对各核定资质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在复核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予以经济处罚,吊销核定资质,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各地审查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责成进一步做出调整。对经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联合组织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将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吊销核定资质单位的核定资质。

当前正值冬季煤炭需求旺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把查处年底超能力突击生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复核结果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复核结果未批复前,必须按照原能力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责令停产整顿、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2006]5号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进入四季度以来,一些地方事故出现反弹,山西、黑龙江、河北、吉林、甘肃、重庆、浙江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客运车辆翻车、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一)煤矿事故方面。一是接连发生三起特大恶性事故。10月31日,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重伤;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思想麻痹松懈,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二是已关闭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隆鑫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福山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1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冀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这四起事故均是由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生产或违法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三是煤矿整顿关闭不到位、该关不关导致事故发生。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宝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矿2003年1月11日曾发生死亡34人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此后不仅没有关闭,反而转手承包、改造扩能,拒不执行地方政府的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导致再次发生特大事故。四是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埋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10月8日,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名为资源整合,实际上仅把4个坑口简单合并为一个煤矿,各坑口均保持了原有的独立生产系统。五是一些基建、改扩建矿井边施工边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德比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8人死亡,均属此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一是化工建设项目监管不严,在立项、承包、施工、监理、试车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事故发生。10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在建的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在进行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该工程由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13名作业人员死亡;10月23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建设的一期工程化工项目,在试生产时发生氯化氢泄漏事故,造成数百名居民疏散。经查,该项目开工以来已发生过5起同类事故。二是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多发。10月份以来已连续发生5起危险化学品翻车泄漏污染事故。10月26日,内蒙古一辆核载27吨、实际装载67.7吨洗油的罐车,由于严重超载、刹车失灵发生侧翻,洗油全部流入山西省昔阳县境内杨家坡水库,使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发生困难。三是一些地方的化工园区建设存在盲目投资、忽视安全、招商引资疏于管理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继江苏盐城“7.28”、天津津南“8.7”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之后,广州、西安、贵阳、南通等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相继发生爆炸、泄漏事故。

(三)烟花爆竹事故方面。1至10月份,全国烟花爆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41%和7%,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66.7%和61.1%,并有一半以上属非法生产引起。10月4日,安徽安庆市宿松县一家烟花爆竹厂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名工人当场死亡;11月2日,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5人受伤;11月9日,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一家烟花爆竹厂爆炸,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烟花爆竹事故上升,主要原因在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不力。

(四)道路交通事故方面。10月份以来全国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上升。10月1日,重庆市一辆客运汽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上翻车坠落,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10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4国道库车县路段发生货车与客车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11月9日,黑龙江省勃利县一处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发生火车与一辆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薄弱、客运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司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五)火灾事故方面。9月底以来,部分地区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事故多发。9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家针织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10月16日,广东省汕头市一家针织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一家童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镇9月14日曾发生一起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严重烧伤。发生事故的这些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加工车间、销售门面、仓储、宿舍、办公等区域“多合一”,生产生活不分离,严重违反了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六)建筑施工事故方面。10月份以来此类重大事故有所增加。一是一些中央建筑企业所属单位重大事故接连发生。10月21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十一局在京广线湖北孝感段的改造施工中,发生吊车侧翻事故,造成5人死亡;10月27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局在贵州承建的经济适用房工程,发生支架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1月3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局在湖南怀化铜湾水电站施工中因桅杆起重机倒塌,造成4人死亡。二是一些工业设施设备在安装、调试、试生产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0月18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德州电厂二期工程的机组脱硫装置在试运行过程中,操作失误、烟道坍塌,现场7人被埋,其中4人死亡;11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永强轧辊公司新购置的一台离心式铸造机,在试生产时发生钢水外溢事故,造成7人死亡、20人受伤。三是农村建筑市场监管薄弱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仅10月份,农房建筑施工就接连发生4起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上述一系列重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为深刻吸取教训,迅速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和纠正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和推进安全发展的理念不动摇,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在接近年底生产销售和建设施工进入旺季的情况下,各项工作越繁忙,越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防止和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省(区、市)安委会最近要召开一次会议,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乡镇和重点企业,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2006年度干部政绩、企业业绩考核,制定奖惩措施。对事故多发、工作被动的地方和单位,要组织工作组,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底市场需求旺盛,生产、建设和经营任务加重的情况下,尤其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的位置上,严防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突击施工。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安全生产的模范和表率。

二、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事故防范措施,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第二阶段攻坚战

要认真贯彻落实晋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深化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认真排查瓦斯隐患。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坚决纠正脱离实际、人为提高矿井核定产能的错误行为,防止和纠正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照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借鉴先进经验,认真查找问题,排查治理隐患。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对16类应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认定,确定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应予关闭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必要时派人现场盯守,严防这些煤矿抓住最后机会强行开采生产。对已关闭矿井要组织巡回检查、突击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资源整合矿井要进行重新审定,将非法和不具备整合资格的矿井从整合名单中剔除;整合矿井违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在整合期间继续生产的,一经发现要取消整合资格并列为关闭对象;整合后仍保留原来的多套生产系统的,要责令停产、重新整合。对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加强监管,发现擅自修改原设计,或者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采煤的,要停工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关闭。各地区要立即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新建矿井,新建项目要严格进行安全核准。

三、针对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化工等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程项目的承建队伍不仅要具有法定资质,而且要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安全管理经验和质量安全信誉;要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进度要服从质量、安全要求。发包方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承担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质量,也要监督安全。对煤矿企业发展化工项目要合理规划,做到有市场、有技术、有安全保障,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资质管理,严肃查处私自改装罐车、发货单位超装、承运单位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沿途监管检查,发现超载的必须卸载,不得以罚代卸。各地区要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

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和超载、超限等违规违章行为;严把市场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运输户和运输工具进入城乡公交市场;加快治理危险路段,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各地区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方案》(安委[2006]4号)要求,对服装加工销售企业和其他小企业、小作坊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凡存在企业生产、生活区不分离问题和严重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单位,建立由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治理行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施工的监管。农村公共建筑工程、三层及其以上的民居建筑,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新建和新购置的工业设施设备在安装、调试、试生产时,必须制定严密的保安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推进安全整治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坚决打击乱采滥挖、名探实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井通风管理、爆破作业的监督检查,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等事故。已列为关闭对象而尚未关闭的4200个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近期必须关闭到位。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电力、油气田、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机、油气田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动员干部群众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年底之前要抓紧结案一批、处理一批,典型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标本兼治、源头治本,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基层政府、工矿企业车间区队、交通运输沿线站段和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厂点。动员基层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人人动手、共同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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