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子女还可要求增加吗?
编辑同志:
十年前,我与丈夫朱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通过协商解除了婚姻关系,年仅四岁的女儿雯雯随同我一起生活,朱某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朱某所付的抚养费也因为女儿的生活上学所需全部用完了,而我又已下岗了,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潘琴
潘琴同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所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律是允许的,但并非一次性给付后子女不能提出增加。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一次性付清了子女的抚养的,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提出增加的合理要求,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给付。 为此,你女儿雯雯可以向他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但如果他父亲朱某拒不同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